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12基础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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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法研辅导中心2012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义(作者:杨帆)法研辅导中心教务处2011年8月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性质--实践性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一)应然法与实然法应然法实然法涵义“应该怎样”“实际怎样”结论应然法和实然法之间没有直接跨越的通道,不能从“实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应然法”,也不能从“应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实然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实在法称谓Natural Law Positive Law本源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人类社会的产物,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强调“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三)“国法”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一)法的规范性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法(成文法)第九章立法法的认可明示认可成文法对“养老扶幼”道德的认可默示认可习惯法家法族规、村落规约、帮规教规、行业规范(1)法和国家的关系(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杨帆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杨帆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举要----杨帆一、法的作用1 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多)A 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 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 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 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2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2002-1-32,多)A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3 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1-37,多)A ④B ①②C ②D ③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1998-1-24,单)A 个别指引B 确定的指引C 有选择的指引D 非规范性指引【考点专题讲座】以上4题考察的知识点是法的作用。

对于法的作用,从这十年的试题来看,主要集中考察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规范作用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法理学-杨帆讲义

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法理学-杨帆讲义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察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察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第一节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第一节

模考点评班理论法学主讲老师:杨帆一、法理学1.关于法的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的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回答上B.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要素:社会实效和权威性的制定,法现实主义将社会实效作为法律概念首要的要素C.分析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D.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不看重权威性制定,但是非常看重社会实效和内容的正确性2.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具有阶级性,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D.一国的法律要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下列属于法的规范性特征的是?()A.法律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B.在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法律能够普遍适用C.法律在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能够反复适用D.法律必须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制定或认可4.下列有关法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城管对屡教不改的小商小贩进行殴打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B.某省省委书记因违反党纪被撤职,是法律普遍性的体现C.由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只能适用于北京地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所以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不能认定为广义上的法律D.法律必须具有可诉性,否则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5.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董事和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该董事纠正但遭到拒绝,该监事向法院起诉却不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的可诉性角度讲,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存在缺陷B.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缺陷可能使公司中的监事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C.该事件说明,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D.要提高司法实践中法的有效性,就要注意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6.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

法治理念法理杨帆

法治理念法理杨帆
彻底的人民性
系统的科学性
充分的开放性



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各个的方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法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所决定的
内涵 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
组织领导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健全完善立法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法制统一
体系完备
坚持依法行政
行政要合法
行政要合理
行政要高效便民
权责要统一
政务要公开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这也被称为法律的形式主义。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原因
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是社会法治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社会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分类标准
类 特征

举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 性原 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 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 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 用、无罪推定、罪刑 法定
政策 性原 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
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 生育原则、建设社会
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 主 义 市 场 举例
规则的内容 规定不同
授权性 规则
义务性 规则
职权性 规则
权利性 规则
命令性 规则
禁止性 规则
有„„„职权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 当„„,严禁„„,不要„„
2
分类标准
类别
举例
确定性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规则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规则
准 用 性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
规则
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 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 规则
任意性 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 的模式
【经典考题】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延/一/5) A.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 B.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中的授权性规则 C.该条规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指引作用 D.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可以该条规定判断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合法还是违法、有效还 是无效,就此而言,该条规定具有评价作用 。 【答案】B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一/10)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3.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一/9)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 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固本阶段法学理论主讲:杨帆任何时间皆可读书,不需桌椅器具,不需约定时间地点。

——J·艾肯第一部分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一.分值统计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选分主观题总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 20 25法理学7 12 4 23法制史 4 6 4 10宪法学 6 12 4 22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 4 6 10 二.试题特点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考试与职业道德这五部分内容从总体上看难度较低,考生拿分比较容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题目比较简单,如容易失分,考察的知识点都是以教材为依据。

和过去三年相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的主观题也比较简单,考察的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如果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稍下功夫,得这20分如探囊取物般容易。

法理学没有偏题、怪题,都是对基本知识的考察,“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然是重点内容,而且命题方式趋向于综合考察,往往一个题目中综合考察几个知识点,考察几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关联。

宪法学除了考察基本理论知识外,主要集中在对法条的考察,除了个别题目所考察的法条比较生僻外,其余法条都是教材中涉及过的。

唯一然考生和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感到意外的是,选举在2010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并没有成为命题的重点。

法制史10分试题基本上都是都是每个朝代的典型制度,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等。

但是有个别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教材上出项了,但是大纲上已经删除了。

这些题目我们可成为“超纲”题目,这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制史的命题人的主要依据是教材而非大纲。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部分的题目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过去重点考察法条的基础上,对理论性的知识点有所涉及。

三.备考建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相对于民法、刑法来说属于“小学科”,但是学科虽小,近年来的分值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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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基础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查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查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在复习时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应该有基本的把握。

流派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核心观点法律渊源中体现自然法学法的精神与价值价值分析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来自内容道德上的正确法理与一般法律原则实证法学法的规范形态规范分析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来自正式的国家制度事实。

(如制定法的活动)制定法与先例社会法学法的实际效果经验分析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社会心理接受或习惯习惯二、法的本质1.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称作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提示】09-53,04-1,02-81考查了法的阶级性;04-1,02-81考查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正式性未考。

【例题·单选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1-1)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考点】法的本质【解析】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提示】“国法”及其外延属于未考知识点。

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与此相比,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注意】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

2.其他社会规范在适用效力上多采取“属人主义”,而法在适用上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法的可诉性的定义(1)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2)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1)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

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

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注意】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提示】07-53考查了法的程序性;07-7、09-10考查了法的可诉性,其余属性未直接考查。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07-1-7)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答案】B【考点】法的可诉性【解析】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包括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五、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09-10,02-32考查法的不确定指引作用;09-11,11-89,06-55考查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06-54考查法的评价作用;08-92,09-11考查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02-1-32)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答案】BCD【考点】法的作用【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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