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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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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一门深入探讨法律本质的学术研究,从法律,道德,利益,义务等多角度来研究法律。

它认为法律不仅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而且深受神学,伦理学,社会情感,自然规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法理学是一门学术研究,它旨在从历史,社会,哲学和语言等多层面探究这些多种因素给法律带来什么变化,以及法律如何真正让人得到保护。

二、法理学内容
1、法学:法理学中的法学专注于法律本身的内容,比如人们对合同,刑事责任,法定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理解。

它探究为什么该法律规定应该受到保护,它们如何被组织,以及它们如何运作。

2、道德学:法理学中的道德学则专注于法律的道德方面,比如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通过实践和理论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以及道德本身在法律中应该怎么起作用。

3、社会学:社会学则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也是社会学探索的内容。

社会学在法理学中的作用是探究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科技等各个方面,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律的发展。

4、哲学:法理学中的哲学专注于探讨必然法,即法律的本质原理。

哲学家通过探究布尔逻辑和认识论,以及如何运用范畴论和概念分析等方法,来研究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以及真正的法律是如何被实现的。

三、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是一门学术研究,它探究了法律本质,通过分析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社会,哲学,和语言等多种因素,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

它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有助于改变社会上的秩序,有助于更好地实施法律,以及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权利。

总而言之,法理学是一门有益于社会的重要学术研究,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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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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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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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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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节法的定义(什么是法?——法的本质)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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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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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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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使法律认识价值化●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一)自然法学派●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二)分析法学派●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三)社会学法学●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四)统一法学●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

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科斯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他的“围栏理论”表明了制度设计存在着成本问题。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派。

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经济分析法学所具有的伦理困惑(六)后现代法学●后现代或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原仅指称一种以背离和批判现代和古典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来才被广泛运用于哲学、艺术、社会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

●后现代主义的主要观点是强调世界自身的多样性,反对、否定和超越以现代性或现代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取向和思维方式。

●后现代的解释和解构在法学领域“引发了一场最严重的智力危机”,它认为:第一,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是不存在的。

第二,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

第三,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

第四,现代法学所阐释的法律中立原则只是一种假设●现代性的辩护者哈贝马斯:现代性是“一项未竞的事业”,完善第一步是对现代性的批判,其“交往行动理论”或“商谈理论”主张沟通和对话四、法学方法论概述●法学方法论原理方法:构筑主客体之间的桥梁方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本体关注”——“主体关注”——“方法关注”关于方法本质观点有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的关系第一,哲学思潮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深刻影响第二,自然科学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新手段第三,数学方法对法律问题的量化分析第四,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交互影响●法学方法论的意义第一,法学方法论是不同法律思想和文化沟通的标识第二,注重法学方法论可以反思以往的极端化认识第三,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学科意义的显在表现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进●西方法学方法的三阶段:本体论、认识论、语言论●中国法学方法的四阶段:先秦子学、两汉经学(今文经学、古文经学、谶纬之学)、宋明理学(理气一体说)、明清实学(经世致用之学)●中国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反思:走向开放的法学五、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1.价值方法●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判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怎么样?”●价值方法的基本假定第一,自然高于人为第二,人类必有共性第三,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价值方法的意义第一,它促成了立法事业的发展第二,它以自然法等价值观念作为法律渊源之一,拓宽了法律渊源的范围,弥补了法律的空白第三,在司法领域,价值判断是确立法律责任的基础第四,由于它预设了法律的终极价值,因而具有强烈的批判功能第五,它可以塑造法律人的追求“善法”品格●价值方法的理论争议第一,理性、道德等价值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第二,由于价值信念的不同,可能导致守法难以成为社会普遍的准则第三,作为信仰的价值准则是无法用科学方法加以证明的2.实证分析方法●认为基于国家权力以证明的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批判第一,法律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第二,自然法把法律同“自然”等同起来的假定难以证明,注定达不到科学程度第三,自然法的核心内容大多是一些空洞公式,最终是经不起推敲的●实证分析方法的理论特色第一,方法论的“纯粹性”第二,法学科学化的努力第三,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第一,完全排除价值,导致法律只有躯干而无实际内容第二,没有能够摆脱事实与价值的理论预设第三,把法律当做自给自足的逻辑统一体只能是“理想”3.社会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认为法律既是一种静态的官方文件,同时又必须在社会中予以实施由此造成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以从规范层面,也可以从社会角度来进行●社会分析方法的核心范畴第一,“活法”第二,经验第三,社会利益六、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主观意志性:意志说是西方法学传统,包括“神意说”和“人意说”,马克思的意志说由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国家意志构成●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一、先于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二、人自身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的生产、物质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合称为“两种生产理论”)●不仅要认识到主观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还要注意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法也要受到经济以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法的作用●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柏拉图: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才能发挥作用;人生来就不平等,可以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匠)、铁质(农夫),正义就是每个人都“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于人会把兽欲混入政治,最好的人在执政中也难免有偏差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人治与法治●儒家推崇“无讼是求”和“瘅恶彰善”,并非不要法律,“经义决狱”就是例证。

●法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

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兴功惧暴”。

●当代的争论——法治范畴内的法律利弊问题●20世纪法治主义占主导地位,对法律利弊的争论转向了局限性问题的讨论。

菲利普.黑克:利益法学;耶林:自由法运动。

对法律作用问题的评论●第一,从理想角度看,社会不完美必然带来法律不完美;●第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世界无限性的矛盾;●第三,认识范畴内也存在本应认识而没有认识到的因素;●第四,截止目前法律仍是最有益的调整机制;●第五,任何有益的事物都要付出代价的,法律亦然;●第六,法律利弊及局限性的讨论是一个价值命题,需要一定的价值引导;●第七,当代中国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超前性的问题。

法律发展●法律发展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肯定论认为法律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主要有:●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身份法与契约法;●庞德四阶段说: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阶段、法律社会化阶段;●韦伯:卡里斯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昂格尔: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制度;●马克思: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否定论认为法律发展不具有普遍性,法律发展不存在进步与否的问题,主要有:●萨维尼: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犹如语言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创造一样●吉尔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后现代法学:法律发展的多元论法律发展论的理论依据第一,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第二,不同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而带来的法律发展的不同道路第三,在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可能会处于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第四,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发展的方向也会不同●法律发展否定论的缺陷第一,把法律发展的复杂性看做无规律性第二,其依据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移植的失败●衡量法律发展的标准第一,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以及适应于社会进步的要求第二,法律自身的完善:内在价值增进与外在形式及操作技术的进步七、法律价值的概念●价值的一般概念●法律价值与法律评价(一)法律价值目标●法律价值目标的位阶正义是最崇高的价值,而秩序则是最基本的价值道德价值优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优于美学价值●法律价值冲突及其价值选择的相对性(二)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别第一,价值判断的非统一性第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第三,价值判断是一种创造性的认识活动●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第一,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前提和基础第二,价值判断是人们认识法律本来面目的动因第三,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统一的●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第一,把适度价值判断与委身于价值的偏见区分开来第二,作为社会产物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基础第三,规则与目的的联系,使法律问题具有强烈的价值倾向八、法治论为什么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1949年——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造就人治社会●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催生了法治需求●1976年——1997年:理论层面的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开启中国的法治之路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是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的需要●是提高政法队伍自身水平的需要●是正确对待西方法治资源的需要●是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需要●(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治国;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定义:一、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二、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法制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法治则是一种价值判断。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从法制走向法治是革命性的变革●法治也与专制相对立衡量专制的标准是什么?人们一般认为,当一种统治全部或部分具备如下三个特征时,就属“专制”统治●当统治者的意志行使不受任何约束时——如独裁政治,该统治就是专制●当统治者不以相同方式处理相似问题时——政府对人民出尔反尔,该统治就是专制统治●当统治者的行为不可预期时——不告知人民所处的地位,也不告知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该统治就是专制统治●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指政府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治理社会和人民依法管理政府的统一●法治的核心是“吏治”●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3、依法治理的基本内容●法律主治●良法之治●权力制约●公民自治●司法公正●民众对法律的信仰4、法治的局限性及其代价(1)法律的局限性●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律存在着语言上的模糊性●法律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物质、精神等条件的影响(2)法治的代价●当法治作为主要治国方式时,其他手段就会受到限制●法治会使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法治的普遍性有可能牺牲某些个案中的实体正义●依法而治要求对法律没有调整但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由此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正义会付出一定的时间代价与资源消耗5、和谐社会的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6、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和谐社会不仅有法治要求,还有道德要求●法治只能“治标”,而“德治”可以治本●只有“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才能达到标本兼治,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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