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和内容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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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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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2019年强化讲义-第07节法理学-法的本体(1)-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07节法理学-法的本体(1)-白斌

第二编 法理学第二编 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与道德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的争论核心在于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据对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二、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常见易错点提醒】“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近现代法学家的主张。

三、法与道德的区别理论法 | 白斌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国家意志性(初级本质)→阶级意志性(次级本质)→物质制约性(终极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二、效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可诉性法文件规范性法文件:针对不特定主体、可以反复适用—如《婚姻法》—普遍效力非规范性法文件:针对特定主体、不可反复适用—如结婚证——个案效力第二编法理学第四节法的作用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1.针对违法行为人;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提示】价值位阶(价值排序):为了价值高的,可以牺牲价值低的。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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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目的:了解“法”、“法律” 的词义及常见用法,深入理 解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时数:4 学时。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 元化 (四)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本人主张,将“法”视为类(属)概念, 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 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超国家法、 世界法等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 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 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2. 法作为价值准则的权威性
从字面上讲,权威是权力和威严与能力和威望的和谐 统一。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 望;也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权威不 等同于权力,它建立在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权力 来自法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 遵从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就意味着权威的 合法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准则一般都是权威性的,一旦 作出便不能轻易更改,法的接受者虽有异议和不满, 也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正。这是因为法一方面是人类社 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体现了法的合规律 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 的产物,具有合意志性,以及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 社会强制性。
(二)当代中国学者的看法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是决定达到某一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上述传 统法本质观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 的学者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 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 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 激励机制。
上述种种观点,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 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
三、法的本质新解
法的本质在于法是基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和客观规 律的权威性价值准则。 (一)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1. 解读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 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 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 社会力量;其二,国际社会是一种放大了的社会力 量;其三,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又是引 发社会力量分化与冲突的金苹果。 2. 法首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 。 3. 法的创制和变革是各派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结果。

《史记 • 平准书》载有“腹诽罪”的由来:“初, (颜)异为济南亭长,以廉直稍迁至九卿(大司 农)。上(汉武帝)与(御史大夫)张汤既造白鹿 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苍璧,直数千, 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悦。张 汤又与异有隙,及有人告异以它议,事下张汤治异。 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 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 是之後,有腹诽之法,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二)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 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 “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 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 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 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 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 斯:《论住宅问题》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不 仅体现在民事和商事等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政治生 活、文化生活及其他领域。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 一命题,揭示了法的合规律性及社会一致性(社会 共识)。
灋 廌
法的外延示意图

自然法
民间法
国家法
超国家法
世界法
习惯法
宗教法
成文法
判例法
习惯法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一)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解答 意志说。包括神的意志说、君主意志说、人民意志说、 统治阶级意志说、主权者意志说。 理性说。包括神的理性说、人的理性说。如古罗马思 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伦理价值说。即把法视为伦理价值的载体或化身,如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而美国总 统林肯认为“法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 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更是认为,法律是伦理的一部 分,自然法乃是笼罩全人类甚至整个宇宙的一系列平 等、正义原则。 命令说。法国的博丹、英国的霍布斯和奥斯丁等人认 为法是君主或主权者的命令。 工具说。如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把法视为“定分止争” 的工具,管仲和葛洪等人则把法视为驱人向善的工具。
四、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其一,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 问行为主体的身份或地位。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 人的行为,而不直接调整人的内 在思想。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 过问纯粹个人的行为。
其四,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
其五,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腹诽罪”的由来
(三)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1. 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 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 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 个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 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底线和准则;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 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 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 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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