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仙居法院贯彻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5月11日上午,我院党组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会上,党组书记、院长陈微春指出,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重点突出了“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
陈院长强调,全院干警要熟读这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将此作为行动标杆,努力争当学习、实践《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模范,共同推进法院工作的全面进步。
同时,关于文件的学习贯彻,陈院长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全院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载体,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及“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第二,对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三思三创”活动的要求,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加以整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第三,继续强化廉政制度建设。
针对个别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领域及群众反映的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要强化源头治理,盯紧“重点人”、守住“关键事”,全面落实“监督防腐”措施,狠抓制度创新堵漏。
通过探索任职限制新机制、司法拍卖新模式、离任回避新思路等措施,着力构筑“隔离带”、“防火墙”,努力堵塞制度漏洞,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中介机构、离任人员之间的关系。
9月2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民商部门法官认真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参加会议,院长陈微春及纪检组长王旭东出席会议,会议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曹林平主持。
陈微春院长在会上强调指出,我院在5月初曾召开大会组织全院法官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过以上几个文件。
会后,各部门也组织法官们认真学习了文件,每个部门都制作了学习笔录和会议记录,每一位法官就该文件发表了自己的学习心得,纪检组对全院法官学习情况进行了督查。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忠诚司法事业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内容: 1.牢固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律,⾃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司法核⼼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任,认真履⾏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论。
(⼆)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1.维护司法独⽴。
司法独⽴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独⽴和法官的独⽴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民法院依法独⽴⾏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思考、⾃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不受权势、⼈情等因素的影响。
这⼀规定从三个⽅⾯对法官独⽴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外部独⽴。
审判独⽴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法官在⾏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其他影响相独⽴。
⼆是内部独⽴。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审判的⼲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独⽴。
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意识,⾃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坚持⾃⼰认为正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作为法官,要有自己的基本人性底线,下面为大家精心亲手第一手了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所有人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同学们!一、保障司法公正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指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法庭的言行体现出诚实,立法者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指摘。
第二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司法,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机构编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规应受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自觉遵守法定纠正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产生对该案件公正裁判公众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法官应当必须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形态的说情,并按照有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官借款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以不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法官应当主观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守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住地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民事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原告权利发表意见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法官审理案件坚持己见应当犹豫不决。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表情欧足联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严肃性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我国历代“矜老恤幼”理念体现

上海大学课程论文学院:社区学院人文大类姓名:杨然学号:******** 课程名称:社会学论文题目:我国历代“矜老恤幼”理念体现我国历代“矜老恤幼”理念体现摘要: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律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即老人和未成年人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却不对他们施加严酷的刑罚。
矜老恤幼原则是儒家文化发展的结果。
我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孔子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这种宽猛相济的执政思想与我国现在提倡的和谐社会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
对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恤刑”与我国“尊老”、“爱幼”的社会传统相一致。
关键字:矜老恤幼;德主刑辅;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中国传统刑法很早就注意到老幼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关于这一类人犯罪时如何处罚的专门内容,其中主要是体现了对老幼这一类特殊主体的宽免和优待,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浓厚的人文关怀色彩。
一、“矜老恤幼”的含义“矜”即“怜”,有怜悯、同情,顾惜、慎重之意;1“恤”则有忧虑、体恤、周济之情。
2从法律上来说,“矜老恤幼”即是当教化或道德不足以杜绝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不得不使用刑罚时,统治者应遵循“矜恤”之道,在制定法律时持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时现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时行慎重、宽减之策,刑罚适度,量刑适中,而不能折民惟刑、施刑无度。
同时“矜老恤幼”也可称为“尊长恤幼”,它是古代“矜恤”思想中一种。
“矜恤”思想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所体现,而后发展于春秋战国,并在汉代开始系统化,于隋唐成熟,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各代,皆推崇并不断充实和发展。
“矜老恤幼”作为古代“矜恤”思想中一种,它所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恤刑”观和仁政思想。
儒家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认为这是“仁”的基本要求之一,因而老幼犯罪在儒家看来是应当予以宽免的。
二、“矜老恤幼”理念沿革刑法首先是文化规范,然后才是法律规范。
刑法不等同于社会伦理但与社会伦理却息息相关。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司法考试增补法律法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0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控告、检举犯罪的权利。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民 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正在实施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 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控 告、举报;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管辖以诉 讼参与人、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
【案例】
被告人邓某,系某游戏厅工作人员。一日,邓某与邻居 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 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 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 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 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 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 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 服从法律”;前苏联宪法第112条、罗马尼亚第111条、朝 鲜宪法第140条都有“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独立的主体不同。
我国是整体上的独立,而西方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 还包括各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
独立的保障不同。
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审判独立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治 予以保障,缺乏法制保障。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则》都有体现。yua 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 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公布据悉,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件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
为保障规范的贯彻落实,专门增加了“监督和惩戒”一章。
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
■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提供咨询意见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
比如,在“忠诚司法事业”章节中,强调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在“保证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确保司法廉洁”章节中,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在“坚持司法为民”章节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在“维护司法形象”章节中,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预防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以及预防方法。
第一部分分析了西方国家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现状。
在第二部分里概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第三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三点,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
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
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
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预防方法、矫正方法一、西方国家的研究概况(一)、美国的研究现状美国是未成年犯罪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美国一直致力于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以期减少未成年犯罪所带来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相对来说,关于未成年犯罪的理论研究比较先进和深入,有着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美国法典》把未成年人犯罪定义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违反美国刑法(包括联邦刑法与州刑法),而该行为由成人实施则可被认定为犯罪。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款说明:在关系到儿童的所有工作中,不管是由公共机构还是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采取的行动,儿童的最大利益都应当是首要的问题。
且儿童是指年龄不到18岁的人。
当未成年人参与到各类严重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时,美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也面临着严重的转轨压力。
犯罪学家萨马哈认为美国少年司法亟待解决的由五个问题,分别是单独少年需求与权利和社会需求与权力间的平衡、少年司法机关的范围界定、少年司法程序、少年计划效果、程序与矫正少年的改革。
而美国法学家嘉纳就未来少年司法趋势指出,少年司法本身正处于艰难境界中,一方面极力固守矫正思想,另一方面又不免受到来自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冲击。
鉴于联邦少年司法顾问委员会系美国在少年司法政策的高级思想,《未成年人犯罪与控制法》创立,并由来自50个洲、哥伦比亚特区与5个海外领地的行政首长组成,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联邦和各州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忧虑和思考。
法律职业伦理整理
法律职业伦理一、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法官职业伦理:忠诚司法事业、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一)保障司法公正之具体体现:坚持审判独立、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司法效率、公开审判、遵守回避规定保持客观中立、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坚持司法为民之具体要求: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尊重诉讼参与人、落实司法便民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T19-22)。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坚持忠诚品格、恪守为民宗旨、坚持担当精神、强化公正理念、确保司法廉洁。
四、律师职业伦理:坚定信念、维护法治、追求正义、执业为民、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五、公证员职业伦理:努力学习,提纲素质;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六、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主体限制、内容限制、方式限制。
七、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私自收费、禁止违规收费、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禁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收费八、律师保密义务:保密主体、保密对象、保密期限、例外情形。
九、律师之间的关系规范:尊重与合作、禁止不正当竞争十、快乐湖案件:律师必须遵守绝对保密原则(一)从犯罪人本身进行考虑:隐私权仍应受到同等保护。
(二)从律师角度进行考虑:职业的特殊性赋予其保密特权,否则将失去委托人之信任。
(三)对“有限保密”的反驳:1.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2.在解决个案上,如果坚持有限保密,则初时便于获取案件信息,但既然如此,犯罪人还会坦白相关信息吗?故从长远来看,有限保密反而不利于个案之解决;3.在利益维护上,绝对保密有利于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4.在司法制度的有效性上,有限保密其实就是变向泄密,律师将成为苦苦规劝犯罪人坦白之小丑。
重点内容法官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公证员职业伦理之具体内容,结合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行为准则来进行背诵。
必修三《政治与法治》全册综合测试卷及解题指导(一)
必修三《政治与法治》全册综合测试卷(一)一、单选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1.回首百年历程,中国共产党肩负起探索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重任,团结带领人民以不懈奋斗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
放眼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历史,没有哪一种政治力量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深刻地、历史性地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②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④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是历史和人民的正确选择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二O二四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温暖人心的话语吹响了新年奋进的号角。
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孩子的抚养教育,年轻人的就业成才,老年人的就医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大家要共同努力,把这些事办好。
从新年贺词中我们能够深深感受到()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②人民永远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最大依靠③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④中国共产党把人民利益与自身特殊利益统一起来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24年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省常德市港中坪村考察基层减负情况时指出,党中央明确要求为基层减负,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精兵简政,继续把这项工作抓下去。
为此需要各地()①树立求真务实作风,减少政策落实环节②以政治建设为根基,调动全党积极性③加强作风建设,改进工作方法④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正风肃纪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中共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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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 郝银钟 ]——(2014-5-29) / 已阅274次
给予涉案未成年人特别司法保护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不成熟性和涉案原因的特殊性,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
应当给予涉案未成年人特别的司法保护,这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无论是建立专门的青
少年法院,或者在诉讼制度中设立独立的特别程序,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
殊社会群体的特别保护之价值追求。传统观点认为,“国家应当对其人民承担责任”,因此,
国家亲权理论成为创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必然逻辑——国家负有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
职责,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利益采取特别保护措施。这种观点从根本上改变了未
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但是,国家亲权理论尽管为国家权力贴上了自我内敛和爱的道德标签,可难以改变权力的本
质——它依然是把双刃剑,无法改变权力天然的扩张性和易腐性,从而存在着伤害未成年人
的可能性。再加上涉罪未成年人仍然处于身心不成熟这一天然弱势和因犯罪行为而面临强大
的国家权力之下的双重不利之地位,其受权力伤害的可能性就必然大大增加。国内外的刑事
司法历史发展也一再表明,国家亲权往往异化为国家侵权。在本质意义上,国家亲权并不是
源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怜悯和恩赐,也不是天然的、无缘无故的爱。正如契约论者认为国家
权力源于公民权利一样,它源于未成年人与生俱来、生而享有的特别权利,是未成年人这个
特殊社会群体应当享有的特别保护之权利。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权利是国家亲权的逻辑基础,
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是国家亲权的正当性、合理性之所在,它们之间是价值与工具的关
系。以此为逻辑,未成年人权利应是国家亲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家亲权应促进和保障未成
年人权利的实现,而不能忽视和排斥未成年人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未成年人权利
的价值不止于此,正如其他公民权利一样,它也是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之一。因此,树立这
种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保护观,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前提,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审
判实践的灵魂。
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保护观之下应遵循的原则
在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保护观之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呢?参照相
关国际准则和我国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贯彻落实以下原则:
处遇个别化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宏观上的整个人类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为视角,确
认刑罚个别化理论所主张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二元分离,要求建立独立的未
成年人刑事司法;第二层次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内部为视角,要求根据每个涉罪未成年人
的具体情况给出不同的处置和待遇。本原则是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权利的根本性原则,是其他
原则的逻辑基础。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利益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和利益最大化,是一项不可选择的人
权,也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对任何有可能忽视或者侵害未成年
人的理念和行为表示“零容忍”。
未成年人权利平等原则或无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与处遇个别化原则并不矛盾,这里抢调的是不能因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
地位”等方面的差别而对他们区别对待或歧视。相反,以此为标准的个别化是对未成年人权
利的亵渎。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未成年人受平等对待的权利,也是每个未成年人享有其
他权利的最基本的保证。
不公开原则。
它要求所有知悉涉罪未成年人身份的人员都不能向第三方透漏个人身份信息,审判机关应该
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司法机关应当消灭其犯罪记录。这是为了避免不适当的宣传或加
以点名而对其造成心理伤害,避免对其入学、就业、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促
进其健康成长。
非刑事化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尽量采取反传统的刑事制度或措施,即尽最大努力做到
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非羁押化和非监禁化,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非
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尽量通过立法活动将一定的犯罪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即缩小犯罪圈;非
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尽量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结案;非刑罚
化是指审判机关尽量将被宣判有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方法,即收缩法定刑罚圈;非羁押
化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尽量不使用逮捕、拘留等羁押性措施,而尽可能采取替代羁押性措施的
拘传、监视居住、保释等非羁押性措施;非监禁化是指行刑机关尽量弱化监禁机构的封闭性,
增强犯罪未成年人与社会的互动性,促成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即行刑社会化。它是传统刑事
制度或措施的异化,是刑法谦抑思想在未成年人领域的最好体现。
教育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以及他们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决定的,是处遇个别化原则
和非刑事化原则在逻辑上的进一步深化和必然选择。它通过教育矫正的方式使其从内心真正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通过教授文
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使其正常健康成长,不但降低了处分和刑罚的痛苦性,而且达到了预防犯
罪的治本目的。
专门化原则。
它是指各司法机构包括社区矫正机构都应设置自己的专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化的司法人
员,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护其权利。该原则是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组织运行
角度而言的基本原则,是以上各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以上各原则的组织保证。这一原
则也要求专业司法人员进行相关的司法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共同参与原则。
专门化原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自我封闭,恰恰相反,各专门机构
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家庭、学校、社团组织、志愿者等,形成相互协调、共同参
与的机制,这就是共同参与原则。该原则根源于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个复杂的系统的社
会工程,从组织运行上来看,专门机构的单方力量难以完成既预防又治理、既处罚又保护的
目的,需要借助广泛而又多层次的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力量的介入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监
督,能更好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奉行本原则的关键是各个专门机构间如何协调、各
种社会力量怎样参与、参与程度如何,这就是共同参与的机制问题。我国在今后的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贯彻落实共同参与原则。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聊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