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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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苏价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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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6〕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为推进电力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经对我省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决定取消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降低收费水平偏高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项目包括复电费(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远程自动复电费取消,保留对居民用户提供上门复电服务时收取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七项。

临时用电预交的接电费用由用户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放开项目包括单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和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三个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中应急移动发电车服务对重大公益项目和突发事件应提供免费服务。

三、保留(降低)项目包括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居民电力增容费、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六项(详见附表)。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 (II型)降为2000元/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2002年11月19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形式和基本条件(一)特诊部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

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

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

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病房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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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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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7〕15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
备注
(一)取消项目(4项)
1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
经信委
省电力公司
含设备安装、维护、迁移和通讯等费用
2
赴台申报、代办服务收费
台办
省台湾同胞接待站
3
涉外婚姻代办服务收费
民政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4
人才中介服务收费
人社
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降低项目(3项)
1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水利
水利工程交易机构
具体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2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财政
产权交易机构
3
配图资料费
住建
房产交易机构
(三)放开项目(11项)1
水文专业服务收费
水利
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
2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公安
消防检测机构
3
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
气象
气象技术服务机构
4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气象
气象技术服务机构
5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环保
环境监测机构
6
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
质监
检测机构
7
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服务收费
质监
检测机构
8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公安
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地经营机构
9
作品鉴定费
新闻
鉴定机构
10
国际预科专修学院收费
教育
江苏国际预科专修学院
11
物品鉴定和认定收费
社会认证机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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