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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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方式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方式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人权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状况以及自由受到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保护方式。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 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文明和发展的社会,我们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尚未具备充分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侵害和伤害。

他们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护,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2. 人权保障:未成年人也是具有人权的主体,他们享有生存、发展、受教育、健康等基本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是道德和伦理的要求,也是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的规定。

3. 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稳定环境的社会,能够培养他们健康成长,并为未来社会的繁荣打下基础。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式1. 法律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

通过法律手段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使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以法律规范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2. 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长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他们充分的关爱和关心。

3. 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保护:学校和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确保未成年人的学习权益得到保护,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教育与培训。

4. 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

全社会都应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积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援助,营造一个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5. 网络安全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新的挑战。

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引导和监管,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欺凌、网络暴力以及不良信息的影响。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研讨发言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研讨发言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研讨发言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这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上与各位进行探讨和交流。

今天,我想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这一重要议题向大家分享一些观点和想法。

首先,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尊重。

然而,事实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

例如,儿童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化,网络暴力、性侵犯等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以及一些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识和措施。

首先,法律体系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基石。

我们需要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加强司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的专业化和有效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便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件。

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我们还应该注重教育、预防和引导的工作。

通过教育,我们可以提高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增强他们辨别对待不良信息和威胁的能力。

同时,定期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课程,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制度,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形成合力。

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等,都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关注和关爱未成年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加强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资源。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的关注。

我们要通过不断地研究和总结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改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谢谢大家!。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及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在我国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工作。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体系广泛涵盖了从婚姻家庭、教育、劳动、刑事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和规定。

以下将对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1.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自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该法分为总则、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五个部分,明确了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2. 婚姻家庭方面的保护(1)婚姻法:婚姻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婚姻禁止和保护规定,确保其法定婚龄和婚姻自由。

(2)婚育政策:我国限制未成年人女性的生育年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的保护措施。

3. 教育方面的保护(1)义务教育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保障责任,并规定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保障未成年人获取职业技能教育的权益。

(3)学生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4. 劳动方面的保护(1)劳动法:劳动法明确了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包括就业年龄、工时和休息等方面的限制。

(2)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特殊劳动关系下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

5. 刑事方面的保护(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进行了特殊规定,确保审判公正和刑罚合理。

(2)刑法:刑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和减轻刑罚的规定。

二、本所涉及附件如下:(此处进行具体附件罗列)1.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3.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的文件4. 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分析报告三、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此处罗列法律名词及相应注释)1.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个体。

未成年法律案件法理分析(3篇)

未成年法律案件法理分析(3篇)

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未成年法律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法治精神的传承。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对未成年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虽未成年,但其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法律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避免对其进行侮辱、体罚等行为。

2.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等。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既要进行惩罚,又要注重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4. 家庭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1. 程序公正:在处理未成年法律案件时,应当确保程序公正,包括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环节,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实体公正:在案件实体处理上,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定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3.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公开其个人信息,防止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4.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特别是对于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听取其意见。

三、具体案例分析以下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为例,进行法理分析。

案例:某市一名14岁的初中生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偷窃邻居家的钱财。

被邻居发现后,报警处理。

1. 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小明未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小明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相应处理。

2. 程序分析:在处理本案时,司法机关应遵循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确保程序公正。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未成年⼈司法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的权益,避免其⾛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是为了让我们培养⼀批在未来优秀和为国家能够做出⾃⼰⼀定贡献的栋梁。

那么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对未成年⼈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职责,对未成年⼈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办理。

2、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与羁押的成年⼈分别看管。

对经⼈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应当与服刑的成年⼈分别关押、管理。

3、⼈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作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的犯罪情况,采⽤不同的教育改造的⽅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种形式:1、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实⾏集中管教的⽅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未成年⼈司法保护都有哪些内容呢?我国的司法对于未成年⼈的保护都体现在哪些⽅⾯呢?⼤家可能对这些都还不是很熟悉,下⾯就请⼤家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未成年⼈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1、内容简介⑴有权实施司法保护的机关有哪些?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司法⾏政部门,即⼴义的国家司法机关。

⑵“依法履⾏职责”的司法保护;⼀般司法保护:适⽤于所有未成年⼈。

特殊司法保护:司法会议对有违法犯罪⾏为的未成年⼈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改过⾃新的保护措施。

⑶司法机关在保护的⾓度讲,它包括:①⼈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③依法保护为未成年⼈及其监护⼈,其他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使。

从特殊司法⾓度讲,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为的为未成年⼈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改过⾃新的保护措施。

⑷“专门保护措施”的含义是什么?指有别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定程序进⾏的⾏政保护措施。

从司法保护涵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所说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般的司法保护,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护。

2、基本要求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保护法作了⼋个⽅⾯的规定,下⾯主要列举四个⽅⾯的内容,前三个⽅⾯内容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为的未成年⼈⽽⾔,最后⼀⽅⾯内容涉及所有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⑴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实⾏有别于审理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从1988年起,我国各地的⼈民法院相继成⽴了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法庭,该法庭由少年预审组,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预审,起诉和审判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的侦察、起诉和审判的⽅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⑵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就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的⼈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心发展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如社区矫正、少年管教所等,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尊严。

同时,法院还会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政府会通过加强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加强社会教育等多种途径,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也为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日益重要。

为了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我国立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确认在《民法典》第8编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

首先,在确认权益方面,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和财产权益上的特殊地位。

1. 行为能力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方面受到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的原因在心理、思维和认知能力上与成年人存在差别,其行为能力有限。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限制行为能力,需要得到监护人的指导和保护。

2. 财产权益特殊保护民法典还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通常缺乏独立管理和保护自己财产的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欺骗和侵占。

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的特殊保管和监护措施,确保他们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和福利的保障1. 生活权益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得到特殊保障。

未成年人在生活中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照顾,民法典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健康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家庭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2. 教育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得到了特殊保障。

教育是未成年人发展的基础,对于他们的未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民法典规定了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优质的教育,并促进其全面发展。

3. 福利权益保障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福利权益进行了特殊保障。

福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康复、保险等方面的保障。

未成年人在此方面通常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他们获得公平和平等的福利待遇。

三、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家庭关系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是其成长和发展的基石,因此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家庭关系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发展第一章前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是社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

如何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作为一项公共事务,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需要长期深入地开展。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独立思考能力,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常会遭受挫折。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1 教育宣传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比较薄弱,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教育宣传方面是很重要的一环。

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宣传与教育,可以有效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立法保护方面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法律为依据,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非常必要。

目前,我国已经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到国家立法中,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修正案(九)》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3 司法机构保护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司法机构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维护。

例如,开展未成年人适用相对独立程序试点工作,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独立审判庭等等。

第三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展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中,不断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3.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日益增多。

因此,建立适应当前社会和法律环境的法律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3.2 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中,社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比如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宣传等等。

同时,在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也应当进行积极参与,对司法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司法结果进行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框架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框架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框架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其中之一,下面将对该法律框架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未成年人,保障其在生存、发展、受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成年人还是外国未成年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均受到该法律框架的保护。

二、家庭保护义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是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提供生活、教育、保健等方面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三、教育保障措施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是法律框架关注的重点。

该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此外,针对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教育保障措施。

四、健康保护机制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其健康成长的基础。

法律框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保证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权利、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的行为等。

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未成年人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助于其全面发展。

法律框架允许未成年人参与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地参与社会活动。

六、法律责任和保护机制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框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机制。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设立了投诉举报渠道和相关机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七、国际合作和交流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强调了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

法律框架鼓励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等进行合作,分享经验、资源和技术,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国际化和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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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提要】 (1)【关键词】 (1)第一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渊源 (2)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3)第三章、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 (6)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1)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论文提要】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国家的政策法律、家庭的监护、学校的教育、社会大众的关爱等等,然而最根本的保护还是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因为在法治社会当中,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并保障其实现。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诉讼权利司法保护犯罪记录隐形化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要建设成这样的社会,就必须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因为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现实的主力军。

[1]第一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渊源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重视的不断加强,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建立起来。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未成年人法律地位和主要权益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2、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和《婚姻法》都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原则。

3、关于对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的有关规定和《义务教育法》。

4、关于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如《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5、关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6、关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7、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

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他们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则受情绪的影响,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报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问题。

专家们在调查中发现,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的。

陕西省某县一名15岁的少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时教师处理不公、偏袒对方导致该少年产生报复心理,放火烧毁了教师的宿舍。

中国目前还没有此类因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统计数字,但是这类情况的多次出现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社会各界应该尽最大努力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然而,我国立法及司法中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与做法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一)缺失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统。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星、散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的有关章节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之中,还未能形成独立、科学的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统。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1、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

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

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

[2]2、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不仅内容不充分,重复多,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18条第3款),但是,且不说对于有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来说,剥夺监护根本就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推卸责任的机会;由于没有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儿童福利的规定不足,那些剥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仍然很难获得有效救济。

(二)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则和制度。

如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犯罪记录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会伴随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也必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

另外,对未成年人的审理不公开,但宣判却要公开,也影响其将来的成长和发展。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1、责任主体概括。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责任主体的规定,势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难。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恰恰存在这一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对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

2、执法部门不明确。

违法行为发生后由什么机构或部门采取什么措施追究责任,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实现的切实保证。

这一规定的欠缺,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现实中无法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缺陷。

如讯问或审理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

刑诉法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的“可以”属选择性的规定,与《北京规则》规定的少年“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有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存有差距。

第三章、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一)加强行政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那么多网吧对未成年人敞开门户?为什么仍有那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书报、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场?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履行职责相关,政府行使权力不到位是导致社会生活中出现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实体到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而且已基本趋于专门化。

但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以减少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填补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缺失和空白,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实。

此外还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保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犯罪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逐年上升,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影响,财产受到损失,人生权利受到侵害,有部分未成年人受犯罪分子勾结、胁迫、教唆走上犯罪道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在办理针对侵害未成年的案件,一要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对象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打击在校园内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勾结、胁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要加大打击力度,在贯彻快审、快捕、快诉严打方针的同时,对一些犯罪分子不供、翻供以及侦查不到位,造成供证之间矛盾,要深入进行补查、复查证据工作。

绝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治,通过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心身健康,使未成年人在良好社会环境中学习生活。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制度。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必然会降低公众对其的肯定性评价,对其以后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

因此,应对其犯罪记录进行隐形化,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的审理和宣判都不公开;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取消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

据资料反映,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

日本则仅为1%,而我国只有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

因此,要做到没有逮捕必要,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

即使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校学生,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有关规定,也尽量不捕,以使有一个较好的改造环境,从而使未成年犯罪人在相对自由缓和的氛围下恢复自信、改变自己,尽快回归主流社会。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应逐步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适当成年人在场、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

在各国立法上均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而且还相应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采取的替代性措施。

如英国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

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其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

不仅要切实保证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尚未赋予的,但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应该赋予的权利。

对于法院系统,则应该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实要素,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二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把好证据审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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