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3. 研发实力雄厚,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4. 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科技创新条件具备。
三、认定程序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1. 企业向相关部门递交认定申请;2. 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3.评审专家提交评审报告,作为认定结果的依据;4. 相关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结果;5. 认定结果告知企业,并进行公示。
四、认定效果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2. 资金支持:享受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3. 人才支持:享受科技人才计划和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优惠政策;4. 市场准入优惠:享受市场准入的便利措施;5. 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五、管理机制为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以下管理机制:1. 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 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3. 建立公示机制,公开认定结果;4. 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附则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以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请和认定依据。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前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经过认定,具有高新技术核心的中小企业,是当前国家加快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重点支持对象。
为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认定标准1.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研发实力: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依法合规地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低于1件;•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公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规模:小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300万之间,中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在300万-5000万之间;•年度销售额:小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中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 应用排除标准以下情况将被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重复申报;•申报者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已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申报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不接受已拥有天津市自主创新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
二、认定流程1.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初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将被退回并告知原因。
3.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认定。
委员会由科学技术局、工信局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组成,评审结果将会被公示。
4.颁发证书。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三、认定优惠政策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政府给予创新扶持资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优先享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扶持;•享受各类科技计划优惠政策;•政府购买科技产品给予优惠等。
四、认定有效期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浙江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科技型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浙江省内注册,以依法从事自主研发和创新的科技活动为主要目标,具备高新技术成果开辟能力,并对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为企业提供特殊优惠和不正当的便利条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三)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设施,并具有创新能力;(四)近三年内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五)具备市场化运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市场开辟能力;(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科技型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二)具有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认定资质;(三)主导或者参预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八条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三)企业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四)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五)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说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认定费用。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初步认定决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复核。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和登记2.1 企业类型2.2 设立程序2.3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2.4 登记手续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3.1 组织机构3.2 主要管理岗位3.3 决策机制3.4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4.1 人力资源规划4.2 招聘与录用4.3 培训和发展4.4 绩效考核与激励4.5 福利待遇第五章财务管理5.1 资金筹措5.2 资金使用和预算管理5.3 会计管理5.4 财务报告和审计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6.1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6.2 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6.3 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第七章技术创新与研发管理7.1 技术创新战略7.2 研发项目管理7.3 知识产权管理7.4 技术转化和市场推广第八章国际合作与市场拓展8.1 国际市场分析8.2 国际合作模式选择8.3 跨国合作相关法律事项8.4 跨国市场推广策略第九章风险管理9.1 风险识别与评估9.2 风险应对策略9.3 风险防范与控制9.4 危机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章安全与环境管理10.1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10.2 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10.3 应急管理与危化品安全10.4 系统维护和改进附件:附件一:企业设立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人力资源招聘流程图附件四: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创造的文学、艺术、发明创造、商标等权利。
2.内部控制:指企业为达到经营目标,通过明确职权、完善业务流程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手段,防止和减少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并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3.技术转化:指从科研成果转变为实际生产力,包括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等方式。
4.跨国合作:指企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业务或项目。
5.风险评估:指对潜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确定风险的性质、程度和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为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或者企业近5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第六条认定分为申请审核认定和备案认定两类。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管理要求,为相关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认定标准(一)企业在天津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创新性和技术含量。
其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导向。
(六)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成长性。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亿元。
三、认定程序(一)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人员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财务报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三)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示与认定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一)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动态管理。
如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告知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并重新进行认定。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规定》和《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经营管理、组织架构、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创新能力,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用审核和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定结果可以作为科技贷款、税收优惠、资助和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完全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二) 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产品开发过程控制能力;(三) 具有良好的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四) 具有成熟的产品或技术应用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二) 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三) 在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承担过重点科技攻关、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等项目、或者获得过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或者利润总额合理增长,具有稳定的经营基础。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 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向区县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也可以在网上申请;(二) 县级或者区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复审。
县级或者区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三)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终审。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加复审的企业进行终审,按照认定标准,综合评价并确定认定结果;(四) 公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结果报送国家中小企业局。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范围;(二)具备科学技术研发能力,拥有研发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效运用对外引进的知识产权,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四)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独立,符合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科技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分.挣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企业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应提供审计报告;(五)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进行,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复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主要评估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审核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第十条认定结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贷款贴息政策;(三)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五)人材培养和引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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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委发布时间:2014-01-17 字体:【大中小】【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
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
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
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
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
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筛选。
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认定系统会自动筛选将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汇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
2.认定。
市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经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的企业进行咨询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发展阶段,根据企业规模分为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初创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可以享受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2.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企业。
可以享受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人才培训、打包贷款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以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3.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重大成果转化、创新联盟、研发机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和名牌战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将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
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每年通过服务网更新信息,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进行复核,并提交市科委。
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第九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