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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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常见的风险点

工程合同常见的风险点

工程合同常见的风险点一、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若表述不明确,将给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

例如,若质量标准模糊不清,可能导致双方对工程验收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引发争议。

二、变更管理不当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材料替换等情况时有发生。

若合同中未对变更程序、成本调整等进行明确规定,或变更管理流程不规范,都可能导致成本失控和工期延误。

三、付款条件不明确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

如果付款条件模糊或过于宽松,可能会造成资金回笼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和供应商的资金链。

四、违约责任界定不清合同应当对违约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明确界定。

如果违约责任模糊,一旦发生违约,双方就难以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

五、保险和担保条款缺失保险和担保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

合同中应包含保险责任范围、担保形式等相关内容。

缺乏这些条款,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补偿。

六、不可抗力条款不完善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免责条款。

如果该条款设置不当,可能导致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对于责任承担的理解和执行产生分歧。

七、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合同应当预设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如果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争议,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能会变得漫长且复杂。

八、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如果合同中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保护进行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九、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忽视合同中应包含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的环保和安全标准。

忽视这些内容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社会信誉的损失。

十、附加条款考虑不周全除了上述常见风险点外,合同还应考虑到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顺利进行的因素,如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应对措施。

工程合同管理岗面试试题

工程合同管理岗面试试题

工程合同管理岗面试试题试题一:基础知识考察请简述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并说明在每个阶段中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

试题二:案例分析假设你负责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供应商延期交货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工程进度。

请问你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请详细描述你的处理步骤和考虑的因素。

试题三:法律法规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关键条款?请举例说明这些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试题四:风险评估在工程合同管理中,风险评估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请列举你认为的五个可能影响工程合同履行的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试题五:沟通协调能力描述一次你参与解决合同争议的经历。

在这个过程中,你是如何与各方沟通和协调的?最终的结果如何?试题六:合同条款解读请阅读以下合同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针对这一条款,你认为应该如何界定“不可抗力”?在实际操作中,你会如何确保这一条款得到有效执行?试题七:成本控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请结合实际案例,说明你认为最有效的成本控制策略。

试题八:合同变更管理当工程合同需要进行变更时,你会如何操作?请描述变更管理的流程,并指出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和管理问题。

试题九:信息技术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逐渐成为行业趋势。

请谈谈你认为电子合同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及其可能面临的挑战。

试题十:职业道德与责任感作为一名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你如何看待职业道德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请举例说明在面对道德困境时,你会如何做出决策。

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

a
8
4.2.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4
5
承包人的停工 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但停工 期间应监理人 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不能按期竣工 的,应合理延 长工期,承包 人不需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 应采取赶工措 施,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a
9
案例1
➢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不妥,应为设计 单位提出;
➢ 监理单位随后指示采用灌浆方案,并及时发 出了书面变更通知不妥,因为涉及到设计方 案,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a
11
请问下 列损失 有谁来 承担
案例2
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 单位签订合同后,在施工中突遇 合同中约定属不可抗力的事件, 造成经济损失(见下表)和工地 全面停工15 天。由于合同双方均 未投保,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施工 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向 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费用补偿和 工程延期申请。
6 停工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窝工费
0.2 承包人 8.0 承包人
7 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
1.5 发包人
8 现场清理费
合计
0.3 发包人
21.0
a
13
2.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水利水电工程所需材料宜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 主要工程设备可由发包人另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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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7 交通运输
•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 场内施工道路 • 场外交通 •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 • 道路和桥梁的损害
a
12
序 号
项目
金额 责任 (万元) 界定
1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待安 装的设备修理费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

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要点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要点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要点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控一、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对策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

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防"的问题.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

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

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

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

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场。

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被动地位”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略和技巧。

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

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常见的几类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常见的几类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常见的几类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一)买卖合同1、双方当事人信息: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

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要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分期付款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8、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9、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10、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11、检验条款:第8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了检验条款。

12、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13、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4、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5、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16、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约定既可由法院管辖又可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约定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浅谈工程项目履约阶段主要经营风险

浅谈工程项目履约阶段主要经营风险

浅谈工程项目履约阶段主要经营风险摘要:工程项目履约往往是在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再到工程款回收都可能遇到各种类型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条款风险、技术风险、资源市场风险、发包人管理风险、变更索赔风险、项目管理风险、政府政策风险、结算与收款风险等。

关键词:工程项目;履约;经营风险。

Abstract:Project performance is often carried out in the complex natur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 from the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to final acceptance, and then the construction cost recovery may encounter various types of risk: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risk, technology risk, resources, market risk, contracting people manage risk, to change the claims risk, project management, risk, the risk of government policy, billing and collection risk.Keywords: project; compliance; the business risk.工程项目履约往往是在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受众多因素的影响,项目施工不断朝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综合化和环保化方向发展。

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再到工程款回收都可能遇到各种类型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条款风险、技术风险、资源市场风险、发包人管理风险、变更索赔风险、项目管理风险、政府政策风险、结算与收款风险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建设⼯程施⼯合同中使⽤不可抗⼒条款免除⼯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当事⼈⼀⽅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设⼯程施⼯合同中,使⽤不可抗⼒条款免除⼯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在建设⼯程施⼯合同中使⽤不可抗⼒条款免除⼯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建设⼯程领域对不可抗⼒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程施⼯合同》通⽤条款中⼀般有明确约定,除当事⼈另有约定外,通⽤条款⼀旦选择对双⽅当事⼈均有拘束⼒。

以2017版建设⼯程施⼯合同⽰范⽂本为例,根据⽰范⽂本规定,因不可抗⼒导致的费⽤增加或⼯期延误后果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因不可抗⼒影响承包⼈履⾏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期延误的,应当顺延⼯期,由此导致承包⼈停⼯的费⽤损失由发包⼈和承包⼈合理分担,停⼯期间必须⽀付的⼯⼈⼯资由发包⼈承担;发包⼈要求赶⼯的,由此增加的赶⼯费⽤由发包⼈承担。

但在适⽤不可抗⼒主张免责或主张分担损失时需要注意,施⼯⽅应⾃⾏合理安排⼯期、⼯⼈、设备调配,以降低因不可抗⼒造成的损失。

如在市住建委发布⽂件后,施⼯⽅未能根据⼯程项⽬需要合理判断⼈⼯、材料、机械、设备等使⽤规模但仍主张不可抗⼒免责的,难以得到⽀持。

⼯期延误后发⽣疫情的,延误之时⾄疫情发⽣前的损失,仍应当由施⼯⽅⾃⾏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条【建设⼯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程合同是承包⼈进⾏⼯程建设,发包⼈⽀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程合同包括⼯程勘察、设计、施⼯合同。

第七百⼋⼗九条【建设⼯程合同的形式】建设⼯程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第七百九⼗条【建设⼯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

第七百九⼗⼀条【建设⼯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可以与总承包⼈订⽴建设⼯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施⼯⼈订⽴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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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许可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

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建设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以综合式确定不可抗力的,39.1条款: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这个条款出于疏忽,往往不再列举其他因素,或者是因为不能准确的区分通用条款中的不可抗力范围与定额费用中的界限而不再深究。

鉴于此,本文将根据工程量消耗定额中的费用内容与不可抗力范围在确定界限的基础上以列举式来确定不可抗力因素,便于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工程定额中的费用(以现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为依据)其中有一项费用涉及与不可抗力的界定: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护工程质量,采取的保温、防护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因工效降低和机械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雨季排除雨水增加的费用及冬季为保证砼浇筑质量增加的早强剂、防冻剂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在定额费用中要求是包干使用,包干使用的前提是本年度降水量是正常年度的平均水平,例如山东省年平均气温11—14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500—1100毫米,呈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递减。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就是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综合测算后取定的,如果某年度平均气温低于平均正常气温或者是某年度平均降水量高于1100毫米,从客观上讲,年度的包干费用应该是不够的。

但是,这其中又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很多工程施工期限比较短,三个月或者五个月,而施工期间恰恰在雨季,而本年度雨水又较为丰沛且分布按季节分布不均衡(夏季雨水多而冬季降水量小),这样的工程在施工排水及雨季保护措施的投入比较大,如果施工企业自己意识不到这一点,仅仅停留在此类费用年度包干使用的意识上(年度包干使用对施工期限比较长、跨年度施工的项目是相对合理的),而不是考虑项目具体的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从不可抗力的界定上约定此类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例如:某地下管沟项目,其施工工期为5月2日-7月17日,施工期间恰逢雨季,当天开挖成形的管沟来不及下管敷设,夜间一场大雨,造成管沟塌方,同时该项目处在城市的低洼地段,雨水自然流入管沟,积水严重,不得不重新挖除淤泥、排除积水,加上由于雨水渗入造成地表土松软,挖掘机不能在沟面施工,只能进入沟内作业,也增加了坡度和工作面,大大增加了工作量。

施工企业将此造成的损失上报业主后,业主的答复是:已经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内,年度内包干使用,不得调整。

因为合同订立时的疏忽,没有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此类费用的计算方法,施工企业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这里,不是说业主无理或者说业主对此类费用的理解、把握不到位,而施工企业自身在合同订立时没有细究索赔费用范围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明确了跟定额费用的界限如冬雨季施工费用的包干内容等,我们就可以就除此之外的不可抗力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计算方法。

为了便于明确计算索赔,我们建议使用列举法确定不可抗力内容,其成为不可抗力的前提是该事件的发生从实质影响了工程施工,并给施工方(或双方)造成了损失。

:1、自然现象:(1)、天气现象:风、雨、雪、冰雹、大雾、冰冻、高温等恶劣气候(2)、水文地质:洪水爆发、地下水管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地下有害埋藏物或文物、松软地基、地下径流等(3)、天文现象:不明飞行物坠落、太阳磁爆、日食等(4)、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自然现象2、社会现象:(1)、政府行为类:政府部门禁令(譬如废除废止某类材料的使用或禁止进口、出口等)、战争、政府新颁法律或规范等;(2)、民间或自然爆发类:游行示威、罢工、火灾、爆炸、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在合同履行中界定不可抗力时还要就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细致的讨论,是否该事件从实质上对影响了合同履行,对工程进展造成了实施困难并形成了损失(双方或单方)。

例如: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塔式起重机在遇有雨、雪、雾及风速超过10.8M/S的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风力为6级时,风速为10.8-13.8M/S,也就是说6级风不得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同时在操作使用中明确规定:当风力超过6级时停止使用。

这些安全操作规程如果遇到连续的恶劣气候影响,将会对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损失,包括:影响工期、人员机械停滞窝工等。

同时,同一事件可能对某类合同来说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类合同却可能不是不可抗力,或者说通过调整合同内容的实施顺序可以弥补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情况很多。

例如:大雾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封闭,承运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因此,大雾在运输合同中应当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

而大雾事件可能对建设合同影响较小,例如对材料运输上有影响,可能影响工期,但施工企业可以调整施工工序弥补对此造成的轻微影响,因此不把此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再譬如网络黑客事件,对电信及网通来说,因为黑客造成了网络断开或者不能解析路由,造成托管的网站不能访问等等,是不可抗力,同样的事件对运输合同来说却不是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中(包括红皮书FIDIC条款)中的双方在责任承担上并不是对等的,甲方权力大、责任小,而乙方权力小、责任大。

作为施工方应在合同签订时,考虑周全,维护好自己的合理利益。

上面例子中提到的关于塔式起重机的安拆及操作规程问题,尤其在年平均风力较大的地区,在这样的问题尤其要关注,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6级以上大风天气,每周累计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应工期顺延并计算窝工损失。

由于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影响的复杂性,现实操作是:在这个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采取是双方从道义出发,进行补偿和不予补偿,补偿与否往往决定于某个人或团体对此类事件的认识。

如果此类事件影响小还可以商榷,如果影响大而双方而又不能达成共识,这样就需要有权威部门进行认定。

在国际贸易合同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其证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应中外申请人的申请而就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专用证明文件。

而在国内合同的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由谁出具证明,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儿,我们认为:应到由负责具体管理此类事件的政府部门或具有学术权威的部门来出具,或者相互关联的部门联合出具。

例如:洪水爆发,如果施工项目在水上或水下,可以由某河道管理部门出具;罢工行为可以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出具;大范围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应当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在这一疾病流行中采取禁令的政府部门(例如:公安机关)联合出具。

例如在2003年非典流行期间,限制人员流动或道路通行以及道路通行设置检查等,则可能造成对施工中某些来源于非典控制区的特殊材料不能正常采购运输,影响了合同履行,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由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的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公安机关联合出具证明。

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发生后,作为合同主体,除了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影响和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外,双方还应根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使对方及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实真相,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等。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进行损失计算时,应该就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限度和事件的关联度进行计量和计算,双方协商确定,分担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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