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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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解释

不可抗力解释

不可抗力解释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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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是什么不可抗力范围都包括哪些内容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什么不可抗力范围都包括哪些内容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什么不可抗力范围都包括哪些内容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和范围一、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和范围(一)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立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实务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

概括起来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

“客观说”强调不能避免并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

“主观说”强调当事人虽尽较大努力仍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折中说”强调当事人尽较大谨慎也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关于对“不可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

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

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预见。

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

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些人预见不到。

所以应当以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

关于如何认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较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

(二)关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关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民法通则和本法都没有明确。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同志建议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战争、暴乱、罢工等是否作为不可抗力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还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罢工等。

从国内外的立法来看,如果战争、暴乱、罢工等需要被列为免责事由的,则与不可抗力等并列规定。

因此,战争、暴乱、罢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2、政府命令是否作为不可抗力我国有一些学者认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大家经常在每份合同里面都会看到“不可抗力”这四个字,几乎每份合同都会用到这个免责条款,但是究竟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呢,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又是如何定义的有哪几种情况呢,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知识点总结

不可抗力知识点总结

不可抗力知识点总结一、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势所产生的影响,这些情势会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民法等法律中,并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广泛的适用。

二、不可抗力的特点1. 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法预料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2. 不可避免性:不可抗力是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势,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避免或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

3. 无法克服性:不可抗力使合同当事人无力履行合同责任,即使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也无法克服其影响。

三、不可抗力的形式1. 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2. 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政策变化等社会事件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3. 外部因素:如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能源供应中断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发生。

四、不可抗力与合同关系1. 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减轻责任或延期履行等后果。

2. 不可抗力的免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须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五、不可抗力的认定1. 合同约定: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包括不可抗力的形式、认定标准、通知程序等内容。

2. 法律规定:《合同法》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认定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影响。

六、不可抗力的处理1. 通知程序: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2. 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调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减轻责任等。

3.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请求法院对合同解除、修改、赔偿等进行裁决。

七、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1. 通知责任: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 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点击进入建筑业要闻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名词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人类在一定范围内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对一方或多方产生不可抗力的外部事件或者客观情况,其结果不能按照约定或者依据习惯、行为、概率发生,也不能通过合理的预见、预防、避免和克服努力而进行补救的一种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分为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暴雨、森林火灾、泥石流、泥石滑坡、雪灾、冰雹、干旱、沙尘暴、蝗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恐怖袭击、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等社会因素。

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突发性、客观性和不可预见性。

突发性指事件的发生并没有提前通知,以及对于被影响方来说是意外的;客观性指事件不是由人为因素、行为造成的,而是外部力量引起的;不可预见性则意味着被影响方在合理的情况下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方通常不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或者永久中止,期间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合同的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合同履行的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会带来过度的不合理损失,那么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力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也被称为"力不可挡"、"不可抑制的力量"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时,有关各方不负违约责任。

而在国际贸易的一些标准条款中,将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列举出来,如战争、动乱、罢工、火灾、地震、台风等。

总的来说,不可抗力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使受影响方不需要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然而,不可抗力并非可以随意引用的借口,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效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划分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划分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划分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合作项目,可能会面临不可抗力的情况,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的明确,特拟订此不可抗力合同,规定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义务和解决方式。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1.1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致使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的情况。

1.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恐怖袭击、罢工、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应由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对方。

二、不可抗力的划分2.1不可抗力的事件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据此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应共同商讨解决措施。

在此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暂停履行合同。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且据此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超过30天,任何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合同履行的延期与解除3.1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

3.2 双方应立即商讨解决方案,如重新安排合同履行时间、调整项目计划、修改合同条款等措施。

3.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天,并对合同继续履行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应互不负责。

四、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损失分担4.1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诚实合作,共同承担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

4.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和业务中断,由双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五、争议解决方式5.1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或接触到一个词汇,那就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它在法律、保险和商业合同中经常被使用,以描述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产生的事件。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可被定义为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存在于自然界或人类活动之外的因素中。

它们是在人们的合理预见范围之外,因此无法通过努力来有效应对。

经典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飓风、洪水、战争、恐怖袭击等。

这些事件都具有特定的特征,即其发生是突然的、非正常的,对环境和人类活动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不可抗力通常与签订的契约和合同相关。

在契约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被列入其中,以保护当事人免受无法预见的事件的影响。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的执行可能会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契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来寻求解除合同、延期履行或减免责任等方式来调整契约关系。

然而,不可抗力的起源和适用范围也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庭的判断来决定。

因此,在契约中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事件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后续行动。

另一方面,保险领域也经常涉及到不可抗力。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单条款时,通常会考虑到某些特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这些事件造成的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人们可以减少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同时获得一定的安全感。

不可抗力的概念也适用于商业界。

商业活动往往涉及大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不可抗力事件更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因素。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并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后续行动和责任进行规范。

这样可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合同违约或损失。

虽然不可抗力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但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来减少其对生活和事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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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延期交房延期交房这件事,其实就是一件很简单的利益选择问题。

既然开发商简单地选择了通过延期交房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业主也可以简单地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我们应该确认延期天数,留好交房通知。

其次,去法院告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起诉状和三份证据(具体内容我在后面会提到),50元钱,立案只要十分钟,开庭最多两小时就可以完全搞定。

你不需要请律师,也不要接受别的业主的委托,就能很轻松地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我们这样做,目的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拿到违约金。

其次,我们起诉很简单,但开发商应诉就麻烦了,首先要请律师,然后要拿出大量的证据证明地震与施工的关系,以及论证“不可抗力”的影响(我后面会说这对开发商来说有多困难),甚至还要到法院疏通关系,开发商要付出的何止是业主花费的十倍。

这场官司的事实很简单,双方都不会有任何争议,关键就是如何认定“不可抗力”。

地震对施工的影响,开发商必须举证,首先,开发商自己或者其他非权威部门出具的任何文件都没有证明效力;其次,权威部门出具的文件与楼盘的关联性有多大,业主在庭上必须质疑,我想不会有哪个部门会专门针对XX楼盘出具一份文件。

业主如何反驳开发商的不可抗力说呢?“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地震而导致延期交房应该经过权力机关认定这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必须由政府、法院等职权部门认定,并通过法律约定。

这次地震对开发商来说的确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但是能不能克服呢?首先,有没有开发商克服了呢?当然有,而且还很多!!如果你是有心人不妨亲自去做个调查,也可到房管局去查询,你会发现有很多开发商是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房的,按合同如期交房的调查作为证据要保留起来,越多越好。

这些证据要说明的就是在同样的条件下这么多楼盘能够按时交房,说明地震的影响对开发商来说并非不能克服,既然并非不能克服,那么也就谈不上不可抗力。

而开发商不仅要证明地震带来的影响是不能克服的,还要证明影响有两个月之久,这就是我前面所说开发商举证困难的所在。

只要抱着好的心态,这次诉讼会是你一次愉快的经历,何乐而不为呢?另外,交房并不是开发商与业主的最后一次交手,后面还有产权证办理、维修基金管理等问题,如果开发商在交房这件事上得到了教训,那么之后再做有损业主利益的事也就会有所顾忌。

附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被告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电话: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承担违约金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X年X月X日购买被告所开发的XXXXX栋X单元X号房,购房合同号为:XXXXXXXXX,购房金额为XXXX元。

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XX 月XX日前交付原告所购房屋,但被告却于2009年X月X日交房,逾期XX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XXX元。

由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只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年月日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以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

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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