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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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苏价服[2010]386号、苏财综[2010]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0〕386号、苏财综〔2010〕86号)省测绘局:你局《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苏测[2010]162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08]115号、苏财综[2008]24号)中《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各方反应较好。

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规定,为促进测绘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按照降低收费标准、简化计算方法的原则,现就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正式标准。

测绘项目合同值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进行征收;测绘项目合同值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累计征收。

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以工程预算方案所列测绘经费或者下达测绘任务经费计算测绘项目合同值。

二、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使用测绘基础设施的测绘单位,均应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测绘资质专业分类中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理等4个专业原则上不征收测绘基础设施费,其他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应当依法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三、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方法。

测绘基础设施费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甲、乙级测绘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丙、丁级测绘单位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测绘项目合同值低于5万元的,可以集中累计在测绘资质下年度注册时一次性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改价格[2004]3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2001年12月联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规定,将测绘收费转为测绘产品价格管理,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了具体测绘产品价格。由于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主要是根据大中城市平均测绘成本制定的,未能完全反映不同区域和城乡差异。经商国家测绘局,现就有关测绘产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3
文号:粤价[200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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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粤价[200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Biblioteka 局: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公司常见测绘项目收费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公司常见测绘项目收费标准

园区测绘公司常见测绘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企业类一、规划测绘1、规划验线:●收费标准:952元/每件, 在道路交点处增1.5收费系数。

●工作内容:测定轴线坐标,核对轴线坐标与规划要求是否一致,提供验线成果。

2、竣工图测绘[建筑竣工]:●收费标准:小于2公顷: 3200元;2公顷-6.25公顷:7500元;6.25公顷以上部分:7500元+704.7元/公顷*(S-6.25)公顷;补测:1800元/次。

●工作内容:图根控制,野外采集数据,属性调查,绘示意图,室内编辑,接边,回放检查,整理资料。

3、管线调查:●收费标准:实测2000元/每公里, 管线探测4000元/每公里(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工作内容:布设图根导线,引测水准,测管线起点、折点、交点、终点、分支点、变坡点和变径点的座标和高程,管线调查,管线探测,资料整理,计算,展点,清绘,绘略图,写说明,检查修改。

4、日照测量:●收费标准:低层(1-3层):560元/幢,有退层560元/幢/0.6;多层(4-6层):672元/幢,有退层672元/幢/0.6;高层(7层以上):1008元/幢,有退层1008元/幢/0.6。

●工作内容:外业测设、内业计算、成果整理。

5、日照分析:●收费标准:1000元/每幢(包括主客体)。

●工作内容:图纸审核、建筑三维建模、数据分析、成果整理。

6、日照调整:●收费标准:500元/每幢(包括主客体)●工作内容:按照日照分析的三维建模进行日照调整,包括位置移动,建筑高度升降。

7、多点(区域)分析:●收费标准:3000元/每次。

●工作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总图三维建模、数据分析、成果整理。

二、土地测绘1、宗地放样●收费标准:小于4点,1304元;4点以上:1304元+326元/点*(n-4)点;●工作内容:外业测设、内业计算、成果整理。

三、房产测绘:1、房产测量(包括:建筑容积率计算、房产预算、分层分户图测绘三部分):1.1建筑容积率计算:●收费标准:0.2元/平方米。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二00一年六月一日)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请求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苏价证字[2000]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1786号文件和江苏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苏清字(2000)4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内价格鉴证收费行为,促进价格鉴证事业的发展,现就我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收费、管理1、在我省境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分别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许可证》方能进行收费。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收费。

2、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操作规范,继续执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的通知》(苏价信字[1993]154号)等有关规定。

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具体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财物的价格鉴证。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今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苏价服函[2001]225号2001年12月31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函》[苏建函规(2001)5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0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计费方法与标准作了规定。

《通知》执行一年来,情况基本正常。

鉴于目前市县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尚处在改革与调整之中,该收费标准的执行尚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经研究决定,《通知》中规定的计费方法与标准继续试行一年,到期后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结束——。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性收费目录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性收费目录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156金融及测绘产品等国家项目22
项。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土地交易市场
5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服函〔2013〕102号
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招拍挂按成交价4%-0.5%,协议按1-3万元/宗;转让按3%-1%双方各半;出租1.5%-0.2%;抵押1000元/宗。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级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1-1.5元/㎡;转让2-3元/㎡;出租0.8-1.2元/㎡,抵押按宗收费,最高不超过苏南20000元/宗,苏中12000元/宗,苏北7000元/宗。其他详见文件
附件2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
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执收单位
备注
1
省粮油商品市场交易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粮食
《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费(1994)第109号、
苏财综(94)110号;
苏价农函〔2001〕93号
苏政发〔2015〕119号

房地产开发收费明细

房地产开发收费明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0.05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的,按规定比例退还此费用。
延长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
11
建设
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6]1号
房地产开发收费
序号
部门
收费性质
收费项目名称
文 件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备注
1
国土
行政事业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7]189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服[2003]175号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
出让、划拨
2
建设
行政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苏财综[2003]24号。
住宅房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非住宅标准:100㎡以下的200元/宗;100—500㎡,400元/宗;500—1000㎡,600元/宗;1000—2000㎡,1000元/宗;2000—5000㎡,1500元/宗;5000—10000㎡,2000元/宗;10000—20000㎡,4000元/宗;20000㎡以上,10000元/宗。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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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服函[2001]179号2001年10月15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扬价检〈2001〉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土地测绘费、土地测量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94)14号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拨地定界费、拨地定桩费属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也在取消范围内。

二、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的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用途变更费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是用于支出土地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勘察定界出图费,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用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三、土地测量、定界业务工作属于国土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工作,如将该项工作转交下属经营单位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国土部门承担,不得对外另行收取费用。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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