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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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 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提出了我国应该对于《政府采购协议》采取一种积 极的态度, 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在合适的时机加入 《政府采购协议》 。 【作者】潘江,外交学院,北京,100037【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 采购协议》【】,【】,,,100037【】,,,政府采购的定义和特征政府采购,也称 公共采购,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 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 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 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通过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还有欧盟《政府采购指令》,概括而 言,政府采购应该有以下特征。 1.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 政府采购的主体,也被称作政府采购的实体,指的是依靠国家财政资 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公共事业机构等。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采购实体为一国政府部门、机 构或它们的代理机构。 各国在加入 《政府采购协议》 时应该提交一份采购实体清单, 归入 《政

府采购协议》的附录 1 中。 只有列入清单的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 府部门的采购和地方政府的采购则不受约束。 2.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 采购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货物,还有工程和服务,货物又包括有形产品 和无形产品,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既有军用品又有民用品。 3.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 资金其实都是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的和政府公共服务借款。 4.采购活动具有非商业性。 这一点所强调的是政府机关或者代理机构所为的采购不是以赢利为 目的,也不是为了转卖,而是作为政府部门的最终消费或者向社会提供公 共服务。 5.采购过程有一定规范性。 政府采购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 程序,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而且在采购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并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 手交货。 要根据有关的采购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采购时间 的要求, 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 体现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政府采购已经有 200 年历史,而且影响力越来越大,因为,政府作为

购买者,无疑是国内最大的购买者,它的购买力巨大。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金额占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 10 以上,美 国则占到 25,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商品采购超过 5000 万韩元,中 央和地方超过 20 亿韩元的特大型投资采购项目, 由国家供应局集中采购; 在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只要超过 5000 加元,就必须由采购中心集中采 购。 因此它对社会经济影响很大。 而且, 这一发展趋势还在继续, 政府采购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世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历史和内容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 的趋势得形成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 进程,在 1946 年起草关贸总协定的时候,当时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市场份 额都很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明显,所以关贸总协定中将政府采购作为 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的约束范围之内。 在关贸总协定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消费,影响产品的 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 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 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同时第 5 条也规定不允许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在国民待遇总协定第 3 条第 4 款也明确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 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 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 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是,第 3 条第 8 款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的政府机构采 购的法律,规章或细则,凡其购买产品为政府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性再 销售或者为了生产作商业销售的货物者。 同时还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防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 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 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可见,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处,对于政府采购的作用估计不足,从而 使各国政府有机会利用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歧视的做法。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特别是进入 80 年代,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了国际贸易中货物或 服务的最大买主。 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日益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 经过长期的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于 1979 年 4 月 12 日,在日内瓦签定 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 1981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已经接受或加入该协 议的各国生效。 在 1988 年,又一次对协议进行了修改。 最终,在 1993 年 12 月,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上就新的《政府采购协 议》达成了基本意向,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或《》1947 的缔约方自愿参加。 在 1996 年新的《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截止 1996 年 12 月签署成员 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 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以色列、日本、韩 国、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香港。

迄今为止,有 27 个成员方和 21 个观察方。 《政府采购协议》 未被纳入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 而被称之为复边贸易协议,复边指的是并非全部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 而言。 复边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协议不同,对于多边协议,申请加入 世贸组织就必须要全盘接受,但是,对于复边贸易协议而言,是否接 受,并不是成为世贸组织必要前提条件。 这些复边贸易协议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是在签 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 这样的复边协议共有 4 个,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 协议》,《奶制品国际协议》,《牛肉国际协议》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个协 议都先后失效,而只有前两个协议得以保存。 《政府采购协议》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 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 目标正文部分由 24 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 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 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 信息刊物的清单等 5 个附属文件。 在基本原则上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非歧视,一是透明化。 非歧视原则是贸易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贸组织 确立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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