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工程施工不可抗力怎么处理

⼯程施⼯不可抗⼒怎么处理在现实⽣活中,⼯程施⼯是⾮常普遍的,⽽⼯程在施⼯的过程中,如果⼀⽅不履⾏施⼯合同义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违约⽅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那么⼯程施⼯出现不可抗⼒因素如何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程施⼯不可抗⼒怎么处理⼯程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因素造成⼯程⽆法按约定完成的,施⼯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造成施⼯⽆法进⾏的,可以申请解除施⼯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不可抗⼒】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不可抗⼒因素范围(1)⾃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海啸、⽕灾等,因⾃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的,应使当事⼈被免除合同责任。
(2)政府⾏为它是指当事⼈的合同订⽴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政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
当然,对政府⾏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常⼯作颁发的⽂件。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如罢⼯、骚乱等。
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为的⾏为,但对于合同当事⼈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的事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大雪不可抗力标准

大雪不可抗力标准
一、定义与范围
大雪不可抗力标准是指由于大雪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履行受到影响或者造成损失。
本标准适用于因大雪导致的各种影响和损失的评估。
二、大雪的等级划分
根据气象部门的规定,大雪通常是指24小时内降雪量大于5毫米的降雪天气。
根据降雪量的不同,可以将大雪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小到大雪:24小时内降雪量在5-10毫米之间。
2.中到大雪:24小时内降雪量在10-20毫米之间。
3.大到大雪:24小时内降雪量在20-30毫米之间。
4.暴雪:24小时内降雪量超过30毫米。
三、大雪对交通的影响
大雪对交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受阻:大雪导致路面湿滑,能见度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和道
路封闭。
2.公共交通受影响: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因路面状况不佳,可能会出
现延误或停运。
3.航空运输受阻:大雪可能导致机场关闭,航班延误或取消。
4.铁路运输受阻:大雪可能导致铁路轨道结冰,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四、大雪对建筑施工的影响
大雪对建筑施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安全风险增加:大雪可能导致施工现场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2.施工进度受影响:大雪可能导致施工材料运输受阻,施工进度延误。
3.工程质量受影响:大雪可能导致建筑材料受潮,影响工程质量。
五、大雪对农业的影响
大雪对农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作物受损:大雪可能导致农作物受压、冻伤或死亡。
2.农业设施受损:大雪可能导致农业设施如温室、大棚等受损。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重点真题习题答案解析3

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3)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比如:暴动、爆炸、罢工、地震等。
1.工期延误的处理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8年·单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下列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是()。
A.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B.运至施工场地待安装设备的损失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D.停工期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留在工地的保卫人员费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14年·单选】下列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是()。
A.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B.因工程损害导致的承包人人员伤亡C.工程设备的损害D.应监理人要求承包人照管工程的费用『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误期赔偿按比例扣减: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部分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三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三共计二十三条,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款支付、工期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为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关于工程款支付司法解释三对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但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但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但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三、关于工期违约司法解释三对工期违约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工期,但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工期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工期义务,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其他规定司法解释三还对一些其他问题进行了规定。
如,根据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此外,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等。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款支付、工期违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十五条裁判规则精解(中)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十五条裁判规则精解(中)(续前)《民法典》第563条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认定法定解除是否成就的核心主线,统摄各种具体列举情形与兜底情形。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究其原因在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根本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
故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根本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是原因行为。
故此,在正确识别交易的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了不可抗力这一特殊因素外,关键在于对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1.援引不可抗力应当注意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民法典》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
(1)不可抗力事件暂时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暂时性影响合同履行时,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并未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时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3)是否属于当事人以合理注意义务可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通常不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比如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趋势的合理预见。
2.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主要争议在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变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
合同执行延期情况说明6篇

合同执行延期情况说明6篇篇1本说明旨在详细阐述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延期原因及类型合同执行延期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延期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不可抗力因素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
2. 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法规变化等政府行为,影响合同执行进度。
(二)可预估因素1. 施工进度缓慢:因施工方案调整、施工材料供应问题等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2. 资金问题:因甲方资金不到位或乙方资金紧张,影响合同执行。
3. 设计变更: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变更,导致合同执行延期。
二、延期影响及责任承担(一)对甲方的影响及责任承担1. 甲方因延期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方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 若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确保不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进度。
(二)对乙方的影响及责任承担1. 乙方因延期导致的施工成本增加,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具体费用应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解决措施及建议(一)不可抗力因素应对措施1.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及时沟通,明确受影响程度,并协商确定合理的延期时间。
2. 双方应密切关注政府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执行策略,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二)可预估因素应对措施1. 对于施工进度缓慢、资金问题等可预估因素,双方应加强沟通,明确问题原因,并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2. 双方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能够按时到位,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执行延期。
3. 对于设计变更等不可预估因素,双方应积极协商,明确变更内容及影响范围,并签订补充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四、总结与展望本说明详细阐述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及应对措施。
通过明确延期原因、类型、影响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为双方提供了全面的合同执行指导。
工程合同有天气

工程合同有天气一、定义与解释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极端天气事件。
2. “极端天气”是指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或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恶劣天气条件,如持续高温、暴雨、大风、暴雪等。
二、通知与响应1. 遇有极端天气预报时,承包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2. 发包方接到通知后,应与承包方协商确定是否暂停工作,并共同决定后续应对措施。
三、工期调整1. 因极端天气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时,双方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
2. 工期顺延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
四、经济损失的处理1. 若极端天气造成施工现场设施损坏或材料损失,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并向发包方报告损失情况。
2.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由责任方承担的经济损失,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五、保险要求1. 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为其施工设备和人员投保相应的保险,以覆盖由于极端天气引起的潜在风险。
2. 保险单证应作为合同附件提交给发包方备案。
六、不可抗力条款1.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一方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暂时中止履行相关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
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
七、争议解决1. 因天气条款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八、其他1. 本合同中的天气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补充。
2. 所有补充协议或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规定

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规定一、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损失、工程延期等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风险大、责任重,对承包商的要求较高。
二、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 风险的定义: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风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工程损失、工程延期等不利情况。
2. 风险的责任主体: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承包商作为风险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由于风险导致的工程损失、工程延期等责任。
3. 风险的承担方式: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即承包商对由于风险导致的工程损失、工程延期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应当明确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包括风险的预测、预防、应对等。
三、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的规定1.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在签订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之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出现的时间等。
2.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应当明确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包括风险的预测、预防、应对等。
3. 风险的责任和赔偿: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应当明确风险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包括赔偿的范围、标准、时限等。
4. 风险的转移: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但应当明确转移的条件、方式、责任等。
5. 风险的信息披露: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中,各方应当及时披露风险相关信息,以便各方及时了解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施工合同无限风险合同的履行和管理1. 风险的监测和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当对风险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了解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2. 风险的应对和处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风险情况时,各方应当及时应对和处理,避免或减少风险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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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建筑经济》
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1、概述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建筑物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受灾地区
大部分在施工程项目停工,许多在建工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全国人民
的共同努力,灾区重建工作已经有序开展,除在建工程毁损严重或项目停建者外,
大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复工条件。但由于地震的影响,很多地方的建筑材料被
用作抗震救灾物资,造成建筑材料短缺性涨价。同时,由于地震引发的大量川籍
农民工回乡救灾,致使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荒”,农民工工资大幅上涨。这对
本来利润就极其微薄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面临巨额亏损。由此可
见,地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
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中的具体规定,
对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和工程实践有所帮助。
2、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
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 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
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
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
及社会异常事件等。
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发布)(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
C合同条件》)中除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外,还以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详细解
释。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及《FIDIC合同条件》都属于格式合同文本,
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仅在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或在合同中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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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使用或引用的《示范文本》、《FIDIC
合同条件》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专有条款中特殊约定的不可抗
力内容,均为不可抗力条款。当双方约定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要件时,可认
为其是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补充,应当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效力。而当事人双
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此类不可抗力条款性质上与双方约
定的免责条款极其相似,在其有效的前提下,仅发生免除合同责任的后果。
3、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
3.1直接影响
所谓直接影响,是指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
行,即不可抗力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不可抗力是法定的
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
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的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如此次
地震所造成的大部分灾区工程停工即是一例。此外,不可抗力还可能直接导致合
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在建工程倒塌或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因灾后重新
规划致使原有建筑区划发生变化的,原来的工程合同就无法继续实施,只能解除。
而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延误工期,我们可从法律规定、《示范文本》和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以下略)
3.2间接影响
所谓间接影响,是指不可抗力消失后间接引发的各种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即不可抗力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间接因果关系。1[1]如前所述,震后引发
的农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的大幅涨价即是不可抗力间接引发的不利因素。当这种
不利因素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会动摇原有合同成立的基础,致使维持原有合
同效力显失公平。此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
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合
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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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未规
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有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已经对此予以了承认。
我们再看一下《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件》中的有关内容。
(以下略)
4、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的通知、证明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
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1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这种通知义务应属附随义务的
一种,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通知对方
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示
范文本》中具体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同时规定,承包
人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通报损失情况,14天内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
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由法律规定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来看,若承包人未尽
及时通知义务,应就对方损失的扩大承担赔偿责任。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承包人
并不因此丧失索赔的权利,但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所产生费用的证
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并不会因此直接丧失索赔权利,但可能会因证
据证明力的丧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而影响索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