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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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

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

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

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并

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

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万元)

水利水工业与民用矿山工级复杂程线性工筑工工

复10131520

中一8131611

简单7 9 11 14

6

10

8

9

复杂二级5 7 8 中等8

中等4

6

6

6

三级简单3

5

5

5

注: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地

质灾害危险性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计价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号[2002]10格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线性工程(线路评估长度L,单位:km)

K2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工程类别K1

地铁铁路()、高等级公路1.0

K2=1.0

L≤30;0.8 一般公路、输水渠道

/50 )30;K2=1+(L-30L>输油、输水、输气管线、0.6

光缆、输电线路km2)

S评估面积,单位:矿山工程(

K2

K1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下采矿工程1.0 K2=1.0

S≤5;0.8

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10

)(S>5;K2=1+S-50.6

露天采矿工程km2)

S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库水面及附属工程面积评估,单位:

K2 K1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工程类别地下电厂水利水电工程1.0

K2=1.0

S≤15;地表电厂水利水电工程0.9

/30

;>S15K2=1+S-15()水利工程0.8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场地评估面积S,单位:km2)

工程类别调整系K1

工程规模调整系K2工程类工业民用厂房、住宅1.0S≤K2=1.0

其它场地及单跨场馆/2

S-K2=1S0.8

程注:、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

分别采1 25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万元。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21.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O.8,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模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摘要: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和治理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范围方法 0 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地质事件,经常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条件且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学科,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防治价。该评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 破坏能力的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 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 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 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破坏强度的评估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 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 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 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 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 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第一节管道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第一节管道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管道周边或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由于地质环境较差、地质构造复杂、人工活动的影响等,要完全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因此,在选择防治措施前,需详细调查地形、地质和水文条件,认真研究并确定地质灾害的规模及其发育程度,分析灾害形成的主要、次要因素及彼此的联系,并结合工程的重要程度、施工条件及其他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具体可遵循避让和防护原则。 一、避让原则 地质灾害体的避让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避灾选线,即在管道建设初期就开展专门的地质灾害勘查,查清管道经过的区域是否有地质灾害发生或有潜在的灾害体存在,尤其是对那些治理难度大、治理费用高的巨型滑坡、不稳定边坡、大型危岩体、大面积的地面塌陷等灾害,应尽量采取避让的方法,使管道一劳永逸,永保安全。二是管道建成后的改线避让,一般是在管道穿越的地区,由于人为工程扰动或断层错动等因素诱发复活的古滑坡或后期形成的地质灾害;对于这一类的灾害体应进行详细的评价论证和经济的比较核算,如果治理需要较大的投资或经过大量的治理后仍无法彻底根治,可采取改变管道的走向或建设备用管道等方法对地质灾害进行避让。 下面对滑坡、崩塌、泥石流这三种最为常见的管道地质灾害的避让原则进行分类阐述。 1.滑坡区避让为主、穿越为辅 (1)对于大型、中型深层滑坡,且现今仍有活动迹象,选线时应远离避让。 (2)对于大型、中型老滑坡,经详细调查,确认已经稳定并无复活条件时,可将管道敷设在滑坡前沿以外2~3m的地方,开挖管沟时不要伤及滑坡前缘,也可以从滑坡后缘以外3~4m的地方通过。尽量避免从滑坡体中通过,以免管道施工过程中引起滑坡复活,或竣工后因其他人为工程活动引起滑坡复活。 (3)对于小型表部浅层滑坡,滑动面埋深2m以内,管道可敷设在滑坡前缘,但管道内侧坡需做抗滑护坡挡墙进行保护,也可将管道从滑坡中穿过,但需通过计算做抗滑措施,稳定滑坡,保护管道通过。 (4)由于地形条件,当管道线路无法避开滑坡体时,可采用隧道穿越滑坡体。在施工前应对滑坡体进行稳定性分析,以评估隧道施工对滑坡体的影响,隧道尽量靠近滑坡体上缘,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围。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税金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的相关

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方案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 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预报网络,落 实地质灾害群策群防责任制,及时安排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 害值班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 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及发生 地质灾害后及时组织转移群众撤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方案2: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方案3: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 预报。 汛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检查,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 发挥社区平安中心户长和楼幢长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信息反馈、宣传等工作。 2、落实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并制定和完善社区地 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预案,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每个 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 4、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 灾害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对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协 调有关单位,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方案4: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辖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表,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知悉灾害情况,确保上报下达、传递到位。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协调有 关单位,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 步扩大,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目标是取得充分的减灾效果,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遵照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防灾减灾的相对性、持续性原则; 3.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结合的原则; 4.防治地质灾害与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相结合的原则; 5.防治工程最优化原则。 崩塌、滑坡、泥石流在地质灾害中是发生数量最多、造成危害最严重的灾种,通过分析地质灾害事故原因及灾害过程,结合笔者通 过近年来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治理工作的体会,对崩塌、滑坡、泥石流这三类地质灾害的防治提出如下主要工程措施: 1、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拦挡 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 在危岩带下的斜坡上,大致沿等高线修建拦石堤兼挡土墙,即可拦截上方危岩掉落石块,又可保护堆积层斜坡的相对稳定状态,对 危岩下部也可起到反压保护作用。 (2)支撑与坡面防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 2020年4月19日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全技术规程

附件3. 西辛庄镇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安全技术规程 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 治原则。 2、地质环境治理各片区必须封闭管理,未经允许,闲杂人 员和车辆严禁进入治理区。 3、各治理片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 4、爆破作业、设备检修、油库、电气设备、防火消防救护 应由指挥部相关职能小组编制相应的安全规程。 5、各治理片区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预测预报”的基本原则。 7、各治理片区的塌陷区、滑坡区、采空区、地裂缝和火区 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 8、各治理片区的塌陷区、滑坡区、采空区、地裂缝和火区等危险区域,各治理片区必须根据有关资料现场踏勘危险区域的位置和范围,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安全措施,防

止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平整 第一节、采空区安全处理措施 1、采空区作业 (1)采空区探测 采空区的探测以物探手段为主,以钻探为辅并作为物探的验证。为了节省投资,采空区钻探探测可利用爆破钻机。采空区内可能遗留炸药、雷管等,采取有效的探测和安全作业措施。 (2)标志 将图纸及探测成果反映的井下全部巷道及采空区的位置、范围重新编绘在治理各片区工程平面图上,并进行现场测量标定,设置警示牌。 (3)穿孔 考虑物探结果的误差等因素,采用钻探法确定爆破范围。从采空区内开始打爆破钻孔,只要钻杆穿透到采空区,就一直向外布孔,直到完全不出现透孔为止,以保证采空区在爆破范围之内。

(4)采空区爆破不是松动或标准爆破,而属于加强抛掷爆破,以保证爆破后岩石破碎粒度适当并充实充满采空区空间,不能出现需二次破碎的大块,否则充填不实。因此,采空区爆破的炸药单耗要大于正常台阶爆破。 (5)采空区爆破前CO/CH4测试。 应制订专门的采空区爆破作业规程,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井巷、采空区爆破作业前应对炮孔的CO/CH4含量进行检测,如果CO/CH4超标,应采取向孔内进行通风的措施,直至降到CO/CH4规定值之下。 (6)剥挖 由挖掘机站立在旧巷及采空区暴露端头的一侧进行挖掘。 (7)运输 将原有井下全部巷道及采空区的位置、范围反映在治理各片区工程平面图上,进行井上下严格对照,并在现场进行测量标定,设置警示牌示警; 在上部10m以内进行剥离作业时,采、运及辅助设备不得横垮旧巷及采空区,必须由挖掘机站立在旧巷及采空区暴露端头的另一侧进行挖掘,使旧巷及采空区顶板冒落充实后,挖掘机及其它设备才可横垮旧巷和采空区进行作业。 在旧巷及采空区上部覆盖层厚度超过10m进行剥离作业时,可以横跨旧巷和采空区作业,但要随时观察。为了确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内容、要求、方法与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时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就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得危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得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就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得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就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与严重经济损失得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就是指地质灾害造成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得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得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与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得可能性与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得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得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与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主要内容就是:阐明工程建设区与规划区得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与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得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与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得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与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得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与规划各阶段得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得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得框图: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 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

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第七条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试题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试题 一、填空题 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的 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地面塌陷等四大类。 2、我县北部地质灾害预防重点是、泥石流。 3、地质灾害发放两卡和。 4、建房选址应避免直接坐落在,以防泥石流危害,也要避免切坡建房。 5、实践证明,开展地质灾害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6、地质灾害人为因素治理原则是谁引发的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山体滑坡时应向山体跑。 A 、两侧B、山上 C 、原地不动 2、“群测群防”体系分为哪三个基本层次 A 、县B、乡C、村 3、地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级。 A 、1级B、3级C、5级 4、发生地质灾害应向当地政府或报告。 A、国土部门 B、民政部门 C 、公安部门 5、地质灾害坚持以原则。 A以人为本B、以物为本C、以钱为本 一、简答题 1、“三查”制度是哪三查?

答:。 2、地质灾害监测员是“四应”是指什么? 答:。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四大类。 2、我县北部地质灾害重点是滑坡、泥石流。 3、3、地质灾害发放两卡: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4、建房选址应避免直接坐落在沟谷口,切坡建房,以防泥石流。 5、实践证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最有效的方 法之一。 6、地质灾害人为因素治理原则是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山体滑坡时应向山体A 跑。 A 、两侧B、山上 C 、原地不动 2、“群测群防”体系分为哪三个基本层次 A 、县B、乡C、村 3、地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 A 级。 A 、1级B、3级C、5级 4、发生地质灾害应向当地政府或 A 报告。 A、国土部门 B、民政部门 C 、公安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规范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

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一、地质灾害做到汛前排查、汛期巡查和汛后复查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二、西峰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建设、水利、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和矿山企业负责所属设施和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地质灾害动态巡查监测,是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破坏状况及其宏观前兆随时间变化的监测。一般采取对灾害体变形过程前兆特征(地声、泉水变混、泉水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监测结合宏观地面变形观察相结合的方法。 四、汛前(主要指1-5月份雨季来临之前的一段时间),西峰国土分局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上一年度地质灾害的发育 和预防情况,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动态排查监测,确定当年全区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准备基础资料。 五、汛前排查,要检查已发现地质灾害点防灾预案落实情况,注意发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险情隐患,指导、督促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和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 六、汛期(主要指6-9月份强降雨时期,常称主汛期。)巡查,要建立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速报制度;乡(镇)人民

政府、乡(镇)国土所、村、组及群众组织应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发生地质灾害后,西峰国土分局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协助区、乡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分析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变化趋势,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编写调查报告,并按速报制度及时上报灾情;编制新发生地质灾害点的防灾预案并及时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点,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监测、预防任务。 八、汛后(主要指10-12月份降雨减少的时段。)西峰国土分局要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复查。搜集、询问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并赶赴现场实地调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督督促工程建设活动导地质灾害的治里。对全区地质灾害的变化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专业技术支持。 九、负有巡查监测责任的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台帐,详细记载每次巡查监测的时间、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监测人等情况,建档保存,为预测地质灾害积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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