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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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以个人财产承担无 限责任
可以是一个自然人, 也可以是家庭出资
个人以个人财产, 家庭以家庭财产
设立依据 组织形态
《民法通则》《城 《个人独资企业法》 镇个体工商户管理
条例》
经营实体,企业组 不采用企业形式 织形态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 A、从退伙之日起不再承担责任 B、从退伙之日起按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C、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D、以其退还的财产总额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 )日通知其他 合伙人。
3.你见过哪些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不能作为设立者
投资人享有哪些权利呢?
财产所有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经营自主权等
相应的义务:遵守法规;依法纳税;缴纳社保等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事项由投资人一人做主,将企业的责任与 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 的经营者
4.非法人企业 不足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同等条件,其他
合伙人有优先购Biblioteka 权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两种形式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聘任合伙人以外人员参与经营管理

《经济法基础》第4章

《经济法基础》第4章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 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节
6. 要约的失效
合同的订立
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 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
约人,接受要约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第二节
2. 要约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订立
(1)要约是由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二节
(二) 承诺
合同的订立
1. 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
有效的承诺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受要约人
(2)承诺的时间必须在合理期限内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第二节
2. 承诺的方式
合同的订立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
3. 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
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初级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内容

《初级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1、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4、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5、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6、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7、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缝纫业务等二、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是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经济法第四章讲义(中级会计师)

经济法第四章讲义(中级会计师)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概念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调整范围
(1)调整: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2)不调整
①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②劳动合同。

3.基本原则
(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纵向流程。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2023年颁布的经济法第四章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主要涵盖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秩序的维护、经济活动合同等内容。

以下将对这一章节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第四章首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和运营者。

根据《经济法》第十九条,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地位的确定,既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

第二部分:市场秩序的维护第四章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秩序的维护。

在市场经济中,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它能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第二十条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欺诈、强迫、垄断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市场主体还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经济活动合同第四章还涉及了经济活动合同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合同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合同订立。

同时,根据《经济法》第二十一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经济活动合同还涉及到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总结起来,2023经济法第四章主要涉及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济活动合同等内容。

它强调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这些知识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1. 简介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科学,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为读者了解经济法提供了基础知识。

2. 独立建设经济体系的原则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独立建设经济体系。

这意味着经济活动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而不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

这一原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确保了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独立建设经济体系的原则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包括市场竞争规则、贸易规则、劳动关系规定等。

这些规范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还有一些其他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由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

3.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这意味着不同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受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公平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3.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应该在自由的环境下进行。

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应该有自主决策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受过度干预和限制。

自由原则的出发点是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创新。

3.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这意味着市场主体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正当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和谐发展。

4.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经济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企业组织与经营:经济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等进行了规定,旨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经济法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经济法对贸易活动进行了规定,包括进出口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等,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4.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具体划分见下表:纳税人类别承担的纳税义务判定标准(1)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提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非居民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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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 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 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 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 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 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 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 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正确的有(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 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 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 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随时解除(法律规定情形)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
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 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 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 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 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 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选项D: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 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 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 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 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 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三、债务承担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 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 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 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 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 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下列顺序抵充:A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B 利息;C主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五、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 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 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 ,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 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 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 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
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 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 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 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 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
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
相同的,经双方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致,也可以抵销。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 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 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 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 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 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 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 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 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 要。
【解释1】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 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 “催告”程序。
【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 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 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
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
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 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 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 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合 同消灭的效力,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终止外,从属于主债的权利义务,也随之 消灭。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才能终也,引起合同终止的 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以 下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 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 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其他情形。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相关链接】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 的利息;(3)主债权。
三、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
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
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 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 ,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 债务人。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 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 断。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债务的抵充顺序: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 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 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 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 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 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
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4.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 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 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 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 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
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
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 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四、抵销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 “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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