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失控发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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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什么是失控票失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

会计经验:什么是失控票失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

什么是失控票失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
失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
 专票不是你想抵,想抵就能抵一、什么是失控票失控票,顾名思义,就是失去控制的发票。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中,失控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二、失控票产生的原因1.未按时报税;2.企业走逃;3.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三、失控票的税收处理1.销货方已申
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
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
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
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企业如何防范失控发
票1、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2、注意发票验证,特别。

失控发票操作规程

失控发票操作规程

失控发票操作规程1. 简介失控发票是指由于意外遗失、损毁、盗窃或其他原因,使发票无法正常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为了规范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避免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本文档旨在制定失控发票操作规程,明确相关责任和流程。

2. 责任分工•财务部门:负责失控发票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记录、登记和汇总失控发票的信息。

•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失控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失控发票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相关员工:负责及时发现失控发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报告给财务部门。

3. 失控发票的定义失控发票是指在使用过程中遗失、损坏或被盗窃等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和管理的发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纸质发票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窃。

•电子发票的系统故障导致无法使用。

•发票信息泄露或被篡改。

4. 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4.1 发现失控发票任何员工在发现失控发票时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确保及时掌握失控发票的情况。

4.2 财务部门的处理1.财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失控发票处理流程。

2.对报告的失控发票进行登记,包括发票号码、发票类型、发票金额和遗失/损坏/被盗窃的原因等信息。

3.根据登记信息,制作失控发票清单,并做好备份存档。

4.向相关人员发送通知,提醒他们对失控发票的使用进行注意和限制。

5.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失控发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息保护措施。

4.3 行政部门的补充措施1.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清单,行政部门应进行核对和备案。

2.制定失控发票管理制度,并确保它的执行。

4.4 发票的补开与作废1.在及时登记失控发票后,财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2.对于可以补开的失控发票,财务部门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并记录补开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3.对于不可补开的失控发票,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作废处理,并记录作废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5. 审核和监督机制5.1 审核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失控发票的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对。

•行政部门应对财务部门的操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手册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手册

02
系统概述
系统简介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国家金税 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企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防止伪造、变 造、虚开等功能。
该系统由硬件和软件组成,包括金税 卡、IC卡、读卡器、打印机等设备以 及防伪开票软件。
系统功能
发票开具
企业通过该系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打 印出纸质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
当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需先在系统中申请红字发票信息 表,审核通过后,在开票系统中选择“红字发票管理”进 行开具。
电子发票管理
电子发票的开具、查询、交付等操作均需在系统中完成, 需确保系统已正确配置电子发票模块。
发票查询与打印
发票查询
在系统中选择“发票查询”模块 ,根据需要输入查询条件,如发 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即可查询 到相应的发票信息。
数据备份
定期备份系统数据,以防数据丢失。
04
用户权限管理
权限设置
权限分配
01
根据用户角色和职责,为其分配相应的系统操作权限,确保用
户只能访问其所需的同权限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操作限制,如数据查看、修改、
删除等,以保障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权限审核
03
定期对用户权限进行审核,确保权限设置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故障排查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同时,应记录故障原因和处理方法,以便于 后续的维护和保养。
THANKS
感谢观看
及时调整不合理的权限配置。
用户管理
用户创建
根据企业组织架构,创建相应数量的用户账号,并分配唯一的用 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维护
记录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所属部门等基本信息,以便于联系 和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标 签】发票比对操作规程,稽核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1﹞11号
【发文日期】2001-01-17
【实施时间】2001-01-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发票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8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分析系统操作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分析系统操作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分析系统操作说明一、销项组件下载安装销项控件下载可以到“航天金穗网()——下载中心——防伪税控)下进行下载金税盘或者金税卡对应的销项控件。

双击已下载控件安装包,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销项组件的安装,如下图:备注:企业也可以登录系统之后,在“销项申报”页面中,点击对一个的连接,直接连接到下载地址进行下载。

二、运行注册文件双击‘注册表导入.reg’,提示:‘是否确认要将··\注册表导入.reg中的信息添加进注册表’,点击‘是’,之后会提示:‘··\注册表导入.reg里的信息已被成功的输入注册表’,点击确定即可。

软件会自动把‘’添加到受信任站点的站点中,也会把受信任站点自定义级别中的ActiveX自动启用。

如果ie8以上,只需要设置‘Internet 选项——高级——启用内存保护帮助减少联机攻击’中的对勾去掉即可。

三、登陆登录地址:用户名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默认‘000000’点击【销项申报】,上传发票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点击【发票上传】,可以上传“防伪税控”中所有正常开具的发票信息,发票上传页面入下图所示:上传成功之后会有一个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确定】按钮关闭。

上传完毕后,打开【销项申报记录查询(企业端)】,查看上传记录。

如下图: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1、问题:同一月份的上传记录中存在既存在上传失败的记录,又存在上传成功的记录,‘上传失败的记录有什么影响?解答:同一月份同一开票机只要有一条上传成功的记录即可,上传失败的记录不受影响。

2、问题:发票上传成功后,在销项申报记录查询中‘专票份数’一栏显示为‘-1’,如何进行解决?解决办法:请拨我们的客服电话400-811-0006,咨询销项发票上传专票份数显示为‘-1’的问题,之后根据提示进行处理。

3、问题:企业需要注销,如何上传当月开具的销项发票?解决办法:请拨我们的客服电话400-811-0006,咨询注销企业需要上传当月销项发票的问题,之后根据提示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4•【文号】国税发〔2000〕208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2000年12月14日)为了规范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

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

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采集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0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4]1046号2004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效率,2004年4月,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对《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组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

自6月份新规程实施以来,大多数省市能够按照新操作规程的要求,按时将数据上传总局。

但也有一些省市没有按照新操作规程将数据按时上传总局,而又有些省市滞后上传现象还比较严重,导致了总局发票稽核比对时间的滞后。

为保证各省市数据的按时上传,杜绝数据滞
后上传的发生,现将7、8月份各省级税务机关异地发票数据上传总局的情况通报如下:一、按照新规程(国税发[2004]43号)第十八条规定,7月份各地应在15日前(含当日)将异地发票数据上报总局,该月共有四川等17省市未按时上传异地发票数据。

各省具体上传异地发票数据时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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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

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二章数据采集第四条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二)失控发票数据;(三)纳税人档案数据。

第五条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1日前(含当日,下同。

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第六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数据处理第七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一)《失控发票明细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第八条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一)失控发票数据;(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第九条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下列数据并提入本地稽核系统数据库:(一)发票存根联数据;(二)发票抵扣联数据;(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第十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一)相符发票数据;(二)不符发票数据;(三)缺联发票数据;(四)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五)属于失控发票数据;(六)属于作废发票数据;(七)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第十二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将下列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1.发票存根联数据;2.发票抵扣联数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5.失控发票数据;6.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二)将提入本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3. 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1)异地发票数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4)失控发票数据(5)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一)本规程第七条、第十条所列各类统计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二)《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9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3.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1)异地发票数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4)失控发票数据(5)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4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4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于上报数据前,确认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完成所规定的统计工作。

如遇有未完成统计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条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8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

如遇有未提取上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16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

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一、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二、作废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予以作废的发票。

三、本地发票指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均属本主管税务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发票。

四、异地发票指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双方中只有一方在本税务机关主管范围内的发票。

五、清分指把下级上报的发票数据区分为本地发票和异地发票的数据处理过程。

六、相符发票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的五要素相同。

五要素包括: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

其中抵扣联与存根联的金额合计、税额合计差异在1.00元内,系统按相符处理。

七、不符发票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不同。

不符的优先级次序为:税额、金额、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八、缺联发票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九、红字缺联发票指系统内有红字存根联而无红字抵扣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抵扣联重号发票指系统内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发票抵扣联。

十一、滞留存根联指系统内有存根联而无抵扣联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二、滞留抵扣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三、属于失控发票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十四、属于作废发票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

附件2: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表证单书一、表证单书列表13(续)14二、表证单书格式(一)征收机关1.1(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所属月份:征收机关代码:金额单位:万元打印日期:操作员:1.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所属月份:征收机关代码:金额单位:万元打印日期:操作员:15(二)区县级税务机关2.1(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所属月份:税务机关代码:金额单位:万元打印日期:操作员:2.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所属月份:打印日期:操作员:162.3(地区名称)失控发票明细表税务机关代码:所属月份:打印日期:操作员2.4(单位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略)2.5(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栏次关系:(1)5=2-3+4(2)8=6+7=9至15栏合计(3)17=5-9-10-1617(三)地市级税务机关3.1(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表2.1)3.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同表2.2)3.3(单位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略)3.4(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所属月份:税务机关代码:打印日期:操作员栏次关系:(1)2=3+4 (2))6=3+5 (3)7=8+9+16+17+18(4)11=7-9+10=12至18栏合计 (5)20=6-12-13-19183.5 (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所属月份:税务机关代码:打印日期:操作员3.6(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同表2.5)3.7(单位名称)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所属月份:税务机关代码:打印日期:操作员19(四)省级税务机关4.1(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表2.1)4.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同表2.2)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统计表(略)4.4(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同表3.4)4.5(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同表3.5)4.6(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同表3.4)4.7(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同表2.5)4.8(单位名称)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同表3.7)20(五)总局5.1(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表2.1)5.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同表2.2)5.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统计表(略)5.4(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同表4.4)5.5 (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同表3.5)5.6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同表2.5)5.7(单位名称)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同表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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