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民事案件而言,非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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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

它涉及到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不难理解,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案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案件能够在最适宜、最公正的法院得到审理。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通常是案件的被告。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可能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共同被告时,部分被告也可能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接下来,看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这里的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在应诉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但受案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等。

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常见的理由包括地域管辖错误,比如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级别管辖错误,即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却被中级法院受理等。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例如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其他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就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另一种是听证审查,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2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请最高法院完善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该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四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为防止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无休止的推诿,拖延诉讼,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执行程度、适用条件及受理法院上,管辖权转移只是针对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将案件移送出去。

在程序上,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转移管辖则在同级法院之间。

一、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

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二、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引言法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可能会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认为该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本文将就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展开讨论,并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二、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

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是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法院的级别、地域、案件性质等因素有关。

三、法院管辖权的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院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法院的基本管辖权,包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此外,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别程序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明确了一些具体的管辖划分标准,如居民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为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四、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若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向法院提出。

通常情况下,异议应在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内提出,以确保争议能及时得到解决。

五、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原审法院将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异议一经采纳,原审法院将撤销之前的案件受理决定,并移送相关的法院。

2. 上诉法院的审查若异议被驳回,当事人仍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将对原审法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判决是否支持原判决。

六、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A与B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权属于A所在地的法院。

B提起诉讼并选择了B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A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A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一个诉讼案件,究竟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但有时候又存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往往想要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这时就出现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

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

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

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果法院没有对案件有管辖权后就需要办理移送管辖的,在办理移送管辖时也是不能随意的进行移送,需要法院提前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联系,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可以随意的拒绝受理或者是自行移送案件的,如果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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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应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那么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与由来移送管辖是指原受理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的两种情形1。

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己认为无权管辖该案而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法院通常采用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以下简称移送函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进行移送(以下简称裁定移送管辖)。

在上述两种移送管辖中,由于案件在移送前均经过原受理法院对管辖权的慎重审查,因此移送后当事人就受移送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不多见(特别是在案件仅有一方被告时),关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也就很少有人提及。

但随着某些个案的出现,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引起了不同的争议。

案例一: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国甲法院起诉了两个被告,被告一为外国法人,被告二为中国法人。

甲法院向两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并给予了相应答辩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辖,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甲法院认为案件与其无连接点,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辖。

被告一、二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乙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再次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了答辩期,被告一在答辩期内向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乙法院认为被告一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

被告一提出上诉。

案例二:原告A在甲专门法院起诉被告B,B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专门法院审理。

甲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原告A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丙审理。

被告B 提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丁审理。

上诉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B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试想在案例二中,如果甲法院的上诉审法院维持了原审裁定,由于丙法院并非被告B的理想选择,因此被告B必然会在丙法院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其答辩期时,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继续主张将案件移送丁法院。

综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多种情形,笔者认为在移送管辖后,之所以不能完全避免当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一是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对于同一案件来讲,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实践中,在移送管辖时,原受理案件法院只是依职权在多个有管辖权法院中选择一个,通常不会考虑原告或被告的意愿,更加无法兼顾几方当事人的选择;三是受移送的法院通常将被移送的案件作为自己的新案件来处理,不仅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而且有些法院还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间,这为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能。

上述案例中,受移送法院在接受案件后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似乎是管辖权异议反复提出的导火索,但深层次的问题是各法院对移送管辖下,特别是案件系裁定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原受理案件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对案件审理程序是否衔接、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等问题认识不统一,该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效率。

由于我国诉讼法并未赋予原告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本文仅探讨被告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是否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前所述,移送管辖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此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

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裁定移送管辖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

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

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

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

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

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

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法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0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

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

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做出终局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

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

……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请求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纠纷一经法院生效裁决,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法院绝不可能以其将要做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

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诉审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内容相同)。

因此以受移送法院做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与原受理法院裁定的内容不矛盾为由,认为可以受理并以裁定驳回被告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主张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中。

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甲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内容表明其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法院管辖。

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做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

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

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

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后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

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

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

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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