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合集下载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现及建议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现及建议

维护妇⼥⼉童权益⼯作现及建议维护妇⼥⼉童权益⼯作现状及建议妇⼥⼉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县认真实施妇⼥⼉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努⼒改善妇⼥⼉童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化维权⼯作格局初步形成,妇⼥⼉童的各项权益得到进⼀步维护。

⼀、维权⼯作的主要成效近年来,我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职责,不断加⼤维权⼒度,⼀⼿抓发展,⼀⼿抓维权,在保障妇⼥⼉童合法权益⽅⾯做了⼤量⼯作,努⼒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童事业发展的⼯作格局。

(⼀)强化思想认识,优化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作的重要性,从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度来认识维护妇⼥⼉童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员到位。

能找准维权⼯作与中⼼⼯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各单位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开展以宪法为中⼼,以保护妇⼥⼉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妇⼥依法维护权益的⾃觉性和能⼒不断提⾼,全社会已初步形成尊重妇⼥、爱护⼉童、维护妇⼥⼉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各单位认真履⾏各⾃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作制度和维权信访⽹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政、公正司法⽔平明显提⾼。

县⼈民法院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虐待家庭成员等⾏为,保护妇⼥⼉童的⽣命健康权和⼈格权;正确适⽤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6所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作。

2002年,全县共依法选举11名妇⼥⼲部担任⼈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

今年上半年,县⼈民检察院充分运⽤检察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侵害妇⼥⼉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作。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前言中国是一个儒家社会,尊老敬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这个美德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比较尊重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在中国社会中,家庭一直被视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单位之一。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是他们最重要的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和变化。

同时,社会中也存在一些个别现象,理性地看待,不难发现这些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性侵、校园暴力等等。

这些问题对社会的发展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概述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妇女儿童组织,妇联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妇联的保护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心理援助3.未成年人防范教育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主要是为了帮助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救助和帮助。

在这个方面,妇联与公安、司法、教育等单位有很好的配合关系,能够及时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救助。

未成年人心理援助未成年人心理援助主要是针对遭受心灵创伤或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作为一项重要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妇联开展了多项心理援助活动,如心理咨询、心灵疏导和个性塑造等,让那些遭受心灵伤痛的儿童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同时解决他们的心理困扰。

未成年人防范教育防范教育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旨在通过教育未成年人避免一些不良和有害的影响,让他们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妇联开展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防范教育活动,如反校园暴力、反网络性侵等,通过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妇联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妇联会参与制定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2019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目标任务1.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为儿童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3.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合作内容(一)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1.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

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2.10•【字号】•【施行日期】1985.0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十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确保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对于侵犯本单位或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揭发、检举都应受理,如果推拖不管,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条广大妇女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严禁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切实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生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作和专业外,应统筹兼顾,择优录取,不得对妇女提高录取标准或分数线。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晋级、提职、评定职称、评选模范和评奖时,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城镇职工住房依据一户一处的原则分配,从男从女由夫妇双方自行确定,任何单位不得作出以男方为主的规定。

农村在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项目时,不得歧视妇女。

违反前四款规定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或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毕竟在整个社会上,这三类人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所以很有必要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下文中小编带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保护特殊人群法律规定(3篇)

保护特殊人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贫困人员等。

第三条保护特殊人群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特殊人群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公正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特殊人群的身份而受到歧视。

3. 保障原则:为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4. 发展原则:促进特殊人群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老年人保护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保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2. 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3. 参与社会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4. 享有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第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未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教育和抚养的权利;2. 享有受教育权利;3. 享有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4. 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家庭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受到公正审判。

第四章残疾人保护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护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2. 享有教育权利;3. 享有就业权利;4. 享有文化生活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一、引言妇联作为我国妇女儿童保护领域的重要组织之一,承担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遭受各种侵害和伤害的情况依然存在,妇联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总结妇联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剖析工作中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亮点与成就1. 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妇联积极参与国家级儿童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例如,妇联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文件,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加强科学研究和调研妇联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例如,妇联组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了依据。

3. 建立和完善监测机制妇联建立了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保护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监测机制的建立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4.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妇联注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度。

例如,妇联组织了多次未成年人保护主题的宣传周活动,提高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妇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儿童组织和国际妇女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例如,妇联组织了多次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国际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的落地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但实际落地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细则尚未完善,导致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2013年第06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婦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妇女权益维护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维护妇女上述权益,但同时要求妇女同志自身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家暴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要求,不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办案人员,要从根本上改变“家庭暴力属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该立案的立案,不得推诿或置之不理。

二是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

首要目标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是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

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时,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

只要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

四是特殊保护原则。

《意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的群体进行了倾斜,通过代为告诉、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

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殴打。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进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2、司法保护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