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规解读ppt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专题培训PPT资料25页

争议处理(3/6)
争议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合同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处理(4/6)
◆申请仲裁时限一年 ◆投诉时限二年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收集保存证据 ◆两方式同时使用
维权技巧(1/3)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基本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一 裁终局或提起诉讼
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 接申请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争议处理(5/6)
处理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 设立的,人民调解,街道专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争议处理(6/6)
注意事项:
问题 : 应如何计算补偿金?
补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 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 关规定执行。
谢谢
END
用工形式
三种用工形式 : 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类型
三种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劳动监察完整PPT

• 在我国,劳动监察也称为劳动行政部门的
监督 。
劳动监督
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 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二)劳动监察的特征
• 1.法定性。劳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对劳 动法的遵守情况实施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
•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 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 行为,劳动监察事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 动法的遵守情形所实施的监督。
(三)劳动监察与行政监察的区别
1.行政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 的行政监察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机关则是县级 以上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在内 部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监察职能机构。
2.行政监察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政府及 其所属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监察也隶属于执法监督;劳动监察的对象 则是作为劳动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劳 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活动,因而 属于守法监督。
五、劳动监察的原则
• (一)合法原则
• 1.监察主体及权限合法,违反规定的主体 或者超越权限来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 • 2.实施监察时适用的法律要正确,适用法 律错误的也就构成了实体上的违法; • 3.监察执法程序合法
(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三)公开原则
1.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 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察 执法的依据;
3、目的 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 劳动监察直接以查处、纠正监察相对人违反劳 动法行为、督促监察相对人遵守劳动法为目的。 4、程序启动 劳动仲裁机构是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 施的; 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是劳动 行政部门主动进行的监察。
5、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制 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 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进行调节和裁决;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一、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50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
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设“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监察的执法手段。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社部设立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劳动监察局改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高发展阶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第十一条对监察事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法规(ppt 65页)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 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 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 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 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 主要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 《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 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 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会企,责
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 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 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 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活动。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 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 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 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 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劳动监察讲稿-PPT课件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 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 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 监察员资格制度。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 事项。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五)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 法律责任。
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 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 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要明确两层含义: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 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实施监察管辖。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 包括合法用工行为和违法用工行为。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PPT教学课件

《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令第423号
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 20041201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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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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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 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 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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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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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讲解
4、举报(投诉)处理
举报: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其目的是为他 人的利益,可以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
投诉: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投诉的主体是劳 动者个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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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讲解
1、日常巡视检查:
A:定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根据重点确定 范围和内容。
B:开展巡查活动:25号部令第6、20、21、22、26条 都有规定,根据我们的日常工作,总结如下:劳动监察必 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一般步骤为:1佩戴标志、出示证 件、说明身份和来意;2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3查阅资料, 制作笔录;4询问相关情况(单位、劳动者双向);5巡视 劳动场所;6指出存在的问题;7向劳动关系双方明确享有 的权利、义务及受害后如何维权;8总结情况。
6、制作处罚(处理、撤案)决定。
自调查完成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书应载明有关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印章。
A:受理与立案。接到投诉材料,做出不予受理、立 案、移送,决定是否立案。
B:调查与检查:这是整个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质上 是立案后行政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针对于举报(投诉)而言。检查:针对于其他方式 而言(巡查、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课件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三、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 天,可以是周末,可以是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 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综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 位动议在先,481号封顶12个月,劳动合同法不封 顶。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0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因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481号封顶12个月,劳 动合同法不封顶。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 的;经济性裁员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电话: 86112242(办)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一、劳动标准
二、工资支付规定 三、工时制度 四、劳动争议处理 五、劳务派遣风险防范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一、劳动标准 (一)劳动标准的含义 1、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 劳动法的社会功能:调整劳动关系 通行做法:设定法律制度,确立劳动标准。 目的:是对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行必要的限 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法律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5条:“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4、加班以及加班工资标准 1)加班标准《劳动法》41条 程序: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 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 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 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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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二)用人单位
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 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 最基本的特征:1、合法成立;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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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要求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 ➢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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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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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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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2、若满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1)需支付双倍工资; (2)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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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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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湖开展业务的要求: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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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 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2)必须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3)必须给劳动者本人一份; (4)录用劳动者纳入职工名册,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地址、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时间、劳动期限和岗位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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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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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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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1)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3)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 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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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工伤认定: ➢前提: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用工单位的义务: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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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比例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岗位要求: (1)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 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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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
使用童工后果
使用童工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给予处罚; 不满15日的,以每名童工2500元处款; 超过15日(包括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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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2、合法证件
主要包括: (1)身份证 (2)临时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无合法证件后果: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 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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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劳动主体 2 劳动合同 3 工时休假 4 劳动报酬 5 特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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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一)劳动者
劳动者的条件: 劳动保障法上的劳动者有两个条件: 1、年龄: 下限:16周岁, 上限: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
童工:16周岁以下,不分男女,不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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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一、劳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