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讲解
工程停工索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案由:工程停工索赔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2017年,XX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8年5月,XX公司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要求其支付欠款。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XX公司遂于2018年6月暂停了工程。
停工后,XX公司多次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欠款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欠款和赔偿。
无奈之下,XX公司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
三、争议焦点1.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2.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赔偿XX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构成违约。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有权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因此,法院判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某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经典案例)

某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经典案例)一、引言自从隧洞工程开始以来,隧洞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问题是一直存在的。
本次报告将重点介绍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旨在为后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隧洞工程是在地丞相建设的一条重要交通干道。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边顶拱超挖超填的情况。
具体而言,施工方对隧洞边顶拱进行了超挖处理,并对其进行了超填补偿。
然而,由于该变更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施工方提出了索赔要求。
三、索赔原因1.设计方案变更在隧洞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地质条件的特殊性,设计方案发生了变更。
施工方依据新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边顶拱的处理和超填工作。
这些额外的工作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2.额外的工程量和材料费用边顶拱超挖超填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方需要额外投入工作人员和材料,以完成这项工作。
这些额外的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
3.影响工期和其他施工进度超挖超填工作对整个隧洞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施工方需要重新调整施工计划,重新安排人员和设备,以适应变更后的情况。
这些额外的调整和重新安排也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压力。
四、索赔策略1.合同条款施工方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款。
根据合同的规定,施工方可以根据发生的变更提出索赔要求。
2.成本核算施工方应当对变更的工作量和成本进行详细的核算,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这些变更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核算中应包括人员成本、材料费用、设备调整和重新安排的成本等。
3.合作与谈判施工方应与业主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施工方应强调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索赔要求。
五、结论通过对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设计方案变更是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2.变更会导致施工方的额外成本支出,包括工程量和材料费用的增加,以及工期和施工进度的调整。
法律赔偿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甲公司货款后3个月内将建筑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经过1. 索赔阶段甲公司在发现乙公司违约后,向乙公司发出了索赔通知,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表示愿意与甲公司进行谈判,解决此事。
2. 谈判阶段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多次谈判,双方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在谈判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以下赔偿要求:(1)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材料采购成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
(3)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工程延误损失、市场机会损失等。
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赔偿要求后,认为甲公司的赔偿要求过高,双方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3. 谈判僵局在多次谈判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乙公司违约,并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违约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材料采购成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
(2)违约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工程延误损失、市场机会损失等。
案例解读—快递小哥肇事,八旬老人受伤,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曲折索赔

案例解读—快递⼩哥肇事,⼋旬⽼⼈受伤,⾮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曲折索赔倡信真实案例解读:2017年11⽉26⽇16时05分,李某骑⾏电动三轮车⾏驶⾄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天坛医院西门路⼝处,撞上骑⾏⾃⾏车的80多岁的原告廖某,造成原告廖某受伤车辆损害。
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交通⽀队天坛⼤队作出编号644863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后,原告被送往⾸都医科⼤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经诊断因为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肱⾻近端⾻折、左肱⾻⼤结节⾻折、肩关节脱位、左眼睑外伤等。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杜某的委托,指派刘汉波、李⽂俊律师处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律师接⼿案件后,调查到李某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员⼯,发⽣事故时正在派送快件,属于职务⾏为,其责任应该由所在单位承担。
原告在诉前委托北京博⼤司法鉴定所作伤残鉴定,鉴定伤残等级⼗级,赔偿指数10%,护理期90⽇,营养期90⽇。
原告诉⾄北京市东城去⼈民法院,法院⾸次开庭,天天快递公司递交答辩状,告知北京天天快递实际运营的公司是北京巨汇快递有限公司,独⽴承担民事责任,当庭追加了北京巨汇快递有限公司为被告。
第⼆次开庭时,北京巨汇出庭,因李某和天天快递公司加盟商天昊快递公司实际签署的合同,车辆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也是有天昊快递公司投保,故要求追加天昊、保险公司为被告;第三次开庭巨汇、天昊出庭应诉。
裁判结果:被告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本判决⽣效后内赔偿原告廖某医疗费34554.68元、住院⾷助费1600元、护理理费13500元、伤残赔偿⾦33995元、精神损慰⾦100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600元、财产损失费200元、鉴定费4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共计103999.68元。
案件要点:1、快递员⼯⼯作中交通事故造成他⼈⼈⾝损害的快递单位承担责任。
快递员李某系快递公司员⼯在⼯作中发⽣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海外遭巨额索赔中国企业海外巨亏案例资料讲解

中海外遭巨额索赔中国企业海外巨亏案例COVEC是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下称“中海外”)的英文缩写,现在波兰已声名狼藉。
从今年5月起,因中海外联合体在A2高速公路项目中拖欠费用,引发多起分包商游行示威与烧砸办公场所等暴力事件,招来波兰政府、媒体及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广泛批评,多个与中波有关的投资项目搁浅。
6月初,位于北京的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做完,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
7月20日,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法律科主任特罗森斯基向记者透露,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已向中海外以及联合体发出索赔律师函。
同时,该管理局也已向于2009年出具“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的中国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律师函,并已收到这两家银行回复的收件确认函。
特罗森斯基表示,这只是向中海外及其联合体索赔的“第一步”,“目前我们正在进一步计算损失。
”此前,波兰高速公路局向中海外及其联合体的索赔估算为7.41亿兹罗提(约合17.51亿元人民币),同时禁止联合体四家公司三年内参与波兰市场的公开招标。
目前还有多家分包商和供应商向波兰法院对中海外联合体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拖欠的工程款项。
而中海外总经理方远明也于近日被撤职。
同时,国资委已于两周前,委托审计机构进驻中海外北京总公司,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一场原本为打入欧洲市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赢得的工程,为何如此惨淡收场?1为了欧洲市场中海外采用了标准的“中国打法”,先报低价,再通过变更将价格慢慢抬上去一开始就算错了中海外总经理方远明非常想拿下A2这个合同。
A2高速公路连接波兰华沙和德国柏林,是打通波兰和中西欧之间的重要交通要道。
因为波兰2012年6月和乌克兰联合举办欧洲足球杯,这条路招标时要求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建成通车。
中国中铁全资拥有的中海外,是中国最早实施非洲援外项目以及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之一,在海外承揽过1000多个项目,但主要集中在非洲,直到近年才在新加坡、圣卢西亚等亚洲和北美洲国家拿到三四个项目。
(4)索赔部分案例汇总

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问题1: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
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自己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国际法律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法律纠纷。
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多年的公司,主要经营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美国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价值100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
合同规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某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设备的制造和交付。
然而,在设备交付后不久,被告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中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原告向中国某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支付货款、赔偿损失以及承担仲裁费用。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了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原告指定,另一名由被告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
3. 仲裁审理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件、检验报告等。
仲裁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证人出庭作证。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的制造和交付。
(2)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设备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3)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货款,并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万美元。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美元。
(3)被告承担仲裁费用。
三、后续处理1. 被告不服仲裁裁决被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中国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2.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1)仲裁庭组成合法,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10个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
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同意24个月工期。
(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
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
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案例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
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
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
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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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0、评标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2/3; 11、重点项目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定书面合同;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基础工程A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边坡塌方事故,为治理塌方事故, 使A工作持续时间拖后了2天,增加用工20个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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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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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事件二:门窗安装C施工时,承包商发现业主负责购买的个别型号塑钢窗质 量不合格,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业主重新购买合格的塑钢窗。监理工程 师答复说,经与业主商议改由承包商负责采购更换合格的门窗。由此造成门 窗安装延长4天,材料费增加损失2.5万元。 事件三:外墙抹灰D施工时,天下罕见暴雨(当地气象记录40年未出现过)使 外墙抹灰延长3天,使按时进场的施工人员窝工45个工日。 事件四:室内装修G施工时,承包商为保证合同工期,采取了加快施工技术措
【背景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某商务大厦工程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该工程地下2层,地上16层,于2012年5月26日开工。合同中约定, 工期每 提前(延误)一天奖(罚)承包商5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单位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其中,工程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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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问题: 1.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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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பைடு நூலகம்理
1.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第5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风险,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天,人员窝工损失1.4万元,工期索赔成立, 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
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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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网络图中有关费用和工期索赔:
(1)费用索赔与是否在关键路线无任何关系,发生了多少费用,即
施,使内墙抹灰施工缩短2天,室内地面施工缩短1天,该技术措施费为1.8万
元。其余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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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找出关键线路并计算工期。
(2)承包商就上述事件哪些事件可以向业主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 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3)可获得工期索赔多少天?实际工期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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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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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中分包合同应用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 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可索赔多少。 (2)工期索赔的多少需看该项工作总时差的大小;若该项工作在关 键路线上,即总时差为0时,延误几天就索赔几天;若该项工作不在 关键路线上,即总时差不为0时,索赔天数为延误天数减去总时差的 差额。 (3)实际工期的计算(将各种原因造成的所有工作的延误时间一次 性加到网络图相应工作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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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背景:某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由于雷电引起了一场火灾。火灾结 束后48h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 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 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凭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建设单位临 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施工单 位停工5d,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 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 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应各自承担哪些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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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 得少于20天; 3、征地工作未完成,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4、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5、开标会应由招标人主持,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6、资格审查在投标前或投标后进行,公正人员无权对投标人进行审查; 7、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受权委托的应有正式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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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的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 的索赔报告用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予答 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 对承包人工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13、签定书面合同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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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背景: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地下一层,地 上十六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 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 有五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12年6月2日提交投标 保证金,开标会于2012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 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返还投标保证金。经综合评选,最后确定第 2家施工单位中标。
(2)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
明: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承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 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问题】
1.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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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人工费标准为60元/工日,现场管理费为人工费的25%,则承包商 应得到的费用补偿为多少?
进度加索赔案例案例三:相关知识点:
① 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六时间参数计算,关键路线 的确定和计算(计划)工期的计算,同时掌握各事 件发生后实际工期的计算。 ② 各种事件能否索赔确定的原则。业主原因:可 进行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不可抗力原因:可进行 工期索赔,一般情况下不能费用索赔。若不可抗力 造成的具体事件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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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1、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和索赔报告 2、索赔的内容:工期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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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应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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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三、分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 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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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例:(1)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
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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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技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定赔付的: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建设单位原因 (2)监理原因 (3)设计原因 不予赔付的 : (1)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不论分包还是总包 (2)超过规定期限的(28天) 特定条件的判断 (1)可以预见到的:工期与费用不予赔付。 (2)不可抗力: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这样处理: a)各自承担自身的费用损失; b)对于业主要求恢复生产时,需要清理受灾后的现场时,该部分可以 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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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 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建设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 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大火扑灭后施工单位停工5d,工程 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