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银行授信业务的有效监控和管理手段,也是银行风险管理和信用审核的重要支撑和依据。
本文围绕银行授信档案管理的内容、原则、流程和管理模式等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对授信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二、授信档案管理的内容授信档案管理是指银行对授信业务所产生的信息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整理、保存、利用、归档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等信息。
(2)授信审批材料:包括贷款申请书、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经营计划书等相关文件。
(3)监管信息:包括贷款余额、逾期情况、担保物抵押情况、贷款用途追踪等信息。
(4)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客户经济、经营风险分析、竞争对手分析、市场前景分析等。
(5)担保物抵押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6)证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三、授信档案管理的原则银行在进行授信档案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准确性原则:所有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并且应该建立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更正和更新客户信息。
(2)安全性原则:对于授信档案,应根据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利用,确保保密性和安全性。
(3)完整性原则:银行应当全面收集、有序归档各项资料,并确保每个授信业务的所有文件齐全。
(4)有效性原则:对档案信息的利用应当合法有效,符合监管要求并有助于实现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
(5)时效性原则:对于客户信息和授信资料,应按照不同的存储期限进行管理,及时处理过期信息以保证时效性。
四、授信档案管理的流程授信档案管理主要包含以下流程:(1)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信息和报表等材料。
(2)审批和放款:银行对客户资信评估、风险评估、担保物评估等进行审批,并在风险评估通过后授权放款。
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行为,保障银行授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授信业务领域内的银行授信档案管理。
第三条银行授信档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定建立、保存、管理和使用,银行授信档案采用电子化管理和纸质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护银行授信档案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授信档案建档、归档、查询、抽查、借阅、销毁等各项管理办法,以确保银行授信档案的正确、完整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授信档案的建档与归档第五条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业务必须建立相应的授信档案,授信档案是银行授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授信申请、审核、审批、评级、变更、质押、抵押等业务环节中签署的文件、文件复印件、电子文档、录音和录像等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银行授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业务性质和经营状况等基础资料;(二)客户授信申请表、详细资料、业务审批单、相关合同等授信业务申请及审批材料;(三)客户资信状况调查、征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统计报表、尽职调查报告、贷审报告及评级报告等核实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的材料;(四)客户抵押、质押物的产权证、验资材料及相关的登记备案证明;(五)客户后续变更和贷后管理措施等各项材料;(六)其他有关授信业务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银行应当实行授信档案的立卷制度,对每一笔授信对应的所有资料进行登记及组卷,严格按照建立顺序归档,并有统一的档号或档案号,并妥善保存。
对于涉及到银行的核心业务和商业机密的资料,应当做好备份和加密存储。
第八条银行应当严格管理授信档案的使用,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分级,并实行授权和审批制度,保证档案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档案泄露和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靠性。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档案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信贷档案是各级行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信贷业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xx 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xx银行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分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对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行应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信贷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信贷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业务审查审批部门、放款审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及资产保全部门等。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四类:(一)管理类:客户(借保双方)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审批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等。
(二)要件类:合同、借据、入账通知单和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催收通知和回执等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一同存放)。
(三)权证类:抵、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票据等(原件单独存放,复印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一同存放)。
(四)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按照《xx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信贷档案内容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注明原件的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且有经办人签字):(一)基础资料1.公司类(借、保双方)客户需要的基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客户公章);(1)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2)机构代码证(经年检合格);(3)税务登记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公司章程;(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国企未验资的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7)开户许可证;(8)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文件(事业法人提供);(9)贷款卡(借保双方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10)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1)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12)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借款单位);(13)相关批复文件(环评、征地、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14)其他需要归档的基础资料。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信贷客户关系,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银行与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是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客户基本资料、相关契约凭证和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存储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的各类扫描件、录音、录像、图片或文档资料等。
第四条各级行信贷相关部门应配合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对信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其中,信贷相关部门包括分支行信贷经营部门、会计运营部门、风险与授信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授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外借、销毁等规定,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信贷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客户秘密的,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借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六条各级行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应安排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
库房应当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和防护手段,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失窃、失密现象发生。
各级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信贷档案管理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公司或个人授信业务的各级机构的各项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岗位分工第八条部门职责(一)信贷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收集、获取和形成的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扫描、加载和移交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性等负责。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银行对公授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对公授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对公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对公授信业务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审批文件、贷后检查报告、还款凭证等纸质和电子档案。
2. 对公授信业务相关的各类业务凭证、会计凭证、客户信息、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部门职责:各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个人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业务流程收集对公授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3. 档案归档: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4.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业务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五、档案安全1.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档案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盘点,确保档案账实相符。
六、档案销毁1. 档案资料到期或失去保存价值,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销毁档案资料时,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
七、监督检查1. 银行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由银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银行将对公授信档案管理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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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授信档案管理,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范因档案管理不善引发授信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授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方便实用、安全保密及规范管理”的原则,初步实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度化、档案管理信息影像化。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授信档案,指我行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中所形成的,一切记录和反映授信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全过程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重要文件和凭据。
第四条授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
授信相关部门及人员要按本办法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扫描、调阅、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授信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授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第五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总/分行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经办或管户行长助理、客户经理为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所管户授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装订。
风险监控官为授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分支行未
结清的授信档案管理。
对于总行直属县域支行及省内外分行,经营行负责人为本单位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行风险管理部授权其外派风险监控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将管户客户授信档案进行整理、扫描及装订;
二、对授信资料做到统一规范、真实有效、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盖章清晰;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授信档案及时移交至风险监控官处保管。
第七条授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和接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上传、移交的电子及纸质授信档案资料,并审查授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美观性;
二、对授信档案进行登记、归档、保管。
按规定对授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原则上档案编号应与信贷系统的电子流程合同编号一致,以便电子与纸质档案关联,同时在以后查阅档案时可以从编号上清楚的看到此笔授信发放的大致时间;
三、及时将授信档案移交表、清单、登记簿等整理归档;
四、为监管部门及总/分行各职能部门对授信档案资料查询、调阅及时进行登记;
五、爱护经营行档案室的用具、设施,搞好档案室的环境卫生,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六、在工作变动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七、严密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