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就业创业-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社保系统就业创业领域政务公开三级清单(街乡级)
序号目录名称内容标准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
鉴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
〔2009〕9号)
19 社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办事指
南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
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
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
人社办发〔2009〕7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
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
号)
街道(乡镇)人
力社保部门
政府网站或其
他形式常规公
开
实时公开。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程

北京市朝阳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北京市朝阳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程。
这可关系到好多退休的大爷大妈们呢!比如说张大爷,辛苦工作了一辈子,终于到了退休的时候。
他就在想啊,这接下来的生活要怎么安排呢?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啊,就像是给退休生活打开了一道新的大门。
第一步呢,就是要办理退休手续,这就好像一场比赛前的热身,得认真对待。
你想想,要是这一步没弄好,那后面不就乱套啦!比如李大妈,当初办理手续的时候可仔细了,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就怕出啥岔子。
完了之后呢,就是要和社区对接啦,这就好比找到自己的“组织”。
社区工作人员会像家里人一样热情地接待,告诉退休人员能享受到哪些服务和活动。
王大爷就特别喜欢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每次都玩得不亦乐乎,还结识了好多新朋友呢,多棒啊!
然后呢,还有各种福利待遇的落实,这可都是实实在在的好处呀!就像给自己的退休生活加上了一层保障。
难道不是吗?这可是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关怀呀!
再往后,还有后续的管理和服务呢,随时关注着退休人员的需求。
这多贴心啊!这不就是把退休人员当成宝一样吗?
其实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程就是为了让退休人员能更好地享受生活,能继续发光发热。
这就像给他们打造了一个温馨舒适的港湾,让他们安心、开心地度过晚年。
所以呀,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流程,要认真去了解、去参与。
咱可得让退休的大爷大妈们都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呀!这就是我的观点,咱就得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这件大事给做好咯!。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实施,提高服务质量,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确定文章类型本文属于实施细则类型,旨在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二、编写核心内容1、确定服务对象:本文将首先明确服务对象为企业退休人员,确保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
2、建立服务体系:在第一条中,我们提出了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因此,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如何通过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构建服务体系。
3、规范服务流程:为了确保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文将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包括退休人员登记、信息采集、服务安排等环节。
4、明确服务内容:为了满足退休人员的多样化需求,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5、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本文将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评估、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
三、补充细节和案例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的服务细节和案例,使得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实操性。
比如,我们将详细阐述如何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如何通过开展各类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生活等。
四、结论总结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退休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呼吁各方关注和支持这项工作,共同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推行,可以确保这项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开展,满足广大退休人员的多元化需求。
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为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市属国有企业: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逐步将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9月15日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所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一级企业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其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文件的规定,我单位与XXX同志协商,本人同意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规定只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外负担费用的用人单位,应与退休人员协商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退休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退休人员档案中一份)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
移名册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接收区县: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八份,由用人单位填写,申报区县社会化科、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托保管单位一份,接收区县社会化科、社保(养老、医疗)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各一份。
2、用人单位填报此表应以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顺序填写。
3、单位类别:填写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4、退休类别:填写退休、退职等。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最新精选】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最新精选】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1话,,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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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
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
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
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
附件:1.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2.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3.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附件1: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文的规定,我单位经与ⅩⅩⅩ同志协商,本人同意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规定只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外负担费用的用人单位,应与退休人员协商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退休人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此协议书一式三份,退休人员本人及人事档案中各一份,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附件2: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接收区(县):用人单位名称:(盖章)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此表一式八份,由用人单位填写,申报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一份,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社保(养老、医疗)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一份。
2.用人单位填报此表应以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顺序分别填写。
3.单位类别:填写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94.退休类别:填写退休、退职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