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苏价工[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8〕33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利(水务)局、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66号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各地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使用中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3•【字号】苏水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6号)各市、县水利(务)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1 / 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3]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27
【实施日期】2003.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苏价工[2003]32号2003年1月27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扬价工[2002]34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至“十五”期末,到户价格平均提高1.10元/吨(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水价政策出台,按。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1.用户分类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
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
原分类自行废止。
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
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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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4]136号)
省水利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
1、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11号文件执行。
2、其他地区地下水资源费调整为:
(1)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
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
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含各种附加)持平。
(2)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乡及乡以下农村自来水厂,农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如目前执行的标准高于0.2元/立方米的,维持现状不变。
三、超计划取水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水资源费调整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价后新增部分的水资源费省级集中4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六、水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各地价格、水利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七、以上通知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