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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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可以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当地遭受了一场特大暴雨,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工整顿,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纠纷。

某公司因员工大规模罢工,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劳动纠纷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战争、动乱。

一家进口商因所在国发生战争或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主张战争或动乱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疫情。

一家餐饮企业因当地爆发传染病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不可抗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预订了三张从厦门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飞机由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误通知后觉得再赶到上海已经没有意义了,就电话告知了旅游公司导游说无法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该团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费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旅游公司认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损失1509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雨雪天气导致航班延误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属于不可抗力,周先生电话通知旅游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并且,旅游公司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周先生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政策限价是否属不可抗力案例: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案例一: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时间:2008年5月12日细节: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进行一座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了规模较大的地震,导致工地发生严重的破坏,建筑物倒塌,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乙公司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尽管地震是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地震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措施。

甲公司认为,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属于不可抗力的典型表现,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或赔偿责任。

律师的点评: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一般被视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然而,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证明,如地震部门的调查报告等。

其次,是否存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

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则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最后,需要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认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因此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的案例分析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案例:小李是个婚礼策划师,他和一对新人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合同。

婚礼定在一个海边的豪华度假酒店的草坪上举行,合同里详细约定了场地布置、流程安排等各项事宜。

婚礼前一周,一场超强台风来袭,把海边度假酒店的草坪严重破坏,整个酒店也因为安全问题被封锁,无法使用。

分析:这里的超强台风就是不可抗力因素。

对于小李和新人来说,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在特定的海边度假酒店草坪举办一场美好的婚礼。

但台风让这个场地无法使用,而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找不到类似的理想替代场地来实现合同约定的那种婚礼效果。

所以,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小李还是新人,都有权利解除合同,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了。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小王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

装修款分三期支付,在第一期款支付后,装修公司突然告诉小王,他们接了一个更大的工程,小王的房子装修不了,钱也只能慢慢退,而且具体什么时候能退也不确定。

装修公司这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给小王装修房子)的行为,是很不地道的。

小王和他们签合同就是为了把房子装修好,而装修公司在履行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就说干不了了。

这就好比你订了个蛋糕,付了定金,蛋糕店说他们不想做你的蛋糕了,你肯定有权利解除这个蛋糕预订合同一样。

所以小王完全可以解除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还可以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老张和一家服装厂签订了定制一批工作服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厂要在两个月内交货。

两个月过去了,服装厂一点动静都没有。

老张打电话催了好几次,说再给他们半个月时间,这半个月就算是合理期限的催告了。

可是半个月后,服装厂还是没有交货。

老张订工作服肯定是有需求的,可能是为了自己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之类的。

服装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交货),老张已经很客气地给了他们半个月的合理催告期,他们还是没交货。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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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情介绍 (1)
二、案例分析 (1)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1)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2)
1、抗力事故的范围 (2)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3)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3)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
参考文献: (5)
从一则案例看“不可抗力”的理解与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05 年2月13 日,中国内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吨,2006年不少于150吨,2007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

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6 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7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得到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款本息一小部分。

对此,中方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款在内的济损失。

B公司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其前手(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

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可能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
行合同,此时可以免除遭受意外事故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现象引起的,如水灾、地震、风暴、大雪、旱灾、火灾、暴风雨等;二是社会因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禁运等。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一般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二是该事故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三是该事故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的。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合同,则要根据该项事故的性质及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买卖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做出有关明确规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那就只能延迟履行合同而不能解除合同。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抗力事故的范围
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对构成不可抗力事故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一问题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事故范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概括式规定
即不可抗力条款不具体订明哪些属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只是以笼统的语言做出概括的规定。

概括式规定虽然包面广,但范围含糊不清,在解释上容易产生纠纷。

(2)列举式规定
即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列出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明确的,
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对待。

列举式规定明确、肯定,在理解和解释上不容易产生分歧。

但是,由于在条款中难以将所有不可抗力事故列举,一旦出现未列举的其他事故,就丧失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达到免责的权利。

(3)综合式规定
即将上述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结合起来,先将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列举出来,其后再加上如“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等”概括式语句。

综合式规定方法,弥补了前两种规定方法的不足,做到了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采用较为普遍。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按道理,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执行。

但实际业务中,由于签约时很难预料会发生何种事故以及对履约造成何种影响,因此贸易合同中通常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暂不履行合同至一定时间(如2~3个月),届时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如影响履约事故已不存在,则应继续执行合同。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给予答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为了明确责任,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应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当一方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

国外,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商会或经注册登记的合法公证机构出具。

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其设在口岸的分会来出具。

通常证明意外事故的文件主要有:当地商会组织或公证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新闻机构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在报纸期刊上报道;
对方国家驻在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外交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其他权威性机构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1、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B公司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

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德国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

对此,B公司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

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B公司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B公司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以德国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B公司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从而会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翠圣.国际商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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