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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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

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

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免除合同当事人责任的法律概念。

当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延误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可通过不可抗力条款来解除或者暂缓履行合同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该情况导致合同的履行无法完成或者具有重大困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事件;2.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恐怖袭击、罢工等;3. 政府行为: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实施。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起到明确双方责任的作用。

一般而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免除其在合同中的履行责任;2. 暂缓履行: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可暂缓履行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后再继续履行;3. 终止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延误履行,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合同。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其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不可预测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测该事件的发生;2. 不可避免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或避免其发生;3. 无法克服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勤勉努力来克服其影响。

不可抗力条款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免责、暂缓履行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应遵守条款的约定,并及时通知对方。

四、不可抗力条款的编写建议为了使不可抗力条款更有效地适用于合同中,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定义清晰: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的定义,列举具体的情形,以避免模糊和争议的产生;2. 条款明确: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免责、暂缓履行或终止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3. 通知义务明确:明确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的通知义务,确保及时通知对方;4. 合理性和公正性:条款内容应合理且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片面主义。

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解析

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解析

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解析项目合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限制等,这些情况对项目的正常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对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进行深入解析。

一、不可抗力条款1. 定义和范围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在合同签订时是不能预见的、无法控制的、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地震、洪灾、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政府管制、罢工等人力不可抗力。

2. 影响不可抗力事件会对项目的正常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延期交付、无法完成工作等情况。

此时,不可抗力条款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生效条件为了确保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履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或克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合理调整项目计划或成本来解决。

4.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证明材料。

例如,自然灾害可以通过相应的官方通告或专业机构的证明来证实。

5.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会导致合同的暂时或永久中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合同可能会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适度的调整或修订。

二、免责条款1. 定义和范围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前述义务,从而免除违约责任。

2. 免责条款的规定事项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以下事项:(1)免责的情况: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界定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免责条款;(2)免责的时限:规定在发生免责情况后,双方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一定时限内提供证明材料;(3)损失分担:表明在免责情况下,双方互相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免责条款的限制免责条款并非一刀切,具体适用范围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并受法律的制约。

协议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范围

协议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范围

协议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范围一、引言协议是双方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达成的共识,用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协议之后,双方可能面临一些无法预测或控制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这些情况被称为不可抗力。

为了解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条款。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范围。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为"力不可抗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是协议中的一种特殊约定,旨在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权益和义务变化。

该条款通常被视为一种风险分担和责任免除的约定。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广泛而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等。

2. 社会公共事件:如战争、骚乱、恐怖袭击等。

3. 政府行为:如战争状态宣布、国家封锁、法律法规变更等。

4. 重大突发事件:如疫情爆发、核事故等。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对协议中的权益和义务产生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能被免除或减少其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的责任。

2. 延期: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能要求推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3. 终止:若不可抗力事件长期持续或无法解决,合同可能被解除。

4. 修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能要求修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

五、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定义:明确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畴和要件。

2.通知义务:约定了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3.影响程度: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合理努力:约定了各方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应采取的合理努力。

5.解决方式:规定了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解决方式。

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范围应根据具体协议而定,但一般情况下适用于以下合同类型:1.销售合同: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产品交付、运输等环节时,不可抗力条款适用。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不可抗⼒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款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应从以下⼏个⽅⾯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在订⽴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般合同当事⼈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事件的发⽣有两个不同的标准:⼀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般理智正常的⼈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般正常⽔平的⼈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就应该预见到。

另⼀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发育状况、知识⽔平,教育和技术能⼒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

2、不可避免性。

合同⽣效后,当事⼈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这⼀意外情况的发⽣,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个事件的发⽣完全可以通过当事⼈及时合理的作为⽽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对于意外发⽣的某⼀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的努⼒⽽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事件。

4、履⾏期间性。

对某⼀个具体合同⽽⾔,构成不可抗⼒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以前,即合同的履⾏期间内发⽣的。

如果⼀项事件发⽣在合同订⽴之前或履⾏之后,或在⼀⽅履⾏迟延⽽⼜经对⽅当事⼈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事件。

构成⼀项合同的不可抗⼒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不可。

⼆、不可抗⼒的分类哪些事件属不可抗⼒,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

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1)⾃然灾害。

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类逐步提⾼对⾃然灾害的预见能⼒(如预测地震、台风),但是,⼈类仍⽆法抗拒它。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业活动和各类交易频繁进行。

在商业活动和交易中,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承载着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的干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可抗力条款被引入到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在保障合同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主体方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且对其履行合同的一方具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超越了合同双方的预见和控制范围。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被用于规范合同中不可抗力情况下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条款。

它确保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同时也给予了一方或双方在合同中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权利。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作用有:1. 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条款使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享有免责权,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该方无需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2. 调整权利义务:不可抗力条款允许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以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对双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3. 终止合同: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变得不切实际,不可抗力条款还可以作为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要素不可抗力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明确列出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阐述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履行、履行困难等。

3. 权益保障: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的权益保障措施,如免责、责任减轻等。

4. 解除合同方式: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可以及时终止。

四、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但也可以适用于合同签订阶段。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更好界定免责范围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更好界定免责范围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更好界定免责范围在商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

它旨在当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时,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免责保护。

然而,如何在范本中准确、清晰地界定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却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不可抗力,通常被理解为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无法通过合理努力予以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恐怖袭击;政府行为,如政策变更、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如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

为了更好地界定免责范围,首先需要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范围。

在范本中,应当以具体而明确的语言描述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类型。

不能使用过于模糊或宽泛的表述,以免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争议。

例如,仅仅说“不可抗力包括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是不够的,而应具体列举出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政府颁布的紧急禁令等”。

在界定免责范围时,还应当考虑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才能适用免责条款。

如果合同履行不能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或疏忽,那么就不能单纯地将责任归咎于不可抗力。

比如,一家企业因为地震导致工厂受损而无法按时交付产品,但调查发现,其实在地震前该企业就存在生产管理混乱、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问题,那么就不能完全以地震这一不可抗力事件来免除其违约责任。

时间因素也是界定免责范围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时间范围都需要明确。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后发生,那么就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以及在其影响消除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的时间,也应当在范本中有清晰的规定。

进一步来说,明确通知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当一方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借款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

借款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

借款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在借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还款义务。

为了确保借款双方的权益,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借款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和免责条款。

本文将针对借款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论述。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严重影响一方或双方债务履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突发疾病等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影响在借款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借款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延期履行还款义务。

不可抗力使得借款人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对借款的还款责任,并可以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重新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三、免责条款的意义和内容为了进一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在借款合同中往往包含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通常规定了在借款人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对其责任的免除范围和免除的时间。

该条款的存在可以使得借款人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免受合同违约责任,减少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应当明确免责的条件和免责的范围。

例如,当借款人面临突发疾病不可抗力事件时,免责条款可能规定只有在经医院证明确实无法办理还款手续时,借款人才能获得免责;免责范围则可能包括只减免或者延期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提供完全免除债务的解决方案。

四、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借款人应认真审查和了解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内容,并确保对自身的利益保护有一定的了解。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此外,借款人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不能单方面宣称不可抗力,而是应积极与出借人协商解决办法,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借款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寻求最优解决方案,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来源: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作者:日期:2007-09-03 我来说两句(0条)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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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案情:朱甲与朱乙系同胞兄弟。

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约定月息2分,从当年1月1日起计息。

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约定月息1分5厘。

2月6日,朱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96年7月,经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朱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同年8月,朱乙被释放。

1998年8月,二审法院赔偿了朱乙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1821.74元。

朱乙被释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

朱乙分14次还给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

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乙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中,被告朱乙对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但提出其从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该刑属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故只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应承担约定的利息。

而原告朱甲则坚持被告被错判与己无关,不应由此使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

本案在处理上产生三种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朱乙应否承担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上。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不属不可抗力,且其被错判与原告无关,因此朱乙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免除朱乙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

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当然无力偿还原告的利息,而且错判服刑的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偿还服刑期间利息的责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狱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

理由是:不可抗力免除的仅是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仅要求被告承担双方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该责任并不属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故被告仍要承担服刑期间的利息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实质上涉及到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如何界定其免责范围的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原准备以公路运输方式向对方送货,但卖方必经之地的公路因严重山体滑坡被阻断,在合同规定的供货期内无法修复,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改用铁路或航空(在不增加运费或对增加的运费负担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及水路等其它方式运输,只有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上述运输方式都无法采用的情况下,此时山体滑坡这一自然灾害才能构成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

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1)自然灾害。

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逐步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如预测地震、台风),但是,人类仍无法抗拒它。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阻碍着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为。

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变化,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

(3)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各国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宽严不一。

一般地说,将自然灾害、战争、严重的动乱和灾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国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计划变更、罢工、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行政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常引起争议。

这种区别是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习惯和法律意识的不同而导致的。

英美法系的各国一般将不可抗力条款称为“合同落空”条款,英国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将下列情况作为“合同落空”处理:(1)标的物灭失;(2)属人合同的当事人死亡;(3)标的物不存在;(4)违法;(5)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6)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拒发进出口许可证。

大陆法系一般将不可抗力条款归在“情势变迁条款不”之下。

法国法院对以“情势变迁”为由要求免除履行义务的抗辩要求很严,一般不轻易接受。

其判例认为,只有发生不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不可预知情况并使债务人在相当期间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碍,才能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意外事件,也要考虑具体的案情。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上述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免除责任”的范围作了扩大,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变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赔偿损害的责任”。

因此,我们在界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时也应作相类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扩大。

譬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可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的责任,但不能扩大到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

本案中,被错判服刑对被告人朱乙来说是不能预见的,而且凭其个人力量也确实不能避免并克服这一事件的发生,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但是,仔细对照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中“不能克服”的涵义,它并不是指克服某一事件本身的发生,而是指某一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克服这一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朱乙被错判服刑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法向朱甲还款,如其被捕前有存款的,可在入狱后通过监管部门办理向朱甲的还款;如没有存款的,也可采取委托家人代还、变卖个人财产等方式偿还。

朱乙被错判服刑只是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对其还款形成根本的阻却。

如朱乙与他人签订属人合同(如商业演出)后被错判服刑,由于朱乙丧失了人身自由造成无法履约,此时的被错判服刑方构成该属人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当然,被错判服刑期间朱乙不可能通过自已的劳动、经营等等的收入来还款,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嗣后国家已按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对其进行了赔偿,故朱乙不应再以此为由对抗本案原告,事实上原告与被告的被错判服刑毫无关联,也不应由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朱乙被错判服刑由于不具备“不能克服”这一法定要件,因此不构成被告还款的不可抗力事件,被告朱乙应当偿还朱甲全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此外,即使有人错误地认为朱乙被错判服刑构成不可抗力,那么免除的也只能是朱乙的违约责任,而本案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仅主张被告履行支付利息的约定义务,该义务自然不属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故被告仍应承担服刑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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