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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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工期风险的法律案例(3篇)

工期风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高档住宅小区,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开发商决定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经过严格筛选,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集团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遭遇罕见暴雨,施工现场出现大面积积水,导致部分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建筑集团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可变更为由拒绝。

建筑集团遂停工,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建筑集团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3. 如果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建筑集团遭遇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建筑集团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其部分责任可以免除。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但建筑集团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导致工期延误程度超过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此,建筑集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建筑集团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工期。

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开发商无权要求建筑集团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

最后,关于开发商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得知建筑集团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提供必要的帮助、调整工程进度计划等,以减轻建筑集团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也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法律知识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属于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履行问题【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丁公司为丙公司加工一批产品。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产品的加工,但剩余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丙公司经检验后认为,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基本条款1.1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或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③ 双方就具体服务或任务内容达成一致,并同意遵循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条件。

④ 合同的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有效。

1.2 合同有效期①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双方协商可续签。

② 双方在合同到期前至少30日应通知对方是否续签。

③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④ 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有任何条款的变更,需经过双方书面同意。

1.3 合同内容及履行要求①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源或协助,以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履行任务。

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③ 双方应定期沟通,甲方应及时提供反馈,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得到解决。

④ 若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决定是否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合同内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确保乙方按期完成任务。

②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与时间应明确。

③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④ 甲方如对乙方履行情况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与乙方进行协商解决。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③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出现质量问题。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甲方是个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承包商。

他们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要在18个月内把一栋写字楼盖好,总价是5000万。

二、合同履行中的状况。

1. 初期进展顺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和谐。

乙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前6个月就把基础工程和地下停车场部分都搞定了,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大概1500万。

2. 出现意外情况。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施工到第9个月的时候,乙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一些之前没有探测到的复杂地质结构,像有一些溶洞之类的。

这可就麻烦了,因为处理这些溶洞需要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耽误工期。

乙方就赶紧和甲方说:“大哥呀,这地下有溶洞,咱得加钱,而且工期肯定得延长啊。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咱们合同都签好了,你就得按合同来,这钱不能加,工期也不能延。

”三、可能涉及的合同解除情形分析。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有人可能会想,这溶洞算不可抗力不?其实不太算。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

这个溶洞虽然是之前没发现的,但它是在施工现场内的一种地质状况,乙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商,在勘探的时候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过呢,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这溶洞的出现确实让乙方的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影响了工期。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这个情况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就有一定的依据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呢,要主张情势变更得有证据。

乙方得拿出之前勘探报告,证明自己之前确实没有发现溶洞的可能性,而且要说明处理溶洞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这是情势变更,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延长工期,而不一定是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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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界对于代办托运的解释:
(一)、买卖双方有委托之合意,由出卖 方代理买受方,与承运人订立承运合同 (除显名代理外,隐名代理亦有适用余地, 即出卖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 同),由承运人受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 承运人之有权受交付标的物,源于承运合 同之约定,即经由被代理人即买受人之授 权,有受托之功能,其效果与买受人自提 无异,故交付地点可确定为承运人受交付 标的物之地点。
支持上述观点的为本组谭皓文、李依璇。
本方观点:
(1)甲存在先期违约; (2)乙延后解约同时构成违约。 为什么会产生这里两个争议呢?因为要想解决丙
与乙的纠纷,由于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需要处分权人甲追认产生效力。这里就不能绕过 甲。
本方认为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内明示预期违约
事实依据:甲公司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 将不能履行合同 。
乙公司要求丙支付100台空调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丙公司要求乙交付100台空调。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
甲与乙系买卖合同关系,甲为买受人,乙 为出卖人;
乙以自己名义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承运合 同,乙为委托方,铁路运输部门为受托方。
乙与丙系买卖合同关系,乙为出卖人,丙 为买受人。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 出卖方无接受买受方委托意思,只是运 输价款由买受方承担,经济抽象观念上, 与受托办理承运事宜并无区别——受托 者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故假用“代办” 一词,符合语言学上词汇生成的规律。 此场合,应认属于卖方送货行为,标的 物交付地点应为买受方受领地点。
4.小组思考 共同认为本案中乙的代办托运属于解释(一):
关于乙丙纠纷:此时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 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 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公司可以通过请求恢复原 状获得所有权后确认该合同效力。
由此得出结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 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见, 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 起移转至买受人,此处并未直接规定所有权是否 转移。但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认为出卖 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代办托运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因而推定, 自7月18日乙公司在火车站向甲公司发出该100台 空调,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
2.代办托运属于隐名代理,因此不属于民法 中的“代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 直接代理,代办托运属于间接代理,在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适用合同法402 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 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 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 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乙丙双方纠纷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里30台空调的 损毁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出卖人乙公司 承担。虽然在乙公司将标的物交由铁路运输公司发送时所有权已经转 移,标的物的风险是和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转移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 情况其中一种情况便是先转移所有权而后交付,这里空调的所有权虽 然已经转移,但在风险发生前并未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还是由 乙公司承担的。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发生 泥石流并且标的物受损的情况下,乙公司并未及时通知丙公司而且提 供证明。所以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丙公司进行赔偿。但鉴于 合同的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的时间所引起,而且民法中贯穿意思自治 的原则,于情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 院起诉,寻求解决方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 县火车站发出100台空调;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不能履行 合同;
乙公司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当日 告知甲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7月21日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上泥石流,30台空调 受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
责任进行索赔; 3.空调所有权属谁;(核心)
小组观点分析及思考逻辑
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及相关规定:
1.代办托运,是指由出卖人负责托运,买受 人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 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 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人承担。”
四、本案启示
1.本组认为目前对于代办托运的管理规定多 出现在运输条例。但由于代办托运日渐受 人青睐使用,已有普遍性,且其本身具有 争议,因此有必要立法。
2.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规范商业行为, 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有关部门应 该加强管理。
3.必须承认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要做的是 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完善它。
因此认定空调所有权属于第一个买卖合同 的买受人甲。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
(1)乙为无处分权人,在100台托运中的空调 之上与丙订立新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待定;
(2)因不可抗力产生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乙在接到甲的传真通知并没有回复, 而是在与丙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再在同日通知甲 解除合同。由乙的行为,我方推定至乙通知甲解 除合同之时,甲乙之间的合同还生效。我方认为 甲、乙合同解除之前,乙将一物两卖,属于违约 行为(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此时适用双方违约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 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1.乙把空调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实现交付, 因此B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合同,纠 纷产生由B县法院管辖;
2.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与空调所有权一起转 移,由甲承担风险。
3.甲乙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互相违约,双方各 自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4.乙丙间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但丙 相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第三人,不 能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发生预 期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 乙可以主张甲先期违约。另外,
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 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 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 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 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力。”
认为空调所有权属于丙(马杰):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空调后,100台空调 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甲公司,但是7月19日甲公司告知 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之后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并由铁路运输公司发送标的物,同日告知甲公司解除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甲公司之前 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否解除由当事 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而乙公司之后也告知了甲解除 互相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乙公司 也没有义务将100台空调交付于甲公司了。而丙公司在与 乙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时并不知道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的事实,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并且最终空调由丙公司实质占有,所以我认为100台空调 的所有权归丙公司所有。
1.原案例问题: 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本案所指的100台空调的所有权归属分析; 就乙丙双方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小组讨论情况
本小组由案例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主要 产生两种观点。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乙的代办托运能否替代交付; 2.乙能否追究甲的先期违约,并主张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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