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性侵害法性侵犯罪与受害人保护

性侵害法性侵犯罪与受害人保护性侵害法:性侵犯罪与受害人保护近年来,性侵犯罪案件频发,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性侵害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性侵犯罪行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为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性侵犯罪的定义、性侵犯罪的构成要件、性侵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受害人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性侵犯罪的定义性侵犯罪作为一种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通常包括强奸、猥亵、强迫猥亵以及其他对他人进行侵犯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性侵犯罪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性侵犯罪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性侵犯罪必须是以违法手段进行的,包括强迫、欺骗、威胁等;其次,性侵犯罪必须是对他人的性自主权进行侵害的行为,通常涉及到性交、猥亵、非法拍摄等行为;最后,性侵犯罪具有强制性和侵犯性,即侵害行为是违背被侵害者意愿和道德底线的。
二、性侵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性侵犯罪,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故意和被害人的意愿。
行为人的故意指的是犯罪主体以故意为心态,实际进行了强奸、猥亵等性侵犯行为。
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有明确的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意图。
此外,行为人的故意还包括事先的计划和预谋,该构成要件有助于区分故意侵犯与意外过失。
被害人的意愿指的是被害人自主选择并同意了性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欺骗等。
被害人的意愿是性侵犯罪的重要衡量标准,因为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应被视为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三、性侵犯罪的刑事责任性侵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人一旦被认定犯有该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对性侵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重大的性侵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监禁、罚款等;其次,对于特别严重的性侵犯罪行为,甚至可能面临终身监禁或死刑的刑罚;最后,为了预防再犯和保护社会安全,性侵犯罪的犯罪记录通常会被长期保留,限制行为人的自由、就业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权益。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策略细致解读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策略细致解读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策略细致解读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对他人的性侵犯与侵害。
了解强奸犯罪的心理分析以及他们的作案手法和心理策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个人安全与防范潜在的威胁。
一、心理分析强奸犯罪的心理学分析是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与动机的重要途径。
虽然每个强奸犯的个体差异很大,但研究表明存在一些共同的心理特征:1. 欲望与支配欲:强奸犯往往通过性侵犯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和支配欲。
他们通常具有强烈的控制欲望,享受对他人的支配和掌控。
2. 自尊与自卑:某些强奸犯可能受到自尊心脆弱或自卑感影响,通过对他人实施性侵行为来提升自我价值感或满足自己对羞辱他人的愿望。
3. 反社会行为特征:强奸犯常常与其他反社会行为有关,如暴力倾向、缺乏同理心、攻击性行为等。
二、作案手法了解强奸犯的作案手法,可以增强个人对潜在威胁的警觉,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1. 袭击:强奸犯通常选择在被害者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袭击,例如在公共场所或深夜时分。
2. 辱骂与威胁:强奸犯经常以侮辱、恐吓、威胁等手段来控制被害者,使其无法抵抗或报警。
3. 偷袭与控制:强奸犯可能会利用武力或威胁武力,迅速控制被害者,限制其自由行动。
4. 麻醉药物:部分强奸犯采用向被害者投放麻醉药物的手段,使其昏迷或失去意识,以便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三、心理策略强奸犯在实施犯罪时常常会采用心理策略来迷惑、欺骗或削弱被害者的抵抗力。
1. 社交伪装:强奸犯可能以友好、无害的形象接近被害者,以降低其戒备心理。
2. 制造紧急情况:部分强奸犯会制造紧急情况,例如引诱被害者进入私人空间,声称需要帮助或寻求紧急援助。
3. 欺骗与威胁:强奸犯可能通过欺骗或威胁来迫使被害者听从命令或放弃抵抗。
4. 后果威胁:强奸犯可能会威胁被害者,以阻止其报警、揭露犯罪事实,或制造对被害者和其家人的威胁。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的目的在于提醒公众更加警觉和提高防范意识,以远离潜在的危险。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211被害人被害之前的心理分析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性犯罪案件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心理使得他们在被害之前存在着明显的被害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对此,笔者将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1)轻浮、放纵的心理。
轻浮的女性,从她的语言行为、穿着打扮便可以窥豹一斑。
语言轻桃,穿着过于紧(衣裤紧贴其肌肤,凸凹毕现)、透(过于轻薄造成半透明或透明的效果)、露(过于暴露:开低胸、露肚脐、露腰、超短裙等装束)。
这种衣着打扮极具视觉上的性感触发作用,极易诱发有不良倾向的男性进行性犯罪。
那些从事色情活动的女性,大多就是用眼神、体态、服饰等无声的语言,来引发男性的性冲动。
因此可以说有些犯罪人正是从被害人紧露透的穿着那里获取了信息后,才肆无忌惮的进行性犯罪的。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代表埃林格曾说过:“妇女们是否应当接受一些男人认为妇女穿者超短裙就是邀请他们实施性犯罪的观点?”①另外,抱有这种心理的女性思想上比较放荡,性羞耻感淡漠,在男女交往上,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经常有轻浮亲昵的行为。
因而对男性的搭识、试探毫无戒心,只要对对方抱有好感,不论是否认识,就表现出过分热情,且溢于言表。
这就使得那些居心巨测之徒,以种种美妙的借口,轻而易举的将她们骗至自己、朋友的寓所,或者引入人迹罕至的偏远的地方,然后露出狰狞的面孔进行施暴。
尤其是那些崇尚“性自由”、“性解放”的女性,平时生活不够检点,常常与几个男人有暖昧关系,招蜂引蝶,腥味十足。
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往往认为:就是强奸,她也不会怎样,说不定是情愿呢。
这就推动了犯罪人性犯罪欲望的产生,纵容了其加害心理的发展。
(2)自信、侥幸的心理。
有的女性,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心存侥幸。
可能包括已婚的成年女性,也可能包括未成年少女。
前者会认为自己已经结过婚,年龄一大把,除非色狼瞎了眼,否则怎么会看上自己呢?后者这种心理更为突出,由于年纪太小,根本不能体会社会的复杂,父母老师谆谆教导,她们当耳边风。
社会工作者工作的总结为受性侵害者提供心理辅导与庇护

社会工作者工作的总结为受性侵害者提供心理辅导与庇护性侵害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
为了帮助这些受性侵害者的人们重建生活,社会工作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提供心理辅导,还提供物质帮助和庇护措施。
本文将总结社会工作者在为受性侵害者提供心理辅导与庇护方面的工作,分析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取得的成效。
一、心理辅导心理辅导是帮助受性侵害者恢复自信和重建生活的重要手段。
社会工作者通过多种方法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1. 倾听和理解:社会工作者通过倾听受害者的经历和感受,表达对他们的关切和理解,让受害者感受到被尊重和被关怀的重要。
这种倾听和理解可以让受害者释放内心的痛苦和愤怒,有助于他们走出阴影。
2. 情绪管理:社会工作者帮助受害者学会理解和管理自己的情绪,包括对于性侵犯罪的愤怒、羞耻和无助情绪的处理。
他们教导受害者使用积极的应对策略,如寻求支持、运动和放松技巧等,以减轻心理压力。
3. 自我认同和自尊:由于受性侵害者的自尊心和自我认同感常常受到伤害,社会工作者会帮助他们重塑自己的价值观和自尊。
通过积极的心理训练和互助小组活动,受害者可以逐渐重建自己的自信心和积极心态。
二、庇护措施除了心理辅导,社会工作者还为受性侵害者提供庇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祉。
庇护措施有助于受害者在完全恢复之前获得临时的保护和安全环境:1. 住所安排:社会工作者会帮助受害者寻找安全的住所,避免进一步遭受性侵害者的威胁。
如果受害者无法在原住处安全居住,他们将协助安排临时或长期住所,确保受害者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2. 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会介绍合适的法律援助资源,协助受害者了解在法律体系内寻求正义的途径。
他们会提供指导,帮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组织相关的法律支持。
3. 健康和医疗:社会工作者与医疗机构合作,确保受害者可以得到身体上的照顾和及时的治疗。
他们还提供健康教育,帮助受害者了解性侵害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并提供预防措施。
性犯罪心理分析

1.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 2.性犯罪人的智力较低 3.性犯罪人多为未婚青少年 4.性犯罪人的心理
案例:河南官员强奸少女事件
近日,“河南永城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李新功 奸淫幼女数十名被抓捕”的消息在各大网络论坛 不胫而走。内有受害者“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 呀!”的绝望哭喊,有受害者家属的悲怆哭诉,有 李新功作案的令人发指的具体细节,有公安机关 在李新功办公室及车中查到与案件相关的工具和 信息。同案犯为女性,曾经是一名在校生,现在 已经成年。她与李新功发生性关系后,又帮助李 新功物色了一些其他在校女学生,使这些女学生 成为李新功诱骗、强奸的对象,先后强奸10名未 成年人。
害者说,她们没有恢复过来。17年以后,还有16%的受害者仍表现出PTSD症状。
我们的拓展:
一 减少强奸风险
1、遇到危险,能跑就跑,向人多的地方跑 2、跑不掉则叫 3、通过谈话降低对方的警惕性,在寻找机会 逃跑 4、学习防卫术 5、如果对方有致命武器,则顺从
二 男性被强奸问题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些国家规定,男子被性侵犯也 适用强奸罪。但我国还没有接受这种观念。
我国首例男性遭强奸案
日前有媒体报道,在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 事责任: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 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1年。记者从基层法院获悉,这些年来,岛城尚未出现 类似刑案。但是,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在男同志圈子中, 有17.5%的人曾被同性性侵,2.3%有过被强暴的经历。 其实,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 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被“强奸” 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 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象。这也正是 男大学生被“强奸”后不去报案的原因之一。 • 由于法律的缺失,男性维权仍是一个灰色地带。 • 强烈建议女性强奸男性也应入罪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强奸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权。
为了深入了解强奸犯罪的心理分析与作案手法,本文将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强奸犯罪的心理分析强奸犯在进行作案之前往往会有一系列的心理准备,下面将从思维、情绪和行为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1. 思维层面强奸犯往往具有病态的性幻想和强烈的支配欲望。
他们通常认为自己有权力控制和滥用他人身体的权力,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思维方式。
他们可能对受害者进行细致的观察和追踪,以便更好地制定作案计划。
2. 情绪层面强奸犯常常具有攻击性、支配欲和厌恶女性等情绪。
他们可能因为情感上的挫折、丧失等原因想通过强奸来获得满足感。
此外,他们还可能表现出狂躁、紧张和焦虑等情绪,这使得他们鲜少有兴趣与他人建立正常的亲密关系。
3. 行为层面强奸犯通常善于控制受害者和周围环境。
他们可能会利用各种技巧,如假装需要帮助、制造威胁等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达到实施强奸的目的。
此外,他们还可能对受害者进行恐吓、绑缚和殴打等行为,以确保自己的安全。
二、强奸犯罪的作案手法强奸犯在实施作案时采用的手法各不相同,下面将对常见的作案手法进行分析。
1. 掌控受害者强奸犯经常通过控制受害者的行动来实施强奸。
他们可能采取威胁或暴力手段使受害者服从,也可能利用受害者的弱点或无警惕心理将其控制。
2. 制造威胁强奸犯常常会制造威胁,使受害者感到恐惧和绝望。
例如,他们可能使用武器来威胁受害者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威胁对受害者的家人进行报复。
3. 使用药物强奸犯有时会利用药物来迷晕受害者,使其丧失抵抗能力。
这些药物往往会使受害者昏迷或失去意识,以便他们更容易实施性侵犯行为。
4. 假装需要帮助有些强奸犯会采用“假扮好心人”的方式接近受害者。
他们假装需要帮助,以此获得受害者的信任,并在获得机会后实施强奸行为。
三、强奸犯罪的心理纠偏与预防为了防止和减少强奸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策略

强奸犯罪心理分析作案手法与心理策略强奸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中涉及到的心理因素和作案手法都需要被深入研究和分析。
本文将从心理角度探讨强奸犯的犯罪手法和心理策略,旨在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心理分析强奸犯罪的心理分析对于研究作案手法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强奸犯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内外在冲突:强奸犯通常有着内外在冲突,内部冲突主要来自于性欲的过度累积,而外部冲突则可能源于社会环境影响或个人心理问题。
2. 控制欲极强:强奸犯往往有着强烈的控制欲望,他们希望通过控制和侵害受害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
3. 低自尊心:强奸犯往往伴随着低自尊心,他们通过侵犯他人来提升自己的价值感和自信心。
4. 社交障碍:强奸犯的社交能力通常较差,他们往往缺乏与他人进行正常交往的能力,通过强奸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
二、作案手法强奸犯的作案手法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作案手法:1. 伪装求助:强奸犯常常采取伪装求助的手法,装成需要帮助的人,借机接近受害人,然后在不经意间实施犯罪。
2. 利用药物:一些强奸犯通过使用药物来控制受害人的意识和行动能力,以便实施强奸行为。
药物可以是迷药、麻醉剂等。
3. 恐吓胁迫:一些强奸犯通过恐吓、威胁来迫使受害人服从,他们利用权势或其他手段威胁受害人,使其无法反抗。
4. 陷阱诱骗:强奸犯有时会设下陷阱,利用受害人的好奇心或其他情感弱点,使其上当受骗,从而实施犯罪。
5. 躲避警觉:强奸犯往往会学习如何躲避受害人的警觉,他们选择时间和地点,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实施犯罪。
三、心理策略强奸犯采用的心理策略是为了控制受害人、实施犯罪和逃避制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心理策略:1. 恐惧心理:强奸犯刻意制造恐惧,以此来削弱受害人的抵抗心理,迫使其合作。
2. 虚伪同情:为了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和接近,强奸犯可能伪装出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关心,以此来降低受害人的警觉性。
性侵心理辅导:专业的心理支持与治疗

跨专业合作的成果
• 为受害者提供了全面和高效的支持服务
• 提高了心理辅导和社会工作的效果和满意度
• 为预防和干预再次受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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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心理辅导与社会支持系统的整合
社会支持系持系统的成果
• 为受害者提供全面和持续的支持
• 与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合
• 为受害者提供了全面和持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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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心理辅导在预防再次受害中的作用
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 教授受害者识别和避免危险情境的方法
• 增强受害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应对策略
• 提高受害者的警觉性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 帮助受害者建立信任感和安全感
• 增强受害者的自尊和自信
• 提高受害者的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预防和干预再次受害
• 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 辅导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针对儿童受害者的性侵心理辅导案例
01
案例背景
• 儿童受害者遭受性侵,导致心理创伤和情绪困扰
• 受害者面临心理发展受阻和生活质量下降的问题
• 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02
辅导过程
• 提供游戏治疗和家庭治疗
• 帮助受害者面对和应对心理创伤
• 促进受害者的心理恢复和成长
03
辅导效果
• 受害者的心理症状得到缓解,生活质量得到改善
• 受害者建立了健康的人际关系,提高了社会功能
• 辅导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针对青少年受害者的性侵心理辅导案例
案例背景
• 青少年受害者遭受性侵,导致心理创伤和情绪困扰
• 受害者面临心理发展困扰和生活质量下降的问题
• 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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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论文摘要]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文章中专指女性),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
司法机关自案发后被害人报案之时起便介入,贯穿案件的始终,在保护性犯罪被害人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便利条件和必要条件。
文章试从研究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出发,探索其受到伤害的原因,进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转变理念并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新的建议。
[论文关健词]性犯罪心理伤害心理救助机制
一、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过程
(一)基础心理伤害及其原因
所谓“基础心理伤害”,是指性犯罪行为本身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
常常表现为产生应激相关障碍,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又称延迟性心因反应)等,甚至产生人格障碍,如偏执性人格障碍、依赖性人格障碍等。
基础心理伤害产生往往基于三个原因:被害人的个人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性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
其中,个人因素,包括被害人的年龄、气质类型、道德品质等。
社会文化因素,包括社会、历史、伦理道德、传统意识及制度等多个方面。
性被害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即在被害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剧烈的心理互动。
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拒——退缩”、“暴力——抗拒——更加暴力”两种模式或两种模式的混合。
(二)再次被害及其原因
再次被害是指,性犯罪发生后,来自家庭、社会、司法机关的不良反应,给被害人心理带来的伤害。
表现为:1.被害人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发生而感到的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对被害人进行的责问、责备、责骂等,加剧了被害人心中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
2.来自于被害人学校、单位、邻居、朋友等对被害人产生的好奇、不得当的安慰和同情甚至歧视、误解、排斥等,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
3.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甚至感觉尊严丧尽。
笔者不只一次复核被害人时遭到拒绝,甚至有的被害人直接改变联系方式,销声匿迹,遍寻不着。
被害人有勇气报案,却无法承受司法机关的询问。
上述现象的产生,故然有关系人行为的不得当等原因,更深层次的是社会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尚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谴责。
与其他类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相比,社会公众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态度和评价更为复杂,被害人往往不能像其他犯罪被害人那样获得比较一致的同情和理解。
这是与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意愿、认识决定着犯罪是否成立特殊性密切相关的。
尤其在案发时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为证实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司法人员不得不收集一些能够从不同方面进行佐证的事实依据。
比如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案发后是否发生
过争执,被害人的性观念、性经验等等。
而这些事实常常演变为推定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意愿及被害人报案动机的依据,甚至诱发了司法人员或社会公众对被害人产生歧视和不信任的心态。
最典型的“约会强奸”,被害人往往是主动、自愿到达案发地点的,遭受强奸之后,司法人员或公众往往会觉得被害人有责任,而对其漠视、歧视或者责备。
从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模式来看,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之间既可能是一种完全单向的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刺激——反应”的互动关系,因此在理论上可以划分出完全无辜的被害人、有责任的被害人甚至有罪的被害人等类型。
这些理论的意义在于开阔防范犯罪的思路,从个体防范的角度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确认和评估被害危险性,降低或控制被害风险。
例如,限制潜在的被害人与危险的人接触、提示被害人避免进入存在危险性的情景等。
然而,这些理论有时候会被社会公众模糊和扭曲。
尽管理论上说,容易被强奸不是被强奸的理由,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缺乏专业素养的社会公众来说,未必能够将“容易被强奸”与“强奸的理由”明确区分,未必能够将被害人责任问题仅限于在“被害预防”中加以讨论,而一旦将上述问题模糊和混淆,将导致一系列漠视、歧视、指责被害人的情况出现。
此外,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责任”的概念也是很难接受的,它会使被害人认为受到批评和指责,其委屈、愤怒、孤独、自责等情绪将会更加强烈。
二、司法机关办案中保护性犯罪被害人之必要性
如何加强对性犯罪被害人(本文专指女性)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极为重视的问题之一。
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隐蔽性决定了其“立案难、取证难、讯问难”的特点。
此类案件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知情,同时由于犯罪成立是以行为违背女性意志为前提的,查清是否违背女性意志是办案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因此,询问被害人的意愿、其案发过程的感受及反应等成为审查案件的必需之工作。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不得不再次揭开旧日尚未愈合的伤疤,重现当初遭受强暴的过程,这将再次引发其心理冲突甚至导致不良反应。
司法机关如何利用这一时机,适时、适度地引入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使被害人得以安慰甚至早日走出心理阴影,达到被询问者克服情绪如实反映事实经过,被害人重建正常生活的效果,对于查办案件、保护被害人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同时,司法机关通过体察和研究被害人的报案心理、报案动机、在举证中的心理特征,通过使被害人获得心理安慰和救助进而与司法人员产生良好的心理互动,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判断案件的性质,减少或防止翻供、翻证甚至错案现象发生。
三、司法机关办理性犯罪案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注重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一切从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已经成为近年来各项工作的主题,宪法修订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罚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但归根结底是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的。
保障人权还体现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保护。
让被害人忍受屈辱而配合司法机关,这极大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司法机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性侵害案件的过程中,特别应当注重对被害人的关怀与体谅。
一方面尽量减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负面影响,例如办案人本身对被害人不应带有歧视性态度,对被害人隐私不应进行与案件无关的不必要的探究,对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进行不恰当的评价,调查取证时尽量选择相对舒适、僻静的环境等;另一方面,应当尽量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尽量减少对被害人生活的干扰程度,例如对被害人周围的人和环境进行调查时尽可能的做好保密工作,尽可能地保护被害人不受媒体的关注和干扰,尊重被害人对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关系人的保密选择等;再一方面,纠正被害人的家人或者朋友的不合理观念。
笔者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她的母亲对此深感羞耻,不时发言对被害人行为的评价,甚至指责、谩骂等,导致被害人痛哭、抵触,严重影响了询问的进行。
笔者数次制止无果后不得不暂停询问,转而对被害人的母亲进行谈话,指出其行为的危害并纠正其做法。
转变思想后的母亲鼓励被害人说出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与感受,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起诉。
(二)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
司法机关因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建立“以被害人为本,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的基本模式,形成一套长效的对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办法或措施,以达到对侵害案件被害女性的心理救助的目的。
一是建立一个针对被性侵害的女性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办案机制。
该机制要求:第一,承办性侵害案件的人员(女性为佳)需进行必要的心理知识培训并取得一定的心理救助资格,以对被性侵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第二,设立一个专门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小组,以办案人与具有的心理学知识的司法工作人员(均以女性为佳)组成,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进行专门的心理救助。
该小组的任务是:一方面集体研究救助计划,特别是针对办案人个人不能解决的心理伤害程度较重的被害人;另一方面对所有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进行长期、持续的救助,经常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应被害人的需要进行多次的救助和疏导;再一方面,根据个案的需求,向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机构等心理援助的具体实施机构转介,联合对被害人的心理危机干预、治疗,或与妇联、工会、社区居委会等社会团体联合起来,给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以更多的关怀、鼓励和支持,给她们以更轻松、更友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空间。
形成以司法机关牵头、个人积极参与为义务主体,以专业的心理机构为帮手,以社会团体为后援的救助系统,帮助被害人尽快地从被性侵害的阴影中走出,以轻松的心态投入到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去。
二是司法程序上对性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特别的询问程序,一是尽量“一站式询问”,以减少重复询问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
例如对严重性侵案件、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侦查机关在询问时,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共同参与询问,或者在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阶段进行合并询问。
二是成立特殊的询问室。
我国目前对性侵案件的被害人的询问没有专门的保密措施,特别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询问被害人时往往在派出所内进行,人员杂乱、流动频繁,严重影响询问的进行。
鉴于此,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询问室,尽量环境舒适、简约、安静,便于保护被害人隐私、使被害人能够放松心情接受询问和疏导。
三是强奸案件对于被害人的精神伤害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其精神被伤害的程度远远甚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因而仅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性侵案件特别是针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情况进行附带民事诉讼,以金钱赔偿的方式使被害人在法律上也得到一定的精神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