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精选文档】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第一章产业投资基金第一节产业投资基金的含义及特点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金融创新工具。
产业基金的设立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可依,因此一直以来对产业基金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未获通过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所定义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集合投资制度;(2)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3)基金机构与管理机构分开。
第二节发展我国产业基金的政策制约虽然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产业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并且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担心设立产业基金的风险,但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控制的,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产业基金法难产的理由。
实际上,现在的障碍主要存在于对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的概念和作用的争论上。
其中,科技部和原国家计委之争最具代表性。
原国家计委和科技部的立法思路从一开始就有分歧。
产业基金立法的提出在原国家计委,但占产业基金半壁江山的创业投资基金立法,却由科技部倡导.科技部是七部委文件(即《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牵头单位,它主张制订《创业投资公司暂行办法》,再附加《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来规制产业基金的主体-创业投资基金,以加强科技产业的发展力度。
它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另行制订一套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而原国家计委则希望通过发展产业基金在基础设施、房地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替代积极的财政政策融资方式。
因此,早在2001年,原国家计委就向国务院报批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因在立法过程中引发的类似以上所述的许多争论性意见迟迟无法通过.当年7月,该《暂行办法》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搁置。
浅析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在 契 约 型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中 . 金 管 理 人 、 资 人 和 托 管 基 投 人 通 过订 立信 托 契 约 . 定各 自的权 利 义 务 。 基金 投 资 人 大 约 会 是 最 高 权 力 机构 . 基 金 的 重 大 事 项做 出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对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日常 经 营 运 作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保 管 . 投 资 人按 其 出资 承 担有 限 责 任并 享 有 投 资收 益
一
、
产 业 投 资基 金 的 界 定— — 研 究 问题 的 前 提
实 际 上 . 国外 并 无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这 一 概 念 与 之 相 近 在 的概 念 是 P ia q i ( 称 P ) 国 内 一 般 译 为 “ 人 股 权 r t E uy简 v e t E . 私
的 经 验 .主 要 对 未 上 市 业 进 行 股权 投 资 的一 种 投 资基 金 。 原 国家 计 委 曾 在 《 产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未 出 台 金 资产
公 司 型基 金 的 优 势 在 于 在 管 理 人 内 置 的 情 况下 . 资 者 投 可 以 通过 公 司 内部 的 治 理 结 构 直 接 约 束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 管 在
业 投 资 基 金 中 . 约 型 基 金 并 不 多 见 。 即使 是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契 金 主要 按 契 约 型设 立 的英 国 及 大 陆法 系 国家 . 业 投 资 基 金 产
也 几 乎 均 是 按 公 司 型 或 合伙 型设 立 。 之所 以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
产业投资基金面临问题与措施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越发多元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股权融资方式,对比传统融资渠道,具有操作灵活、准入门槛低、受众广泛的优势,其规模的扩大也进一步增强了产业投资基金应对风险的抵抗能力。
但是就目前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在发展中依然面临不少问题,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一、产业投资基金概述产业投资基金指通过对基金权益凭证的发行,将资金集中后,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属于一种特殊的集合投资制度,强调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其本质是通过设立基金公司的方式来发行相应的基金,并且以基金作为管理对象,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产业投资活动。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第一,契约型基金最大的特点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
投资人不得参与到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而是借助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第二,公司型基金以公司法为依据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与其他类型的公司有着一样的治理结构,投资人拥有较大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第三,有限合伙型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投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主要负责基金的募资和运作管理工作,出资比例较小。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具体的基金运作管理,是基金的主要出资人。
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将市场经济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市场决定具体的资源配置,由政府部门来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进行引导。
对比以上三种基金的组织形式,从税收和法律两个角度考虑,有限合伙型更具有优势。
二、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1.绩效评价不健全从目前来看,现行的绩效评价机制仅仅体现在投资机制和退出机制评价方面,缺乏募集期和投后管理期的绩效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很好地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资质进行评估,容易引发产业投资基金的同质化问题。
另外,产业投资基金缺乏对基金项目投后管理情况的评估工作,出现了重投资轻管理的问题。
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文章作者:刘振冬张…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时间:2008-11-21 9:34:23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私募股权基金将以合法的身份行走在阳光下。
北京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小锋日前告诉记者,由他主持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上交发改委,正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讨论。
长期以来,监管法规方面的缺失,成为国内股权基金发展绕不过去的坎。
据了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同时,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股权基金的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小组首任组长王连洲回忆,当年基金立法的主流思路是统一立法,出台囊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法》。
但立法工作几经变故,最终出台的只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从法律角度,众多私募基金还没有合法身份。
”何小锋说。
目前,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还实行国务院的个案审批制,只有审批通过才能以“产业投资基金”的身份出现,而众多实际上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还“名不正、言不顺”。
据记者了解,随着《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股权基金的组建将有法可循。
《试点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等三种形式。
发改委负责基金设立及其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
《试点管理办法》草案中还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在境内以产业投资基金名义,通过私募形式主要向特定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在境内主要从事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活动。
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大全

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大全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6年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或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随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实体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1)公司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
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比较容易被投资人接受,但也存在双重征税、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的缺点。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由于是公司法人,在融资方式更为丰富,例如可以发行公司债。
(2)契约型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
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上市公司设立并管理的投资基金,其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子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通过子公司来管理产业投资基金。
这种组织形式相对简单,上市公司可以直接控制子公司的运营和资金运作,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2.股权投资基金形式:上市公司可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将部分股权出资给基金经理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基金经理或基金管理公司将代表基金出资参与投资决策和股权权益管理,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参与基金运作。
3.资产管理公司形式:上市公司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机构管理产业投资基金。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由上市公司直接设立,也可以由多家上市公司联合设立。
资产管理公司独立于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运营能力,通过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管理。
不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目标明确: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投资产业公司来实现资本增值和经营收益。
上市公司会根据自身战略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来确定投资的方向和领域。
2.投资决策独立: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通常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和管理团队,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相分离。
这样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的利益被过分干预,保证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3.风险控制严格: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通常会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投资风险评估、投资协议约束、投资回报考核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和回报可观。
4.退出机制完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时通常会考虑退出机制。
一旦投资目标实现或者不符合预期,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增发、IPO等方式退出投资,实现资金回流和利润实现。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但无论哪种形式,都需要具备明确的投资目标、独立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完善的退出机制,以确保基金的投资回报和价值实现。
一文读懂PPP产业基金模式

一文读懂PPP产业基金模式2016-10-24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营模式,多用于基础建设方面。
PPP模式最早诞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英国,历经30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创新的模式之一。
十八大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支持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使PPP模式从探索发展逐步转向规范化发展。
2016年以来,PPP类项目需求不断扩大,入库项目已超过9000起,同时,以PPP为核心的产业基金也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PPP产业基金为何物呢?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产业基金投资PPP 项目或运作PPP项目的运营公司,其基金上层资金结构多为政府、金融机构及运营公司多方参与,待基金存续期结束时,采用政府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从其本质属性来看,PPP产业基金仍属于我们熟知的私募股权基金,具备私募股权基金的诸多特点,所以并非想象中那般高冷。
PPP产业基金有哪些种类呢?谈起分类,区分角度不同将产生各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和类群,对此业内众说纷纭。
笔者习惯性地用两种方式分类,一种是从基金的资金层面划分,鉴别谁是发起主体;另一种则是从法律组织形式的层面划分,沿袭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笔者认为,事件的发起人往往也是利益的设计者,而法律组织形式多为其利益运作模式,PPP 产业基金的运作本质离不开交易,而交易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关联结构。
从基金的资金层面上划分,一般可分为政府主导、金融机构主导和社会企业主导。
图为政府主导的PPP产业基金政府主导的PPP产业基金通常是由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子母基金模式进行操作的。
先由省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省级母基金(俗称引导基金),母基金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成立子基金,用于当地基建、交通等PPP类项目。
并由地方政府作为劣后方,为项目风险兜底。
这一模式贯通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资信高,吸引更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当然对所投的PPP项目也是优中选优。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
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
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
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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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优点
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运营,永续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1)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合伙契约为依据,投资人可提前终止基金运行;
(2)组织结构相对简单,运行成本较低。
组织结构相对简单,运行成本较低。
缺点
公司型基金除董事会成员消耗成本外,还有影响成本(管理者被董事会影响,导致效率降低的成本)、干预成本(董事会干预经营活动的成本)、集体决策成本(效率变低以及邀请代理人投票等成本)。
不具有法人资格。
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契约期满即终止,不具法人资格。
产业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对比
指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契约法律关系为核心建立的基金组织形式。设立阶段,通常由有一定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通过出手受益凭证的方式筹集资金成立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要求
(1)自我管理,即投资公司自行成立管理班子,不再另设管理机构;(2)委托管理,投资公司委托其他专门管理基金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经营。
公司型
合伙型
契约型
Hale Waihona Puke 概念指投资人按照《公司法》发起设立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投资基金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能够以基金公司的名义独立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独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LP)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组成的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组织。其中有限合伙人为基金的主要出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或管理,出资比例通常占99%,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主要由专业投资团队和专家组成,出资比例通常为1%,但是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