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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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处理收费制度1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07〕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

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

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城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并加以管理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城乡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和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机制。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垃圾产生量、处理成本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收费机制可以采用固定额度、按比例、分类收费等方式,以满足不同居民和地区的需求。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费用使用透明化机制,确保费用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维护居民的利益。

二、加强垃圾分类管理。

城乡居民应根据要求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放入相应的垃圾桶中。

政府部门应配备足够多的分类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回收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垃圾分类的履行率。

三、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更多的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和填埋场,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提高处理设施的利用率和品质。

四、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物和有机物,可以通过科学处理和利用,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

政府应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同时,还可以鼓励居民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动,通过积分兑换、奖励扶持等方式,提高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五、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核算和审计制度,及时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生活垃圾收费协议书范本

生活垃圾收费协议书范本

生活垃圾收费协议书范本甲方(收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缴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乙方作为本区域居民或单位,需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 收费标准如下:-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______元/户/月。

- 商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______元/吨。

- 工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______元/吨。

- 其他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______元/吨。

二、缴费方式及时间1.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缴纳当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2. 甲方将在每月的____日之前,向乙方提供缴费通知单,乙方应根据通知单上的信息进行缴费。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2. 甲方应保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正常运行,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3.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垃圾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垃圾收集工作,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赔偿损失。

2. 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甲方有权按照每日____%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双方可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应书面形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进展,根据GJ进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GJ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RM政府办公厅《转发GJ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GJ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住户(含暂住户)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

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GJ 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2023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2023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2023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一、背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生活垃圾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威胁。

因此,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减量和有效处理,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居民生活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性质,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保每个居民都能按照自己产生的垃圾支付相应的费用,避免负担过重或不公平的情况。

2. 值得鼓励原则:对于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有序投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扣减或奖励,鼓励居民形成环保的生活习惯。

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和成本,分别确定城市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保证城乡居民的权益均衡。

三、征收标准1.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的数量征收,阶梯式收费。

设置不同的容量门槛,超出容量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别化收费,并可以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投放的情况,在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奖励。

2.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农村居民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包括垃圾的产生量、处理方式和成本等因素。

对于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减免。

四、费用使用1.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费用支出。

2.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需要建立专项账户,并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需要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与处罚1.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费用使用的合法合规,不得滥用、截留或挪用。

2. 对于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恶意逃避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其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相关活动,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宣传与教育1.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有序投放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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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和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垃圾处置单位缴纳的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垃圾处置单位,具体费用和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居民和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置单位有权依法追缴未缴费用,对拒不缴纳费用的行为,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服务区域等措施。

第五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正确认定、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可行性的原则,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居民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居民发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点和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延期缴费或分期缴费。

第十三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对居民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催缴欠费,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三章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单位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向垃圾处置单位提供收费主体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以便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和管理。

第十七条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延期缴费或分期缴费。

第十八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催缴欠费,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公平和合理性,根据垃圾处理费用的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和单位的承担能力等因素进行考虑。

第五章费用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可行性的原则,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使用制度,确保费用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收取不符合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居民和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不缴纳或者延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垃圾处置单位催缴,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服务区域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居民和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相关信息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进行处罚、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其他与本制度相矛盾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模板,可根据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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