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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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

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那么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那么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对于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此,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SPECIAL CONTRIBUTION I本期特稿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归纳了《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问题。

首先,确立基本原则,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

其次,调整视角与范围,从宪法、行政规制视角。

第三,注意解决四个难题,包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刻分析我国加入GPA的机遇与挑战,从法律层面有效调节地方政府采购,解决“两法合一”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文/任际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荠辽宁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 法》,随后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初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法律化。

但就法律体系而言,还未全面健 全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

并且,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或出现一些 现实问题和需要完善之处,所以,仍 然需要立法完善和立法建设。

2020年 2月26日“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 安排”中,《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被列入了重要的修订内容,这一 工作将是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立法升级,也是解决政府采购 实践问题和难题的实施方案。

笔者以 此归纳了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的 三个重点问题,以期法律完善。

一、确立基本原则笔者提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内容,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市场、包括多边贸易的重要准则,它要求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进而提供政府采购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它既是政府采购市场规律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要求,并且,W T0《政府采购协议》也对参加方予以透明度原则的准入规范。

在法律上,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透明度原则,是在于对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实施等过程和后果,以及法律设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内容、法律程序等,都应当被公众、被社会所了解或所知晓,至少在一定程度赋予其了解和知晓渠道,而且,法律政策应当公开一致。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为履行行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而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机构日常运转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核心是要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采购程序、公开透明、评标和监督等。

三、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主体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部门、机构、组织等。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公共财政支出职能的机构。

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流程和规则。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投标、评审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等环节。

需求确认阶段主要包括编制采购方案、明确需求、确定采购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等。

招标投标阶段主要包括发布采购公告、发出邀标书、接收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供应商等。

评审定标阶段主要包括公开评标、确认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

履约监督阶段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监督、质量监督、价格监督、信用监督等。

政府采购程序的严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标准、履约期限、价格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精要总结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精要总结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总结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采购形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具有不确定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履行职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以实施购买的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规范招投标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按照该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实现供需双方的公平竞争。

二、政府采购法规除政府采购法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细则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补充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各方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公告发布、投标、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

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文件,明确评审标准和采购方式。

公告发布阶段,采购人应当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标阶段,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审阶段,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最后,在中标公示阶段,采购人将中标结果公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投标文件要求为了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对投标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投标文件需要清晰地表达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和产品的质量,包括企业资质、相关经验、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详细、准确,不得出现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且不能包含任何附加条件。

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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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
一、总则部分
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1条)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2条)
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2条)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

(第2条)
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2条)
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
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5条)
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7条)
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
9条)
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14条)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15条)
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

(第16条)
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16条)
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17条)
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21条)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2条)
1)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上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精英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注意: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页数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第22条)
9、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第24条)
10、注意: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时热的合法权利;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更不得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授权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25条)
三、政府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最主要的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26条)
2、邀请招标符合的条件:(第29条)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29条)
四: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35条)
2、在招标采购中废标的条件:(第36条)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
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竞争性谈判程序:成立谈判小组+指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38条)
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40条)
5、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42条)
五、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试用合同法。

(第43条)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46条)
3、与同一供应商的补充合同和追加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

(第49条)
六、质疑与投诉
1、供应商人位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利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想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52条)
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55条)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面对投诉实行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偷书人和于头数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并且可以是具体采购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57条)
七、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59条)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60条)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第63条)
4、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64条)
八、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油漆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和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诉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71条)
2、采购人、采购大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法嘴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已发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收回挥着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72条)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为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清洁严重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俄才沟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蒸蛋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而提供虚假情况的,以上1-5条中违
反一条中标成交无效。

(第77条)
4、注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改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83条)
九、附则
1、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好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设计国家安全的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第85条)
2、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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