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第一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因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代写论文(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古典学派兴起以后,肇始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报应刑罚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严重程度,对刑罚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种酷刑,如死刑、流放同样适用儿童等未成年人。
[1]随着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刑罚惩罚功能的唯一性开始动摇,兼之以警示性预防犯罪功能。
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影响和推动下,刑罚观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也形成了一些现代刑事法理论:一是非犯罪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发生着变化,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淡化、弱化,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一定要受刑法惩罚。
同时,社会自身的某些缺陷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一些欧美刑法学者认为是“刑法制造了犯罪”,国家要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刑法认定犯罪的行为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某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2]二是非刑罚化理论。
该理论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体系的不断进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愈发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提出与实施,更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概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处罚。
2. 促进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通过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因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现状目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均会充分考虑该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
同时,司法机关还通过心理疏导、教育改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保护力度不够、法律援助不到位等。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得到充分贯彻。
2. 法律援助不到位: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3. 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不足:应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工作心得:做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工作国家刑罚权与公民权利最容易发生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领域在刑事诉讼,201X 年3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诉讼法律修改完善的亮点和关健,是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要求执法者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必须提高人权保护意识,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切切实实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X年10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的修改和201X 年12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的修订无不贯穿着这一法律精神。
现结合司法实践、以防止程序缺失为要旨,就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一、程序性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年龄证据《规则》《规定》要求,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关健,它居于实体审查前端、决定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后继程序的适用,属于必须首先审查的重要事实。
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级检察机关或设有独立机构或有专门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而案件的受理依《规则》规定都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其案件受理过程中的程序性审查内容一般包括: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随案实物、款项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4、涉案人员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对证据材料不作实体审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亦未作特别规定。
愚者认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据应该纳入程序性审查范畴来进行审查,理由有五:一是年龄证据是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考量标准,也是侦查监督活动开展和逮捕必要性审查的事实依据。
论最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的保护

论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的保护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然而,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同时也面临着刑事诉讼权益的保护问题。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应该是一个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国立法已经出台了各种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同时,我国司法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庭审保护措施等。
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值得肯定的案例。
例如,在2016年,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民主权利,支持其参与庭审,并进行适当的庭审保护措施。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成立,但判决书中没有公开其个人信息和鲜明的社会评价,同时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教育和引导,保障了其健康成长。
此外,2018年广西南宁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嫖娼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同时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
通过法院的公正、严格的审判,未成年人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同时也起到了威慑作用。
还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如2015年广东省省高院对三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庭审进行特别的保护,不公开庭审过程,特别安排庭审时间和庭审环境等。
此外,2017年浙江省嘉兴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法院在审判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当前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各方应该积极参与,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多方面的合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除了法律、司法等方面的保障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工作。
浅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在诉讼中更应该注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然而,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体现得并不明显。
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法典, 关于未成年被追诉人权利特别保障的条款只有三条。
除了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不公开审判和指定辩护外,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 一些重要的、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均未涉及。
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 应从形式和内容上完善相关立法。
一、形式上的完善刑事诉讼法应专章设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从立法形式上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有关未成年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散见于不同章节。
我们认为, 这种立法形式不能彰显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而应当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规定。
这是因为, 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二者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基本原则上, 也体现在具体制度和规则上。
首先, 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方针和原则与成年人不同。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而言, 从整体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 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很多是基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 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 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可能的。
另外, 未成年人犯罪是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世界公害。
据有关数据统计, 少年刑事作案人员( 14 至17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比大体维持在10%左右, 青年刑事作案人员( 18 至25 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比大体维持在40%左右%。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2023-11-06CATALOGUE 目录•引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结论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和司法体系,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处理不够公正、科学和有效。
研究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理,还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强调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的法律制度之一。
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当时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摘要:我国立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心智尚未健全,知识的储备也不足,没有对复杂的社会认知能力,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他们对新事物充满好奇,并能不加分辨的很快接受。
文中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权利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1.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教育、矫治为主,灵活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化的处理办法。
1.2诉讼权利保障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依法保障其特殊诉讼权利。
1.3专业化办案原则即为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由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安司法专业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
2司法保护在未成年人各个不同阶段的刑事诉讼中,面临隐私权保护不足2.1单就《预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条文来说,是一个把“可以”演变成“应当”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进步,也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高法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专门审理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对比普通案件中的一审程序对法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是该法不足之处就是没有体现出对公检机关的大致规定。
这应该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公检机关在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受理时,习惯于普通程序,一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要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担。
利用专门的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高法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而制定的。
一般法院为了免去麻烦,而是为其指定辩护人,而辩护人的指定常常因为仓促而成为形式主义。
2.2合法权益并没有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力被侵犯后,有哪个部门对其保障。
使未成年人在受到权力侵犯时不知向哪里求助。
启动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序,才把这个问题凸现出来。
无论是辩护权还是隐私权都是未成年人该享受的一种基本的权利。
无论是在侦查还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始终起到重要的作用,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剥夺。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摘要:随着“温岭虐童案”“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等这一类案件的发生,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的同时,有必要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关注,本文分别从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案、侦查和审判三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立法修改和司法更好地运行。
一、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不足。
首先,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区分弱化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有学者认为“刑事自诉将一定的刑事追诉权赋予被害人。
增加公诉案件的救济渠道,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体现诉讼的民主性”,然而,这种观点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当中很难成立。
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自诉制度非常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第一,由于被害人的年龄幼小,自诉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般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就使这类案件中不仅侦查、公诉机关无法积极主动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受害的未成年人也很难依照自己的意愿寻求直接的法律救济,只能寄希望于其法定代理人的决定。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来说。
这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如果坚持自诉,不仅要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而且需要经过漫长的刑事自诉程序,换来的还有可能是“空判”。
如果选择“私了”,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会作何选择也就不言而喻了。
不仅如此,这种立法上的区分可能使未成年被害人陷于更危险的境地。
其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立法未予关注。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均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然而,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仍要小很多,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如果被告人无权自行聘请辩护律师并且不放弃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应当为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刑事诉讼权利一直备受关注,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但实践当中有不到位之处,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之不足,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法律制度保障;不足;措施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14—18岁这一年龄段的人。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称为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辩论权、陈述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这些诉讼权利是每一位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之法律制度保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及有关组织团体做出各项努力。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即他们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比较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且可塑性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刑事政策上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立法体制上,形成了以《刑法》、《刑
事诉讼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在组织休系上,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在诉讼制度上,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指定辩护制度、讯问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制度、免受死刑惩罚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执行上实行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犯改造制度等。
[2]这些方针、原则、制度以及立法体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追随了世界潮流。
二、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之不足
1、刑事诉讼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与理论要求相去甚远。
第一、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高检规则》均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但实际上往往因为“联系不上”、“父母双亡”、“路程太远”等原因,使得其法定代理人没法到场。
第二、法律援助工作做得不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
款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第39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实践中,在侦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很少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而仅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辩护,这极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2、判决后的保密工作有所欠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公开审判制度,但判决却要求公开,这就让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很难抬起头来。
而且犯罪记录一直伴随着其个人档案,这使得未成年人很难找到工作,从而重蹈覆辙,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办案人员有待专业化。
在组织体系上,虽然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但在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人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些机构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侦查员还要办理其他案件,无法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并且办案人员不太了解未成年人
的特点、不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就很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三、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之应对措施
1、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人时确保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愿到场,得有其他人员到场,如其他近亲属、老师、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等。
这样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就不会那么害怕,在没有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也会如实交代,同时可以防止办案人员的威吓、利诱甚至刑讯逼供。
2、法律援助工作应落到实处。
为了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为了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社会都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而作为国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更应该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3、不公开审判的同时,做到不公开判决。
这里的“不公开判决”,是指不对社会公开,仅在小范围内如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公开。
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应跟随其档案,用人单位也不应考察应聘者是否有前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只留存于公、检、法就可以了。
这样,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就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会被社会遗弃,不致遭人嘲笑和受人冷漠,有利于其重新做人。
4、办案人员应专人专用,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同时办案人员要经常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以便更好地了解犯罪心理学、掌握教育方法,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办案机构应保持其稳
定性,在全国范围内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国枢:《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参见朱怀良:《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