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融资有利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10•【文号】法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
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民间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

民间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一、概述民间投资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活跃程度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潜力。
民间投资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也有市场环境的变化,还有企业自身发展策略的调整等。
深入剖析民间投资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政策环境是影响民间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通过制定和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对民间投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而货币政策的松紧程度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意愿。
市场环境也是影响民间投资的重要因素。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行业发展的前景、产业链的完善程度等都会影响到民间投资者的决策。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者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选择具有潜力的投资领域和项目。
企业自身的发展策略也是影响民间投资的重要因素。
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品牌影响力等都会影响到其吸引民间投资的能力。
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吸引更多的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政府、市场和企业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推动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1. 民间投资的概念与重要性指的是来自民间的非国有经济实体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人的投资。
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因素。
民间投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间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投资以其灵活性和创新性,能够迅速捕捉市场机遇,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为经济增长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民间投资在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通过创办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等方式,民间投资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对我国民间融资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民间融资问题的思考作者:赖黄平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04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应客观经济的需要而存在,特别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愈益活跃,成为地方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
但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具有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所以必须正视其正负面效应,并且探究相应的对策,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关键词:民间融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对策建议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非正规资金融通行为,它以取得高额收益和资金使用权为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与壮大,我国民间融资以各种形式快速发展。
它在完善市场经济功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给经济、金融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本文剖析了我国民间融资正负面影响,提出了规范民间融资的若干建议。
一、民间融资对经济的影响1.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民间融资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信贷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从而成为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调节器”。
其对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1形成了多元化的融资格局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快速发展,打破了原来正规金融信贷作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唯一的融资渠道的格局,使它们能够进入多元化融资渠道,并且完全由市场确定融资规模和利率水平,这必然促进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体系的形成。
1.2为民间资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快捷的投资渠道随着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其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大,这就为民间资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从而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
1.3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中,撤消了许多原有设在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导致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资源更加缺失,无法满足三农对资金的需求。
对延安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对延安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壮大,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
因此,如何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成为人们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研究以延安市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例,重点分析了民间融资的总体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法规、严厉打击高利贷和扩大监管范围等对策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从而维护金融稳定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民间融资监管借贷一、引言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民间信用为基础、以资金筹借为主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
它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积极的影响。
为了真实反映当前延安民间借贷市场状况,有效维护辖内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对辖内30户样本企业、10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及1家典当行进行了问卷调查。
二、当前延安辖区民间融资总体状况(一)方式多样化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延安辖区民间融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一是企业向出资方开立借款合同或收据,约定期限和利率,随用随借,到期偿还;二是经过第三方介绍和引荐进行借贷,并以第三方作担保方;三是发放高息借贷,主要是一些资金较为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无较好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向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四是口头约定的借贷,这种情况多在亲戚朋友、邻居和同事中进行。
(二)用途多元化尽管从监测企业情况来看,主要还是用于解决临时性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但就辖内总体而言,当前借款用途和范围已由以往解决临时性费用不足转向生产性或资本性资金,主要解决经商办企业、投资农业设施、购买农用机具、承包土地以及扩大种养规模等大宗费用。
从行业投向上看,民间融资已覆盖至机械加工、纺织、水泥、房地产、农副产品加工贩运、规模养殖和农村消费等领域。
(三)利率弹性化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 责任编辑 : 赵琳 )校对 : L ( Z )
农 民反 假 币意识和反 假 能力。二是 实施反 假工作报 告制 度 。以基层 营业 网点 为单位 , 月向人民银行反假 币工作 每
领 导小组报告反假 币工作 开展情 况, 对反假 币工作有 突出 表现 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 行奖励 。 农村反假 币是一项长期
( ) 立纵 向数 据 共 享机 制 。基 层 人 民银 行 在 履 行人 四 建
求。 以, 民银行 、 国有 商业银行、 所 人 各 农村信用联社、 邮政
储 汇局 及 相 关部 门应 配 齐 配足 反 假 货 币工作 人 员 , 保 反 确
假 币工作 的人 员力量到位 , 促进反假 币工作的稳 步开展 。
( ) 立反假 币长效机制 , 六 建 净化农村货 币环境 。一是 民币银行结 算账 户和反洗钱 工作职 责时 ,可请 求省会 中心 成 立反假 宣传 队。商业银行 、 农村信用社要在农村各 乡镇 支行将被检 查单位 的人 民 币银行 结算账户信 息下传至基层 通过集 市以摆摊设点 的方式, 通过悬挂横 幅 , 散发 宣传 单、 人 民银行 , 以提 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 使基 层人 民银 行更好地 宣传材料 、 反假 币咨询 , 反假 币知识 实际操作鉴 别等 , 高 提
法律 法规的 宣传力度 , 高其法律 意识 , 提 使其知 法、 守法并 自觉维护法律。 宣传不能停 留在 简单 的活动层 面, 而是要
充分发动城 市社 区人 员参与进 来 , 宣传 给你” 我要 变“ 为“
宣 传 ” 通 过 他 们 让 居 民 自觉 自愿 地 树 立 防 假 、 假 意 识 , , 反
人 民银 行 不 予核 准 开 户 的 理 由成 立 。
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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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融资有利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茂名市民间融资情况抽样调查分析2005-06-08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融资已成为企业、家庭筹借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之一。
同时,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了解茂名市民间融资情况,探索研究民间融资、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发展民间融资的咨询建议,较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最近,茂名市企业调查队与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在全市联合开展民间融资情况抽样调查,调查分两大模块分工完成,其中:企业调查队负责“企业融资问卷调查”;人民银行调查统计科负责“家庭融资问卷调查”。
本次抽选调查的样本企业是在景气样本企业中除大型企业外随机抽取25户、在经济普查个体户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各类个体户23户、在农村和城镇家庭户中抽选高中低三类家庭户样本70户等进行调查。
调查采取问卷、走访和座谈方式进行。
调查内容主要有民间融资的规模、参与主体、用途、利率水平、期限、交易方式、问题和建议等七大项。
一、茂名市民间融资的总体概况茂名市属广东省的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较少,辖内只有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广发行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由于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较高,手续也较为繁琐,无法满足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户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导致民间投融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
虽然这几年来金融机构在不断扩大信贷支持范围,并切实改善了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势头,但金融机构的资金有限,且它们的放贷要求与经济主体及家庭融资条件存在错位,导致资金供求双方仍存在一定的矛盾,中小企业融资难、家庭户,特别农户贷款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1、企业参与民间融资达30%以上。
在调查的48户(含个体户)企业中,进行了民间融资的有15户,占31.2%。
其中:工业户占33.3%,建筑、房地产业户占25%,批发零售餐饮业占27%,交通运输业占8.3%,农业企业占6.4%。
平均每户融资150多万元。
由于所选样本企业规模较大,户平均资产达1280多万元以上,因此企业融资额也相对较大。
2、家庭户参与民间融资达八成以上。
在被调查的70户家庭中有62户家庭发生过民间借贷,占88.5%,其中借入占54.3%,借出占45.7%;农村家庭户比城镇家庭户发生民间借贷率高17个百分点。
农村家庭的户均民间融资额为1800元,城市家庭户的户均民间融资额为8623元。
二、茂名市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1、民间融资有季节性、集中性趋势。
茂名市是农业大市,人们的金融意识不高,在急需用款时普遍选择向亲戚朋友借贷而不是向银行贷款。
在农村,农民收入存在很大的季节性,一般在农历8月份以后,农民收入减少,而这段时间是农闲时节,雨量偏少,人们多在这段时间着手建房、办婚嫁等;在城市,第四季度至春节多盛办购房、婚嫁活动。
这段时间都是家庭集中用钱最多,具季节性趋势,由于全市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比较紧张,且贷款多向大户集中。
在春节前后人们集中用款的时候就出现了资金困难。
从第四季度开始到次年春节前后,金融机构存款会急剧减少,保支付压力加大,资金不足,难以安排资金发放贷款,这段时间便是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的时期。
2、借贷规模和期限扩大。
从交易额上看,民间借贷已从过去几百、几千元扩展到几万元,几十万元,样本中单笔最多的高达3000万元。
在分布上,一、两千元至三、五万元之间的借贷发生最为频繁。
民间借贷的期限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几天,两、三个月临时借用,发展到现在的1年、2年,甚至3至5年的长期借贷。
3、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低差异较大,且有走高的趋势。
经营比较稳健,风险小、时间长的民间借贷利率较低,风险大、时间短的借贷利率较高。
一般亲戚朋友间的借贷不收利息,高利贷则普遍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如电白县的民间借贷利率:山区和平原地区的利率为月息10‰--20‰左右,沿海地区月利率为10‰--30‰不等;高州市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年息20—50%;茂南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年息35—50%左右。
据调查了解,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民间借贷利率呈逐步走高的趋势,且维持在一定高位,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宏观经济调控、信贷政策因素以及信贷资金趋紧等,私营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难得到满足的资金需求而转向民间借贷;二是利率政策影响,去年底调高了存、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同时放宽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银行利率上升,在乡镇一级,农村信用社资金一向偏紧,贷款利率较高,民间借贷活动明显较以前活跃,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水涨船高;三是“春节”期间,企业交易频繁,囤积存货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不惜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也导致民间借贷利率的攀升,据调查,在春节期间,民间借贷的月利率大都在20‰-30‰之间,高利贷则在10%-20%之间。
4、借贷范围更为广泛,借贷用途向生产投资领域集中。
由于基层信贷萎缩,加之贷款利率上调,目前农村乡镇和城区普遍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尤其在融资渠道相对狭窄的农村更为广泛。
民间借贷在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
在大量农村个体工商企业中,甚至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
从民间借贷的用途看,以往多是解决红白喜事,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所用的临时性资金短缺,现已转为生产经营、商品贸易、农用机具、承包土地购买房产等大宗项目需求。
融资主体也逐步向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种养专业户集中。
5、融资条件以个人信用为主。
从调查中发现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业主在融资时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资金融出者首先考虑的是融资者的个人信用和人品,其次才是所要融资的项目能否获利。
6、借贷手续简捷。
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乡邻,彼此相互了解与信任,借贷行为发生时,只要贷款人立据后即可取得资金,时效性强,手续简便快捷,与金融机构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下严格规范操作、手续繁琐、环节多形成鲜明对照。
三、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1、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一是解决了农民的生活之需。
调查中发现,个别贫困乡村生活条件较差,经济环境欠佳,还款能力和信用观念不强,农村信用社处于风险考虑,不愿投或不敢投放到该地区,民间借贷便成了缓解其生活资金供需矛盾的独木桥。
二是解决了农民的生产需要。
部分农民对在金融机构贷款还比较陌生,有87.5%的农民认为:到农村信用社借款需要抵押、担保等手续比较繁琐,审批时间长,满足率不高。
农民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农药、化肥、农机具等,数额一般不大,而在本村镇农户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
2、填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国有商业银行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的同时,农村信用社支持的重点,也由原来的重点支持乡镇企业,转向农户和种植业,使个体私营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真空。
在私营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流动资金偏紧时,他们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作保障,通过各种民间借贷渠道筹措资金,实现了规模的扩张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3、弥补了农村资金供求的缺口,降低了新的金融信贷风险产生,同时增强了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力。
在现实情况下,如果农村信用社不顾风险地足额满足农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缺口,虽然农户和私营企业满意,但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的信贷风险。
使用民间借贷资金,一方面是借款主体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才敢使用。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高,使其还贷压力增大,在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力自然加大。
4、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冲击的同时,也促进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
由于民间借贷服务对象主要是家庭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活跃和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了中小金融机构的部分信贷市场,瓜分其盈利,特别是使农村信用社经营压力加大。
但民间借贷的存在无疑会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带来冲击,促进其改善服务,并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1、民间借贷没有正式的法律手续,当债务人还不起贷款时债权人的利益常常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极易引起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债权的规定,由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几个前提条件认知不足,把握不当。
当前,民间借贷大多处于无序的地下经营状态,大多不能满足法律保护条件,出现借款纠纷。
如有的当事人忽视建立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和程序,如无书面借贷协议,口头借贷又无他人证明,一旦一方当事人否认有借贷关系,就会引起争议;有的债务人因生活困难或生产经营亏损,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还有的债务人规避法律,抽逃资金,不偿还债务。
有些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有失公平,在借贷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欺诈、强迫行为或该项行为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这些情况都极易引发纠纷,做出过激的行为,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2、个别民间借贷利率太高,导致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人雪上加霜。
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所吸收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
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或个人难以支付到期债务,不得不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或个人今后的生产生活健康发展。
不少人在以前民间借贷利率月息20‰以上时进行了民间借贷,后因经营失败现在已变得债台高筑。
据调查了解,在民间借贷比较盛行的化州江湖镇连介圩、同庆镇、长岐镇等地,因借民间借贷无力偿还而外出躲债的较多。
3、民间借贷自发和随意的特性,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包括央行在内的经济综合和宏观调控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其具体动态,造成信贷资金长期在银行“体外循环”,逃避监管,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容易造成决策的偏差。
更重要的是,在不登记、不纳税、不公证的状态下,民间借贷资金如果投放到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泡沫产业”和高耗能污染项目,如小钢铁、小水泥、电解铝等项目,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更会抵消来之不易的宏观调控成果。
4、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特性,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
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
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五、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建议1、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与研究。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尤其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全面掌握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并据此制定适应其发展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