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关拆迁问题的法律规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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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建议

拆迁工作建议

拆迁工作建议拆迁工作建议:1. 确保充分沟通:在拆迁工作中,与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非常重要。

要尊重居民的意见和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做好信息公开:在拆迁工作中,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向居民清楚地解释拆迁的原因、拆迁计划和安置政策等。

这样可以增加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抵触。

3. 保障合理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要确保对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要公平合理,与市场价值相符合。

同时,要为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房,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4. 关注弱势群体:在拆迁工作中,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要为他们提供额外的关怀和帮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尽量减少他们的生活不便。

5. 加强监督和纠正:在拆迁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和纠正,防止出现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6. 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拆迁工作可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不稳定,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要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解答他们的疑虑和担忧,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关注环境保护:在拆迁工作中,要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要采取措施减少拆迁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8. 定期评估和改进:拆迁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评估和改进。

要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9.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在拆迁工作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要让居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和矛盾。

10. 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拆迁工作中,要注重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要以真诚、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居民,解决问题时要讲求公平和公正,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以上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过程。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市政府、拆迁公司等部门的财政利益,也牵扯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多种多样的群体利益、法律法规、安全和环保问题等。

因此,建立正常的拆迁程序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既可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正常的拆迁程序拆迁项目在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下实行,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公平公正。

整个拆迁过程需要经过多位专业人士的评估、证明和考核,包括建筑师、规划人员、律师、拆迁公司等。

拆迁程序须要居民的同意,如果有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则需要进行协商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的大量投资和成本需要由国家或城市政府出资,拆迁补偿政策也应该提供给受影响的居民,使他们得以重新安置和生活。

拆迁补偿规则包括:安置房、货币补偿、公司分红、就业保障等等。

政府在实行拆迁时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居民得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大于他们失去的财产价值,使他们从原来的住宅中转移到新的住宅。

三、法律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侵犯居民的财产权或居住权,那么居民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拆迁公司须要遵守法律条款和限制,以确保拆迁的合法性与公正。

四、安全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安全。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电力、气体等等的安全,以及拆迁中人员的安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拆迁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非法人员制造暴力伤害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派遣警察和当地民警对现场进行安保,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环保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环境问题就是废物处理和环境污染。

一些被拆迁的城市房屋中有很多建筑材料和设施,需要进行处理和清理。

浅谈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浅谈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浅谈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浅谈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

我们作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

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其一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

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浅谈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取代计划生育成了乡村和街道社区工作的第一难事。

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片区改造工程,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改善城市环境的同时,群众的居住条件也不断得到改善,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征迁工作也因此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征迁工作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

笔者常年在基层一线工作,参与多个项目的征地拆迁组织领导工作,对在工作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试谈自已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xx市征迁安置总体情况我市实施的征迁安置项目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迁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迁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各个项目的情况看,以上二类征迁项目基本上都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公开征迁红线图、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安置房等资料;按规定进行房屋丈量评估、组织选房签约等工作,补偿安置标准总体上较为合理,项目整体推进还算顺利,项目供地比较及时。

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因个别群众观念陈旧,对征迁工作不理解或提出过高赔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征迁工作的按时推进,个别项目甚至陷入僵持状态;有些项目征迁手续滞后、安置房建设进度缓慢、未能及时兑现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以及个别征迁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方法方式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推进。

二、当前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拆迁程序不够规范,拆迁手续不够完整。

为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实现项目按时开工,由于时间紧、拆迁任务重,个别项目在项目启动前的公知及听证制度没有完善,未能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一些项目在未办妥征批文之前就开始实施征迁工作,采取“边征迁边报批手续”。

在用地报批手续、拆迁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个别群众对征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拆迁工作建议

拆迁工作建议

拆迁工作建议拆迁工作建议:1.加强沟通与协商:在进行拆迁工作前,应与居民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担忧,并尽量满足合理的诉求,减少冲突和抵触情绪的产生。

2.制定合理规划: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需求,制定合理的拆迁方案,确保新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合理安置: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提供相对稳定的住所和生活条件。

4.保障权益: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加强法律意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避免出现强制拆迁和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5.加强监督与管理: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6.提供就业机会: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稳定,提高生活质量,减少对社会救济的依赖。

7.加强社会关怀: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加强对被拆迁居民的社会关怀,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帮助他们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减少心理压力和不适应感。

8.加强宣传教育: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加强宣传教育,向被拆迁居民解释政策和规划,增加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对拆迁工作的抵触情绪。

9.加强社区建设:在进行拆迁工作后,应加强对新建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促进社区居民的融入和发展。

10.持续跟进:在进行拆迁工作后,应持续跟进被拆迁居民的生活状况,解决他们在新环境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持续改善。

以上是关于拆迁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更好地进行拆迁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的发展和改善。

同时,也希望能够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和谐共赢的局面。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李克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动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

动拆迁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和激烈已表明,动拆迁问题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

如何处理好新世纪经济发展与旧区改造的矛盾,这是一个新的课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以此为指导,首先对动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然后在基础上对旧区改造进行法理分析,最后对基层政府在动迁中作用提出有益的思考。

一、对城市动迁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拆迁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

“东八块”拆迁只是城市拆迁中的一个缩影,有的地方拆迁矛盾比这更激烈,有天安门自伤事件,也有汽油自焚身亡事件。

发生这么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说明了动拆迁本身可能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很可能就是这些问题造成了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1、在动拆迁主体上,既有动迁指挥部,又有动迁公司,使动迁的性质趋于模糊。

在很多地方动迁时,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动迁指挥部,又成立了若干动迁公司,到底谁是动迁的主体?政府在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在其他地方动迁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这种主体上的不确定,使得动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

这是导致动迁矛盾的潜在根源。

2、动迁补偿范围的太窄、补偿标准太低,使大部分居民购买不起房屋,从动迁中未能获利。

房屋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房屋拆迁目的是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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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关拆迁问题的法律规范及建议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中国经济的崛起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

旧城区翻新改造,新城区、开发区、卫星城遍地开花。

中国人臵身于房地产建设的滚滚热潮之中。

这一热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房屋拆迁制度的实施。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制度自身的缺陷和拆迁过程中轻视居民权利,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强制拆迁中的流血事件时常见诸报端,由拆迁引起的上访案件不断增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以此为指导,首先对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然后在基础上对旧区改造进行法理分析,最后对基层政府在拆迁中作用提出有益的思考。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屋拆迁主体模糊
在很多地方房屋拆迁工作中,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拆迁指挥部,又成立了若干拆迁公司,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政府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这种主体上
的不确定,使得拆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立法上将拆迁
行为作为政府行为,认为一旦发生争执,就应强行介入处理。

那么拆迁公司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坐享利润,将矛盾转嫁给政府。

当事人就安臵补偿产生的争议本来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却转化成居民与政府的较力,也成为导致大规模省市、北京上访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

2、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房屋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其目的是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

因此拆迁补偿实际上应涉及两部分:一是基地使用权补偿;二是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对于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作了规定。

然而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评估标准却是上世纪末制订的,拆迁补偿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

居民拿到安臵款往往买不起房,房屋安臵则是远离城区,居民因此丧失了在城市的交通、就学、就业的种种便利而心怀不满。

3、依法拆迁遵循不彻底
城市房屋征收不仅群众性强,社会性也较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拆迁过程中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公开、公正,势必会造成拆迁的误解和阻力。

公民私有产权保护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拆迁的司法裁决问题,政府文件的公开问题,强制拆迁的合法性问题等等,目前在立法上并没有解决,而拆迁工作人员也不是法学家其法律素养达不到解释这些问题的水平,因此常常会漠视法律法规,或是搪塞臵之不理,这将严重影响群众对拆迁工作的信任度。

4、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大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时,选择的不是司法救济的途径,而是大规模的上访。

有的甚至发生自焚、与拆迁人员同归于尽等极端的矛盾。

我们说,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居民直接越过这道防线,而是寻求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上访呢?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司法救济途径是不是出现了问题?实事求是的说,确是如此。

一方面,拆迁成为政府行为后,从民事纠纷转化行政纠纷,意味着居民不满拆迁补偿安臵如果要寻求司法救济,就要告政府,而法院又受制于政府,使老百姓不敢相信法院。

事实上,对于涉及拆迁的纠纷,法院要么不受理,要么也是判居民败诉为多;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决定了居民不可能从法院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公民起诉的目的无非得到在他看更为合理的补偿(实际上就是更多一些),然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机械地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基本不予审查,即使法院认为拆迁行政裁决或行政强制不合法(包括程序上违法)也只作出撤销的判决,补偿安臵争议仍需回到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公民即使胜诉即得不到他想要的结果。

出现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讨,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人性化的城市建设发展环境。

二、对房屋拆迁的几点建议
在城市私房拆迁过程中,为了防止社会公共利益被滥用,不仅应当要求拆迁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且必须是拆迁的直接目的。

如果城市私房拆迁是以商事活动为直接目的的,则即使
是政府,也不得以任何强制方式获得他人财产或者任意降低或减少他人财产的价值,而只能以合同方式通过协商进行。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提出有关拆迁行为的几点个人建议:
1、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持证拆迁。

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

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规范服务。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

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

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拆迁与评估相分离”,拆迁工作由具有拆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拆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2、标准合理,措施到位
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标准是房屋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产生
直接影响。

偏低的补偿安臵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拆迁难;偏高的补偿安臵标准,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招商引资,影响社会发展。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臵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实际。

衡量拆迁补偿安臵标准是否合理,这有一条,“补偿费用与安臵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迁人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够支付同等级同面积安臵房的购(建)房款;被拆迁人得到的临时过渡费,能够租得起一定面积的房屋。

另外,拆迁人应当准备齐全拆迁所需资金,按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拆迁补偿费用。

3、依法裁决,司法救济
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违法,解决争议。

因此,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拆迁争议裁决申请后,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

调解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资料,核实证据。

对合法的主张,应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做到依法、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

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臵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臵措施。

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或是认为拆迁补偿显失公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

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律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双刃剑。

放弃这把双刃剑,就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

拆迁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加强对房屋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是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法律秩序,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经济建设和全体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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