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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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的完善
21 0 2年第 8期
民主与法治
。 史华松
卢 宁
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 机制 , 是党 犯罪 。 教育刑论将报应 刑刑罚 的 “ 看” 向后 转化为 “ 向 中央着 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实现社会长治久 安作 前看” 从对犯罪 的消极反应转化为积极反应 , , 是蕴含
柱, 其健康成长攸关 国家 、 民族 的生存与发展 , 亦是其 等也认为 , 人是 “ 经验 人” 外部环境对人 的行为善恶 ,
父母 与家庭 的希望所在 。所 以, 创新未成 年人社会管 具有 决定性影响 ,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其成长过程 的 理 , 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 罪是契合胡锦 涛总书记关 预
不同 , 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承担的是追诉犯罪的司法 指 出的是 , 法庭教育作为社会教 育的类 型 , 具有 如下 职能 ,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 对未成年人 的程序保护 特殊性 : 一是被告人 以其普通社会 成员的身份 , 享有
就是其落实好教育职能最重要的内容 , 也即其教育矫 正 当程序保 障的权利 , 而作为特殊 的未成年个体 , 他 正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权 们又享受 国家和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和教育 的优待 , 法 保障上 ; 而刑罚执行环节 的教育矫正则主要反映在对 庭教育 正是这种 基于未成 年个 体双重特 征的特殊 教 未成年犯具体行为及其犯罪心理的矫治上 ,两者 与下 育形式 。二是 与通常 的社会 教育一般是 事前教 育不 文论 及的法庭教育存在一定的联系 , 但仍 区别于作为 同 , 法庭教 育是对被告人 的事 后教育。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首要价值的教 育矫正的内容 。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保障儿童优先发展 、 促进儿童 理念融通 而共 向 , 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成 集

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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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引言未成年人指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违反法律规范、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法对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时,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及在开展个体矫治和犯罪预防的过程中进行特殊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现有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思考和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在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既体现审判机关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有教育防治功能的规范、高效、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关系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今后的战略走向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

本文写作目的是为了合理地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尽一点绵薄之力,着眼于不公开审判制度,以期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虽然都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不同,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动机、行为方式等产生直接的影响。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但要在定罪量刑上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应当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

这是因为,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则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1]。

为此,就必须建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审判制度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审判制度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审判制度蒋志如【摘要】通过分析文本《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其一,未成年犯罪被告人之(诉讼)权利和利益有部分属于福利型权利,因而在增加其诉讼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增加司法机关权力与保障之;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单行规定可谓未成年被告人之权利保障书.《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从文本角度看,取得巨大成就,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司法实践情况的集中体现;但是,当将该规定配置的(司法机关)权力和(未成年被告人)权利放置在法治框架下审视,我们有理由担心这些权利,特别是体现福利型社会时代的权利的实现情况.【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7)005【总页数】7页(P45-51)【关键词】未成年人;审判制度;诉讼权利;《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者】蒋志如【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一、导论法院作为正义的守护者、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对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影响具有最终性,同时其也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和检察行为作出程序性审查①由于中国法治国家还没有建成,司法独立也没有实现,法院还很难对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诉讼行为将展开有效审查,往往就沦为了“流水线”作业,沦为了联合审查、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

进而言之,法院法官的司法其实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对其他司法权运行作一个司法程序上的判断[1],其二,通过解释、适用法律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局性裁判。

这一判断也应当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颁布的)单行部门规定也包括这两方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颁布的单行部门规范很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从1995年起颁布了三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单行部门规范,分别为1995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号》,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法释[2006]1号)》;除此之外,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部综合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计37条)属于最新关于涉及未成年人的部门规范。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

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

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冀祥德,齐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特点,指出对它进行完善的实际意义所在,并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一套新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从而有效遏制和处理各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的频率,通过进一步地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来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l一0006—04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最早建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情势的变化,各种问题凸显出来,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地方。

法律制度的滞后,既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对象,又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动因。

因此,以立足国情为基础,以借鉴经验为手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就成为顺应时代变化的必然选择。

唯有如此,该制度在新形势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优势与缺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探讨作者:张伟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22期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制定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谦抑性以及刑事和解的思想,通过采用刑罚之外的特殊预防方式,实现刑法的目的,这是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伟大突破,但是在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几点显著的问题,所以本文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论述,希望可以实现我国成立这个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正当;刑事诉讼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条件过于严格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很严格的。

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检察官一般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提出一定的要求,这一点要求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必须要有全面的了解,才能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满足这个条件,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以前的工作经验,来对未成年人做出一定的处理。

从这一点可以了解到,仅仅只是在刑罚的这一个方面,我国这个制度的适用条件也别的非常严格。

然而在某种条件下,人民检察院的判断结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误。

(二)考察机制不完善1、考察期限的规定不够细致我国设置考察时间段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段时间内好好的反省自己的过错,并且在这个时间段内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改变自己的不足之处。

正因为如此,在进行考察的这段时间内,检察官一定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考察。

如果检察官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考察,将会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并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这一点不利于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实施。

2、考察主体缺乏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考察法律实行情况的主要机构,那么同样的,人民检察院也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考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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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制度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新增加的诉讼制度,通过对这些制度的研究剖析,可以知晓是犯罪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合适成人在场制度。

【关键词】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
一、犯罪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根
据案件情况在社会上对其生活背景、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通过走访了解进一步熟悉其涉案基本情况的过程。

此项制度在一些关于未成年人国际公约中普遍得到确立,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运用的惯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就做出过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前,应对青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审判”。

2012年刑诉法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做法并吸收国内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探索的基础上在第268条也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刑诉法首次肯定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进行社会调查,能使办案机关更好地了解其犯罪原因、过程的全部经过,从而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并
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认罪悔改,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讯问、审理,对其施以教育,矫正不良习性,对全面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侦查机关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及进行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检察院决定暂不提起公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考察期间,根据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此制度的入法能够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悔过自新,安心接受改造,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具体阐述这项制度:(1)刑诉法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异议主体。

第1款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第1款适用条件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第2款的异议主体是公安机关,被害人,第3款的异议主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诉法第27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主体、考察期限、考查内容。

第1款考察主体是检察院监督考察,监护人协助;第2款考察期限是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第3款考查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
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3)刑诉法第27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结果。

第1款对其做出起诉;第2款对其做出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构建和完善不起诉制度解决刑事犯罪率居
高不下和诉讼资源有限之间矛盾,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对轻微犯罪实行教育、感化、化解、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贯彻落实,促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从事合法活动较好地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犯罪记录的存在,会给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甚至为他们重新犯罪埋下隐患,故刑事立法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做出了规定。

实体法上规定的是刑法第100条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程序法上规定的是刑诉法第275
条第1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由刑事实体、程序法的规定晓得,犯罪记录的封存条件为:(1)年龄条件——以行为时为准,该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刑罚条件——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该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犯罪记录封
存制度使有过错、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譬如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享有一样权利,避免犯罪前科给其带来负面影响,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步入人生的殿堂提供机会上的平台。

四、合适成人在场制度
法律建立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时候允许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不足,在法律程序运行过程中,难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乃至受到非法侵犯。

2012年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些缺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使合适的成年人能参与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和审判活动中,代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合法权益在第270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由此规定可知,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有:(1)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和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的权利。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自行或者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讯问时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3)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4)可以阅读法庭笔录和讯问笔录以及向他宣读法庭笔录和讯问笔录。

未成年人合适成人在场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局限的不足,消除其心里恐慌和不足,帮助其与讯问人沟通,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正当进行监督,而且可以防止在诉讼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与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2.
[2]臧铁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5辑[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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