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苏卫药政[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精神,现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药品备案采购是指在一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新上市的产品或者通用名及剂型、规格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的采购。
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见附件),经专家评审获准后方可采购。
二、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应当经过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临床、药学和采购管理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同意采购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厅直医疗机构直接将备案采购申请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接受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后,按季度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申请材料交给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四、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接到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临床、药学、采购管理专家以及省医保、物价、食药监、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通过的,将拟确定的申请药品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备案采购的品种报省卫生厅,经同意后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申诉和监督。
五、省卫生厅对经过公示属于政府定价的医保目录内品种,商请省价格主管部门预审最高零售限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价费[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
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
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的采购、配送和管理,保证疫苗的正常供应和接种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府办进一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XX省卫生健康XX(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领导全省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建立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XX,负责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XX,负责对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在省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疫苗采购工作,**省公共**交X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交X中心")开展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XX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加疫苗集中采购。
二、采购方式省疾控中心按照省第二类疫苗采购,**省公共**交X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中标合同。
全省XX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根据中标结果进行网上采购,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将第二类疫苗供应给本行区域的接种单位。
三、采购周期省级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一次。
四、集中采购流程(一)XX采购.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疾病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疫苗供应情况,按照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剂型、规格等,确定省第二类疫苗采购,报省委备案。
(二)发布采购.省疾控中心**省公共**交X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XX采购文件,通过省公共**交X平台(以下简称“交X平台”,:)发布集中采购。
日期与疫苗生产企业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二十日.采购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均以采购平台为准,采购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资质材料审核。
投标企业必须办理指定的第三方数字认证证书,通过交X平台在网上提交规定的电子材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价医[201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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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价医[2013]26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保障第二类疫苗市场价格平稳,促进第二类疫苗正常流通和接种,根据一年多来疫苗价格管理试行情况,经研究,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1]44号)文件继续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调拨供应第二类疫苗实际情况,取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流通差率。
二、疫苗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规定的加价率(额)顺加销售;对购进价格在每人份150元及以上的品种最高流通差率为15%,每人份加价额最高不超过75元。
三、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疫苗购销价格的备案管理,严格备案程序,特别是对各批次间备案价格差异大的疫苗价格要严格把关,确保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5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解决疫苗配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证疫苗供应的可及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疫苗储运管理,提高疫苗配送效率(一)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疫苗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
干线运输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或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输过程;区域仓储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中,发生的冷链储存活动;区域配送是指疫苗从区域仓储直接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
(三)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
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四)疫苗的区域仓储可使用其他疫苗生产企业的冷库、配送企业的冷库、区域仓储企业的冷库。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苏价规[2018]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8.02.05【实施日期】2018.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5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核、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项目规范),经临床试验、专家论证,能够提高诊断治疗水平且诊疗效果明显,可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所涉及的新增特殊医用材料,参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价值、诊疗技术规范和社会经济价值等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是否新增,提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建议;(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及价格水平;(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审核,确定收费项目等级。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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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江苏省第二类疫苗指导意见解读

四 内容解读:一般原则(10)
解读:准确运用“通知” 的原则。
通知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性
通知
通知应明确并可执行 通知只能针对第一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不能以通知方式发出
四 内容解读:一般原则(11)
-----“预约”是指接种方和受种方通过某种方式预先约定接种 疫苗的品种、时间和地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种方可以通
用
科学规范为 先
按依据从宽
结合现状统 筹考虑两类 疫苗使用衔
接
三 制定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 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规程 结合我省目前现状
三 制定过程
完成初稿
修订意见
正式发布
1-6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上旬
过某种方式主动向接种方预约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方根据该 疫苗供应等情况,确定接种时间,向受种方提供该疫苗的接种 服务。二是受种方已自主选择接种多剂次的第二类疫苗、且已 完成首剂接种的,接种方可根据该疫苗免疫程序,为受种方预 约后续剂次的接种服务。
四 内容解读:一般原则(12)
解读:准确运用“预约” 的原则。
目录
CONTENTS
1
起草背景
2
制定原则
3
制定依据
4
内容解读
5
总结说明
一 起草背景
1
疫苗厂家、品种、 规格越来越多
3
可替代第一类疫苗的 第二类疫苗使用混乱
5
社会公民需要了解疫苗 知识和接种建议
2
国家新规范及第一类疫 苗免疫程序和说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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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医[2011]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医[2011]4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价格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第二类疫苗正常流通、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第二类疫苗价格按照既有利于正常流通和接种、又要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
1、在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内调拨供应第二类疫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以实际购进
价为基础(包括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顺加规定的流通差率调拨供应。
流通差率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5%(均以每人份疫苗为单位,下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8%;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12%。
2、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直属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以下最高流通差率向受种者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