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Microsoft Word 文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决定和文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包括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八章共103条。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严格遵循《条例》,规范有关特种设备各项施工活动,对提高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作用重大。
一、特种设备的种类《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滑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6.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和分类(一)锅炉1.范围规定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l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l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分类按综合分类,分为: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小型锅炉(包括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小型铝承压锅炉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3、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检验。 3.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3.1.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自行检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查 2.1月度检查内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 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2.2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培训 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项目见规范7.2条款。
TSG R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号修改单 2018年8月22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检验--通则。 2.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1 2.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颁布,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
•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 《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颁布,2009年5 月1日开始实施。
焊接篇》
(附录A12)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规则、标准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附录A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 R0004-2009 )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 R0001-2005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 R0003-2007)
• 安全监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及设备监督管理, • 全过程监管。从防止发生事故为出发点,对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管 理。 • 依法监察。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监察人员是执法人 员,赋予执法的权利。 • 技术性监督。其所设立的检验单位所从事的检验是法定的 强制检验。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8、哪些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 使用单位(含充装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包括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检机
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9、哪些场所的特种设备是安全监察的重点? •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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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日期:2002-4-8执行日期:2002-6-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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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2001年12月29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
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
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
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
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
备不能投入
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
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第八条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被检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