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可以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当地遭受了一场特大暴雨,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工整顿,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纠纷。
某公司因员工大规模罢工,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劳动纠纷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战争、动乱。
一家进口商因所在国发生战争或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主张战争或动乱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疫情。
一家餐饮企业因当地爆发传染病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不可抗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案例及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工期延误与不可抗力。
# (一)案例详情。
老张的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写字楼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突然遭遇了一场罕见的暴雨,这场暴雨持续了半个月,导致施工现场被淹,很多建筑材料被损坏,工程不得不停工。
# (二)争议焦点。
施工方老张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延长工期并且业主补偿一部分因材料损坏造成的损失。
业主却觉得老张的施工队应该有应对这种天气的预案,不同意延长工期,更不想承担损失。
# (三)法规分析。
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法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罕见的长时间暴雨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
对于工期方面,施工方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了正常的施工进度。
关于材料损失,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一般来说,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但是如果业主想要施工方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毕竟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 (四)解决方式。
经过协商,业主同意延长工期一个月,施工方自行承担材料损失,但是业主会在后续的工程款项支付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双方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案例二:工程质量问题。
# (一)案例详情。
小李的建筑队给一个小区盖居民楼。
工程完工后,业主入住不久就发现很多墙体出现裂缝,天花板还有渗水现象。
业主们非常生气,要求小李的建筑队进行维修并且赔偿损失。
小李却觉得这些问题可能是业主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不愿意承担责任。
# (二)争议焦点。
问题到底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是施工质量问题,施工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三)法规分析。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负责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它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它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分别对这两类案例进行阐述。
二、法律行为案例1. 签订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合同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 赠与合同案例:张某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其子女李某。
赠与合同签订后,张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转移给了李某。
分析: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张某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使法律关系得以确立。
赠与合同生效后,张某对李某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3. 离婚诉讼案例: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分析:在本案中,王某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离婚诉讼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王某在诉讼中要求与张某离婚,旨在改变原有的婚姻关系,实现法律关系的变化。
三、法律事件案例1. 自然灾害案例:某地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地震发生后,政府组织救援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援和重建。
分析:在本案中,地震属于法律事件。
地震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直接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地震发生后,政府组织救援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援和重建,旨在恢复法律关系。
2. 出生与死亡案例:李某与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孩子出生后,双方为孩子办理了出生证明。
案例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费用分摊

案例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费用分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这些事件可能会对双方的履行产生影响。
当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费用的分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讨论案例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费用分摊问题。
案例一: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几场连续的暴雨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乙方向甲方提出了延期施工,并要求费用分摊的申请。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然而,费用分摊的问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判断。
在该案例中,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并未明确,因此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首先,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乙方无法预见到这种情况。
其次,在不能按时完工的情况下,乙方选择了积极采取延期施工的方式,并且延期时限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据合同的原则,合同双方应该共同承担风险和费用的不可抗力。
因此,在该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将延期所需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其他费用承担一部分,甲方也愿意进行相应合理的分摊,以减轻乙方的经济负担。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更加明显。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来自两国之间的合同履行,其中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货物运输的延误以及额外费用的产生。
假设甲方位于中国,乙方位于美国。
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而乙方需要负责运输。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突发的罢工事件导致了船舶无法准时抵达目的港口。
这个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货物运输时间的延误,以及相关的仓储费用和滞期费用的产生。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合同法,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免责。
甲方需要通过良好的合同约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案例一: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时间:2008年5月12日细节: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进行一座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了规模较大的地震,导致工地发生严重的破坏,建筑物倒塌,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乙公司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尽管地震是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地震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措施。
甲公司认为,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属于不可抗力的典型表现,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或赔偿责任。
律师的点评: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一般被视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然而,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证明,如地震部门的调查报告等。
其次,是否存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
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则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最后,需要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认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因此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不可抗力案例

目录一、案情介绍 (1)二、案例分析 (1)(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1)(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2)1、抗力事故的范围 (2)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3)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3)(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参考文献: (5)从一则案例看“不可抗力”的理解与处理一、案情介绍2005 年2月13 日,中国内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吨,2006年不少于150吨,2007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
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6 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7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得到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款本息一小部分。
对此,中方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款在内的济损失。
B公司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其前手(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
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可能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此时可以免除遭受意外事故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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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预订了三张从厦门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飞机由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误通知后觉得再赶到上海已经没有意义了,就电话告知了旅游公司导游说无法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该团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费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旅游公司认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损失1509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雨雪天气导致航班延误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属于不可抗力,周先生电话通知旅游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并且,旅游公司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周先生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政策限价是否属不可抗力
案例:
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
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在1991年4月,收到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
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供方即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原告以高出合同3美元/箱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000美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答辩称余下罐头未予履行是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没有开出信用证,已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贸公司赔偿原告舒乐达公司经济损失48000美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看起来,似乎被告赔得冤枉,中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价格,就没法履行。
应属不可抗力所致。
其实不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每年芦笋出口价格都是在广交会上定价,外贸部也是在广交会结束后制定最低限价,中贸部对此应当熟知,不属“不能预见”的范围,申领出口许可证是供方的义务,一旦申领不成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买方未能在装船前开出信用证是否违约的问题,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是买方先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再交付货物,但依商业习惯如果双方合同对信用证没有具体、详尽的约定,买方在开领信用证之前应先了解卖方的履约备货的情况,而此时,供方答复的是外贸管制不能交付货物,因而也未开具信用证,故不属违约。
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