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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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往往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

例如,无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未取得相应资质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例如,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

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起草和审查。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解除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客观原因或主观意愿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

例如,甲方变更项目、乙方延期交付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受损。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并在履行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四、工程质量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安全隐患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加强对乙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五、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进度风险包括乙方延期交付、工期延误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影响项目进度。

防范措施:明确工期要求,约定违约责任,加强对乙方施工进度的监督。

六、价款支付风险价款支付风险包括甲方逾期支付、支付金额不足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价款按时支付。

七、违约责任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在违约时无需承担责任,损害对方利益。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额等。

发包人如何规避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发包人如何规避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发包人如何规避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风险无法避免。

为了降低合同风险,发包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风险。

一、严格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影响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确保承包人具备承担工程建设的资格和能力。

此外,还需关注承包人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以确保承包人能够按期完成工程。

二、明确合同内容,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内容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的基础。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

发包人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范围: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规模、地点等。

2. 工程质量:设定明确的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3. 工程进度:约定明确的开工、竣工时间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 工程价款:明确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约时的责任及赔偿方式。

6. 争议解决: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三、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1. 设立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议,了解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符合质量要求。

4. 加强与承包人的沟通,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注重合同风险的转移和分担发包人应通过合同条款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减轻自身风险。

例如:1. 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2. 要求承包人购买相应的保险,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

3. 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 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如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等。

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这可能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参与方的权益产生潜在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合理的防范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纠纷在施工项目中,一旦合同的条款存在模糊或者存在不合理的解释,就有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安排、付款问题等。

为了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可行;2.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存在重大漏洞;3.及时沟通和协商,避免问题升级为纠纷;4.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记录关键信息,以备不时之需;5.如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

二、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施工项目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除了对工程造成损害外,还可能涉及赔偿、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施工方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2.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3.及时检测和评估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5.合理分工和合作,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引发纠纷。

三、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为了预防安全事故和降低法律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4.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责任;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环境污染施工活动可能产生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例如噪音、废水、废气等。

如果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就有可能面临环境污染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2.合理规划施工活动,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3.使用环保设备和材料,降低环境污染风险;4.及时处理和处置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5.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的建筑工程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风险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风险类型,它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信誉损害。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合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1. 主体资格风险: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如无相关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风险:合同条款不完善,如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条款存在遗漏或模糊、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不合理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产生争议。

3. 合同形式风险: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不规范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签订程序风险: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如未进行招投标、未进行审批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1. 工程质量风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因素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可能引发质量纠纷。

2. 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进度延误可能导致合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 成本风险: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用上涨等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成本增加。

4. 安全事故风险: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合同对方违约风险:合同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按时付款、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阶段的风险1. 合同变更风险: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如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2. 合同解除风险: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无效。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对方的合法性。

2.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条款,避免合同漏洞。

3.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符合合同约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与风险防范

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与风险防范

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与风险防范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迅猛,工程施工项目的履约风险和风险防范成为了一个关键议题。

无论是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还是私营企业的商业建筑工程,风险都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介绍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并提出一些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1. 技术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履约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和技术水平的差异,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技术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者施工质量不达标。

2. 供应链风险:工程施工需要大量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因此供应链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履约风险。

如果供应商出现货物延误、质量问题或者价格波动等情况,都会对施工进度和成本造成不利影响。

3.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工程施工中的常见风险之一。

施工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资金链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质量得不到保障。

4. 法律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土地产权问题和法律法规变化等都可能成为工程履约的风险点。

合同纠纷可能导致工程延误或者追加额外费用,而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使得原本合法合规的项目面临合规难题。

二、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项目管理:通过严格的项目管理,可以有效地减轻和规避工程施工的履约风险。

确保项目有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团队,加强施工计划的制定与监控,提高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可控性。

2. 多方合作:与供应商、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相关方加强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责,明确履约标准和期限,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3. 风险评估与控制: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或者降低风险对工程的影响。

4.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调度,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同时,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5. 法律合规: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合规策略。

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控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控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诸多风险,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四个方面,探讨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控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一、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防控的第一步,主要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工程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

为了降低风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关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等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或定性分析,以便了解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当事人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蒙特卡洛模拟等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当事人可以找出关键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三、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降低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合规。

3.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批,确保变更合理、合规。

4.建立健全索赔机制:明确索赔的条件、程序和时效,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5.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四、风险应对风险应对是指在风险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迅速响应。

2.建立风险储备金: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立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3.加强保险保障:为工程项目购买相应的保险,降低风险损失。

4.法律手段维权:在风险发生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当事人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管理和控制风险。

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一、明确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确认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检查其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良好的市场信誉。

对于发包方,则需要确认其是否拥有项目的开发权和资金实力。

只有当双方都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时,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履行。

二、详细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详尽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别是对于可能出现争议的条款,如工程变更、延期赔偿等,更应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担。

三、合理分配风险建设工程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在合同中合理分配这些风险,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通常,风险应当由最能控制该风险的一方承担。

例如,施工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而发包方则应承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风险。

通过明确的风险分配,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因风险发生而产生的纠纷。

四、强化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签订后,监督其履行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确保各项条款得到严格执行。

五、妥善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合同变更在所难免。

面对变更,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确定变更事项,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对于索赔问题,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公正地进行处理。

六、注重争议解决机制尽管合同双方都会努力避免争议的发生,但一旦出现争议,如何高效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合同中预设争议解决机制,比如约定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机构,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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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增长,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

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现就如何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做以下探讨。

一、承包人应认真研读施工合同,切实加强工程签证工作,确保发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函件均有签收原件。

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该合同文本条款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

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对外用印应建立相应登记台账,并由专人保管印章。

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是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擅自进行变更,则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

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根据2005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

但是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

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将作为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不仅意味着承包人按期全面完成工程施工,同时也意味着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

在现实中,由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时间会滞后,承包人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承包人不利。

对于甩项竣工或者由于发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项目未完工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发包人又要求先行使用的,承包人一定要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的工程移交手续,一旦办理,则工程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将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并可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签收后逾期不予审定的,视同认可,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而在现实中,承包人一般很难做到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这就需要承包人组织专班、加快进度、及时编制并提交结算报告,以免日后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签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现实中发包人一般也很难在28天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考虑到施工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造价金额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结算审查日期,最长规定了60天的审查时间。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则应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底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对此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发包人逾期不予认定结算报告视同认可的合法性。

在现实中发包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竣工结算,对结算报告长期不予审核,对此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且要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时予以书面签收,这样就可以将结算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为发包人所牵制。

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则承包人完全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竣工结算报告,采用公证送达方式时应注意要将竣工结算报告送达至发包人的法定办公地点(即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地址)或者经公认的常用办公地点,其他往来函件在发包人拒绝签收时同样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充分认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重要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这些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做出了重大修订,而这些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往往是以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章,随意性较大,承包人的高层领导对此并不知情,从而使合同履行游离于承包人的监控之外。

从笔者所代理的一些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来看,有时候往往就是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而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因此,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的重要性。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此外,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应以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换言之,没有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就不能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中标后和发包人洽谈施工合同时就应该尽量完善相应条款,在准备提交备案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就条款理解发生争议。

三、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以及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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