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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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6月5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省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2011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信息报告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实施方案:
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明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地位和待遇。

2. 完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训,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3.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优秀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激励,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4. 加强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的投入,改善乡村医疗场所的硬件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 加强资金支持:增加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资金补贴和奖励,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增强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6. 强化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生队伍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他们对乡村医疗服务的需求意识,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社会认可度。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成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6〕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7日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精神,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需要,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我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务农村居民健康。

三、范围对象本文中“乡村医生”指全市所有经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主要任务(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标准配备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政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底前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乡村医生队伍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职责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

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

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根据妇幼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三、加强执业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来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是三级卫生防保网的网底。

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覆盖(一)村&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 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达到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履行村卫生室职能。

在2012年6月31日前,全县要实现村级卫生网点全覆盖。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2篇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2篇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精选2篇(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政策支持。

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包括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福利,加大对其培训和进修的资金投入,鼓励乡村医生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2. 加强人才培养。

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专业技能和临床水平。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长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并与高校、医院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远程培训和在线学习,提高乡村医生的知识水平。

3.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绩效、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激励乡村医生提高自身能力和服务质量。

4. 加强乡村医疗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和提升乡村医疗设施的硬件条件,包括建设更多的乡村诊所和卫生院,提供更为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乡村医生开展工作的条件和环境。

5. 加强卫生宣教和健康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互动讲座等形式,提高乡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习惯。

同时,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宣传和鼓励,提高乡村居民对乡村医生的信任和依赖。

6. 加强协作合作。

建立乡村医生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与其他医疗资源的衔接,确保乡村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乡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全面提升。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精选2篇(二)下面是一些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的建议:1. 加强政府和公众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包括开展公众听证会、征求意见、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和回应公众关切与需求。

2. 完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受理、调查核实、问题解决、回访跟踪等环节,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 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处理信访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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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3115字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到2019年,实现8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80%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与乡村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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