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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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机采字〔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字〔2016〕13号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品目表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国机采办〔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办〔2017〕6号各处(室):为配合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确定工作,进一步提升采购中心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经2017年7月17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采购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

第三条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需求论证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

具体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

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第五条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人(乙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16059#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丁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丁)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执行,充分发挥集中规模及价格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

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协议供货入围采购,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相应产品协议供货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或报价实行联动。

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方案,供采购人灵活选择、按需采购。

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在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引导供应商持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采购结果满意度。

三、鉴于空调机采购季节性需求强、时效性要求高,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四、实行价格联动后,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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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
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国机采字[2016]3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6.01.26
【实施日期】2016.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6〕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电梯项目。

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下的电梯采购项目应按本通知第三条采购程序中的要求进行采购。

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以上的电梯采购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各单位与上年度定点企业签订的电梯合同至2016年1月25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服务内容:包括乘客电梯和货梯。

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电梯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等服务。

定点企业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首页“电梯定点采购”栏目查询。

如定点企业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

定点企业可免费提供电梯咨询服务。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梯的定点采购。

采购小组由3人(含)以上组成,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国采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企业
1.单次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可从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

2.单次采购预算在30(含)-90万元之间的,由各单位成立的采购小组就采购价格进行竞价确定。

3.单次采购预算在90(含)-120万元之间的,依据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

(四)验收单审核及下载
各单位确定成交定点企业后,由成交定点企业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供应商平台,在“定点采购-电梯定点采购-录入新项目”菜单中,上传立项文件扫描件并详细填写《采购项目详细信息》,定点企业填写完成后,各单位凭口令、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对定点企业填写的《采购项目详细信息》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

国采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即可下载打印《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见附件3),并凭《验收单》与定点企业签定采购合同。

(五)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无《验收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监督管理
在电梯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若定点企业存在不按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

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同时,各单位也应保护定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

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国采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企业履约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馈情况处理违规定
点企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83087090 55602389 83084769(传真)
附件:1.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验收单
4.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
(由于附件内容较多,附件第2项内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电梯定点采购”专栏内提供)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月26日
附件1
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名单
第一包:乘客电梯(含消防梯、医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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