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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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经济评价和技术分析所采用的一些指标和方法。

它是建设工程项目决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下面将从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定义、分类和应用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定义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技术实现能力进行评价和分析的一些指标。

它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盈利、研发、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工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分类1.投资指标:投资指标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和投资结构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总投资、建设投资、设备投资、土地投资等。

投资指标反映了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需求和资金配置情况,对于评估项目的投资风险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盈利指标:盈利指标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

盈利指标反映了工程项目从投资到运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对于评估项目的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技术指标:技术指标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实现能力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设计技术先进性、施工工艺可行性、运维技术可靠性等。

技术指标反映了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维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对于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应用1.项目前期论证: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用于评估项目的投资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投资指标和盈利指标的评价,可以比较不同设计方案或投资方案的优劣,选择最佳的方案。

2.设计方案优化:在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用于评估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通过对技术指标和盈利指标的评价,可以指导设计人员优化设计方案,提高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

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该规范与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主要差异内容明确如下,如与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出入的,从其规定。

甬规字〔2005〕139号、甬规字〔2007〕17号、甬规字〔2009〕46号文件作废。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3、宁波市房地产协会房产测绘专业委员会《关于落实<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甬房协〔2009〕15号)[简称“市房”]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简称“国建”]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6、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层高建筑的层高低于2.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省房”)。

(二)坡屋顶跃层、斜面结构屋:1、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顶层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2、跃层层高2.20米以上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跃层、斜面结构屋的层高2.20米以上的外墙,1/2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另1/2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省房”4.3.11)。

阁楼(暗楼)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省房”4.3.12)。

(三)阳台1、一般阳台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和4.1.2)。

建筑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1.房屋完好率:50-60%房屋完好率指完好房屋数量(建筑面积)与基本完好房屋数量(建筑面积)与直管房屋总量(建筑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完好房屋数量(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数量(建筑面积)/直管房屋总量(建筑面积)*100%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

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2.年房屋完好增长率:2-5%年房屋完好下降率:不超过2%3.房屋维修工程量:100-150平方米/人、年4.维修人员劳动生产率:5000元/人、年5.大、中修工程质量合格品率:100%,其中:优良品率30-5 0 %6.维修工程成本降低率:5-8%7.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年职工负伤事故频率:小于3‰8.小修养护及时率:99%9.房屋租金收缴率:98-99%10.租金用于房屋维修率:不低于60-70%11.流动资金占用率:小于30%12.机械设备完好率:85%二、上限指标作为先进企、事业单位考核指标。

三、本指标适用于全国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

考虑到有少数地区和城市因受原有基础和其它客观条件的限制,完全按此指标考核有一定的困难,这部分地区和城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备案。

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各企、事业以及机关、部队等自管房单位可参照此指标执行。

四、本指标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原(83)城住字第41号文中的附件三,即《城市房产经营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五、本指标委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指标计算公式的说明1.房屋完好率: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完好,设备完整,上、下水道畅通,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住(用)户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数量(建筑面积)之和与直管房屋总量(建筑面积)之比。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1. 引言建筑工程预算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中,工程量计算是建筑工程预算编制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工程量的划分方法、计算公式及其应用。

2. 工程量划分方法建筑工程量的划分方法根据不同的建筑部位和材料特点进行划分,常用的划分方法包括按照功能划分、按照部位划分和按照材料划分。

2.1 按照功能划分按照功能划分是将建筑工程按照其功能进行划分,适用于建设项目较为复杂或功能需求较为明确的情况。

常见的功能划分包括结构工程量、建筑装饰工程量、给排水工程量等。

2.2 按照部位划分按照部位划分是将建筑工程按照其不同部位进行划分,适用于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需要对某一特定部位进行详细计算的情况。

常见的部位划分包括地基工程量、墙体工程量、屋面工程量等。

2.3 按照材料划分按照材料划分是将建筑工程按照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划分,适用于需要对材料的消耗进行详细计算的情况。

常见的材料划分包括水泥工程量、钢筋工程量、砖工程量等。

3. 工程量计算公式及应用工程量计算公式是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通过对相关参数进行综合计算得出的结果。

常用的工程量计算公式包括单体工程量计算公式、总工程量计算公式和明细工程量计算公式。

单体工程量计算公式是指对建筑工程的每个单体进行量化计算的公式。

根据具体的部位、材料、形状等因素,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常见的单体工程量计算公式包括单体墙体工程量计算公式、单体屋面工程量计算公式等。

3.2 总工程量计算公式总工程量计算公式是指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总量进行计算的公式。

根据工程量的划分方法和计算要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常见的总工程量计算公式包括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总土方工程量计算公式等。

明细工程量计算公式是对工程量的细节进行计算的公式。

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细节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常见的明细工程量计算公式包括砂浆用量计算公式、钢筋用量计算公式等。

宁波市某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经济指标

宁波市某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经济指标
**市某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经济指标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某住宅楼
建设地点
**区**路
工程类别
民用三类
工程数量
4380m2
结构类型
框架
层 数
九层
层 高
3.00m
开 间
3.6m
进 深
9.00m
沿 高
29.40m
开工日期
1998.7.20
竣工日期
1999.12






打桩及基础:¢426沉管灌注砼桩、桩承台。
分部号
分部名称
分部直接费(元/m2)
占直接费比例(%)
单位
工程量
工程量/m2
直接费
100
-
-
-

土石方工程
土方
43980
1.84
m3
1396.32
0.32

打桩工程
桩基
m3

基础及垫层
基础砼
229373
9.59
m3
394.86
0.09

砖石工程
墙体
217967
9.11
m3
1253.32
0.284

砼及钢筋砼
m2
12.64
0.0029
0.044
型 钢
kg
100
0.02
-
木 模
m2
46.67
0.011
0.164
2、电气
-
-
-
-
标准砖

688900
156.21
2425.04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1
2、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划(试行)》的通知………………… 81
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83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地下市政场站、特殊仓储
深层
远期预留
远期预留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须同时满足周边地块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管线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定要求。
地块地下空间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和地块边界不宜小于5米,地下空间不宜突破沿路、沿河绿带边界。
地上建筑退界小于5米时,地下退界可与地上退界保持一致。
相邻地块在建或建成时,地下空间退界不小于5米且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的0.7倍;若征得相邻地块利害关系人同意,地下空间退界可适当缩减。
划主导方向确定。
3、未列入上述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等建筑,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
品仓库,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认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允许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5、城市特定区域编制规划时允许结合实际另行确定建筑容
量。
第十四条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合理确定地块竖向标高。各类建设用地室外地坪标高应在满足防洪排涝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地形地貌、规划道路、排水设施等条件综合确定。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包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坡地建筑等有关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与《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计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墙体1.1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内保温层和隔音墙厚度。

1.2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外墙,计算建筑面积。

1.3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当主墙与围护性幕墙交替出现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4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幕墙的,房屋底板沿口与幕墙间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以纵向龙骨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的一半。

2.阳台2.1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阳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2.2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敞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或不连续、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1/2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4上层阳台超过两个楼层高度,但在其中间设置有永久性结构的盖板(包括由飘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该盖板可视作阳台的顶盖,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机位、花池等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3.楼梯3.1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电梯梯位的,按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为挑空,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设计梯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管理)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标准为了规范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建筑面积计算1.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中相关规定计算。

1.2房屋主体结构范围内标注的建筑空间,无论名称如何,不视为房屋附属设施,均按相关规定计建筑面积。

1.3在计算建筑面积过程中,碰到如有柱雨棚、有柱走廊等房屋附属设施,不论柱子是否为结构承重柱或构造装饰柱,均按相关规定计全部建筑面积。

1.4在开放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建筑面积比例计算过程中,判断办公室的面积大小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5建筑外墙外保温层不计建筑面积。

1.6阳台面积计算过程中凹、凸、复合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壹般不得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出1.8米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的,视做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1.7室外楼梯按其所通达的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和台阶的界定除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规定外,补充如下:a)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少壹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壹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壹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壹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2.容积率计算2.1容积率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基地面积之比。

计容积率面积指在总建筑面积中,计算容积率和折算容积率俩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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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讨论稿)为了规范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1 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与《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中相关规定计算。

1.2房屋幢的认定。

1.2.1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群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连体楼按多幢处理。

1.2.2房屋底层(或多层)为一个整体,上面有多个塔楼的房屋,属于群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

1.2.3房屋地面上为多个独立建筑的楼房,地面下以地下室形式连成一个整体的建筑区域,属于连体楼,地面上的独立建筑应分别分幢处理。

1.2.4由多幢住宅楼或塔楼式建筑和底层商业裙房组成的建筑,若该建筑形态设计存在上下、两边互不相通的伸缩缝作为明显界线的,则按按伸缩缝将房屋分作多幢处理。

1.2.5一般住宅楼或商住楼中,其中一个或多个单元与其它单元之间存在有明显伸缩缝的,原则仍按一幢处理。

1.3房屋功能区的划分及认定。

1.3.1房屋功能区是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使用性质而划分的房屋建筑区域。

功能区可再划分为若干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1.3.2房屋功能区在具体划分和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形态、设计用途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和认定。

1.4相关具体规定。

1.4.1外墙a)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厚度和内保温层厚度。

b)在实际操作中,外墙一般抹灰层厚度(不包括保温砂浆层)按设计单位设计说明结合实地测量进行计算,一般以不超过2厘米进行取值。

c)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外墙均应将其外半墙计入整幢房屋的外半墙进行统一整体计算。

d)地下室外墙按其实际楼层数计算。

e)幕墙外挂于主体结构外的,套内建筑面积取值至结构板边,幕墙结构以龙骨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半墙,幕墙与结构之间的空隙不计算建筑面积;一层玻璃幕墙位于一层结构板上的,一层玻璃幕墙直接作为外墙处理。

f)类似幕墙的窗结构安放于主体结构上的,其上方或下方有梁结构时,视为落地窗,按梁体结构的厚度计算外墙厚度。

g)同一楼层墙体厚度上下不同,为便于实地测量,应取1.20米部位墙厚作为墙体厚度。

h)同一层墙体在同一水平线上存在不同厚度的墙体,可分段的,应分别计算墙体厚度,分段困难的,则以起主要围护作用的墙体厚度作为外墙厚度。

i)无论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是否按同一幢房屋处理,其地上部分外墙和地下部分外墙均应分别计算,分别处理。

1.4.2阳台a)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敞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b)封闭阳台顶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不论是否超过两个楼层,层高达到2.20米的,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c)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阳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d)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不论其不作为出入户外通行的,均按阳台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作为出入户外通行的,均按廊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e)位于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机位、设备平台、花池等应计入阳台面积(阳台围护结构内以栏杆等形成分隔的空调机位、设备平台、花池等一律计入阳台面积)。

f)房屋设计中命名的设备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符合阳台认定条件的,均按阳台相关规定操作。

1.4.3楼梯a)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少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b)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梯位的,按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设计梯位的,设计仅为挑空的,但为唯一入口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c)通过不计入房屋自然层数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的楼梯、电梯,可为该夹层、插层、技术层提供通行服务的,该楼梯、电梯位于该夹层、插层、技术层的部位应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楼梯梯段水平投影间隙宽度大于0.30米的,整个间隙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结构上已形成楼梯间的,不论间隙大小,整个楼梯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不得扣除间隙部分面积。

e)房屋建筑主体内,由底层通往屋面的无顶盖室内楼梯,按自然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f)由地面通往地下室建筑主体内的楼梯,无顶盖时,按自然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g)当无顶盖室外楼梯作为室内空间的顶盖时,该部分室内空间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全部建筑面积,剩余室外楼梯部分按照相关室外楼梯规定计算面积。

1.4.4廊a)有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的,仍视为有顶盖有柱走廊。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当平台高出室外地面0.12米及以上,檐廊宽度大于0.90米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文保房屋和古建筑(木结构、砖木结构)除外)。

c)与房屋相连的无柱、有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不封闭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投影面积与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不一致时,且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的,按少的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连续投影面积不足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的,且顶盖宽度小于0.90米时,不计建筑面积。

d)有柱走廊及门廊等,其柱为内倾柱的,内倾柱距离地面高度2.20米位置的水平连线投影与顶盖水平投影不一致的,按小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4.5门廊、门斗a)平台高出室外地坪0.12米的门廊、门斗,应计算建筑面积(台阶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平台未高出室外地坪0.12米的类似于门廊、门斗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b)平台高出室外地坪0.12米,且进深大于等于600mm的门廊、门斗,应计算建筑面积(台阶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平台未高出室外地坪0.12米,或进深小于等于600mm的类似于门廊、门斗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c)以装饰柱、承重柱、剪力墙等形成的,符合门廊、门斗认定条件的建筑空间,按门廊、门斗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d)门斗、门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4.6突出屋面建筑。

a)层高2.20米以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其围护外半墙统一计入整幢房屋的外半墙一并处理。

b)突出屋面具有多个楼层平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设备房等,符合《细则》3.10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的,应按多个建筑层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c)位于屋面上的露天设备、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以及与出屋面梯间不相连的、独立的、造型装饰性的亭、架空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d)位于屋面上的与出屋面梯间相连的廊、楼梯间前室等,位于建筑主体(含核心筒范围)内的,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1.4.7地下室a)地下室采光井,不论其是否有顶盖,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设计上仅在地下室顶盖上方设计采光窗的,其地下室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b)位于地下室的储水池及消防水池,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c)地下室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坡道,有顶盖的,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d)地下室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坡道出入口位于地上建筑主体内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

e)地下室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被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4.8隔音墙(隔音腔)因电梯等隔音需要而在房屋套内设置隔音墙(隔音腔),均计入所在房屋(部位)套内建筑面积。

1.4.9体育馆a)室内体育馆按结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b)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4.10房屋内部挑空位于地上建筑主体内的地下室排烟竖井,或位于屋顶机房层核心筒内的各类管道竖井应按围合竖井的墙体中线扣除面积。

1.4.11飘窗a)房屋中位于主墙体内的类似于“飘窗”的落地窗结构,其窗台部分不论其是否抬高,均按房屋套内计算建筑面积。

b)飘窗应突出外墙,位于建筑主体之外。

飘窗除了与房间相通的一面外,其余各面外侧应为净空。

飘窗窗台应高度大于300mm,且飘窗进深小于800mm(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视为飘窗,并均按房屋套内计算建筑面积。

1.4.12架空层(部位)a)架空层内,建筑出入口周围以墙体(含剪力墙)三面围合,其底板高于室外地坪的建筑空间,视为门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架空部位作为停车功能使用的,车库(棚)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4.13特殊情况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处理。

c)住宅楼中各单元共有部位内容一致的,所有单元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幢分摊。

d)住宅楼中各单元共有部位内容不一致或参与分摊对象差异较大的(如,各单元垂直通道数量差异、各单元层数差异、各单元垂直通道所服务房屋基本单元数量差异),可将不同单元分别单独划分成多个垂直功能区进行操作。

e)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的层比核心筒建筑面积属于幢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一种,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的原则进行逐级分摊,最终分摊至相应的各房屋基本单元。

f)房屋中,局部楼层使用功能不一致的(如,某一层或某几层房屋中既有商业又有住宅),应先将房屋划分成若干功能区后,核心筒部分建筑面积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至各功能区,各功能区将参与核心筒部分层比分摊得到的共有面积按各不同使用功能面积比例再次进行分摊,最终将同一使用功能区域参与核心筒部分层比分摊得到的共有面积分别重组计和,作为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参与核心筒部分层比分摊的共有面积。

g)楼层中存在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结构型态以及其他建筑形式造成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其层高仍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

h)室外台阶或坡道(含地下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坡道)未计算建筑面积的,若其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i)房屋中专为某个房屋基本单元服务而设置的烟井,无论其通过几个楼层,均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j)高层房屋中因消防需要设置在剪刀楼梯旁的消防阳台(廊)等,与剪刀楼梯一起实现消防需要的,应与剪刀楼梯一并进行分摊处理,如难以认定是否与剪刀楼梯一起实现消防需要的,可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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