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一、引言。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是指对山西省范围内的监测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为了规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监测服务质量,山西省制定了监测收费标准,以便监测服务机构和用户能够依法合理地开展监测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山西省监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测法》、《山西省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山西省监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监测服务机构的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等。
三、监测收费标准的内容。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等内容。
监测服务项目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土壤监测、环境噪声监测等,收费标准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收费依据主要是根据监测服务机构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收费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收费和周期性收费等。
四、监测收费标准的执行机构和程序。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服务机构需要向环境保护厅申请监测收费标准的执行,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具体程序包括监测服务机构提出监测收费标准申请、环境保护厅进行审核和评估、公示和听证等环节。
五、监测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包括对监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和公示,接受用户的监督举报等。
同时,监测服务机构和用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山西省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监测服务质量,促进监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监测服务机构和用户能够遵守监测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山西省的环境监测秩序,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doc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第1条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1。
监测费(1)采样/测试收费标准1空气(包括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和测试序列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定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空气(包括室内空气)空气采样溶液吸收法(小时值)元/点/时间项目502溶液吸收法(日平均值)1503过滤膜法804注射器法XXXX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收取管理费监测费30。
(2)除验收监测外的其他委托监测,管理费按取样费、样品预处理费、分析检测费之和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基于数据的环境监测报告1015,基于评价的环境监测报告15-20。
(三)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如果委托单位需要提供车辆、船舶、住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费用。
(4)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监测服务,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协商费用。
(5)外部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管理站代为培训监测分析人员时,应根据受训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间实验室损失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上述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1 、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收费标准1水质采样和检测标准单位元序号类别项目名称抽样方法单位收费标准备注l地表水样品瞬时采样点、次、项目8.11、50%的夜间采样附加费。
2、采样点、频率、本项目按照地表水和废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地下水8.13海水24.34废水样本瞬时采样点、次、项目16.25流量源流量计次、断面40.5河流多普勒流量计243河流宽度≤50 m 324河流宽度50-150 m 486河流宽度≥150 m (2)废气采样和测试序列号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烟气锅炉≤4吨滤膜称重表、648次1、烟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20%的进料。
2、5米高空作业加20% 4吨lOOmCi324 3 、样品预处理收费标准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处理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固体样品制备提取、蒸馏、灭菌、消解、简单预处理样品、项目24.3样品有机分析项目≤3项目,应适用2倍标准收费。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0.23•【字号】晋价房字[2001]287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287号2001年10月23日)各市(地)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或有偿服务性收费管理范围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40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并使环境卫生有偿服收费标准逐步趋于合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省环境卫生行来的改革,将环境卫生服务推向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街道清扫保洁费、垃圾收集运输费、建筑工程渣处置费、有毒菌垃圾处理费、粪便清掏清运费、粪便处置费、公厕服务费共七类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其中向居民收取的街道清扫保洁费和垃圾收集运输费收费标准均应控制在省规定的标准之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制定。
二、街道清扫保洁费和垃圾收集运输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或相关的服务中心等单位代收,环卫部门统一支配,代收单位可按所收费用的3%--10%提取手续费,具体额度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建筑工程渣土处置费、有毒菌垃圾处理费、粪便清掏清运费、粪便处置费、公厕服务费由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由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卫生服务资格的单位向被服务的对象收取。
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代收单位接文后要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接受物价、建设部门的监督;要向收费对象做好宣传工作,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只收集不服务或少服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晋环发[2015]16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168号)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0日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优化涉企检查工作汇报(共7篇)

优化涉企检查工作汇报(共7篇)优化涉企检查工作汇报(共7篇)第1篇涉企工作汇报区安全生产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汇报hf市安全生产涉企检查备案办法(安监发17号)下发以来,我区根据上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检查备案软件环境建设,从区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涉了企检查行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现就区实施涉企检查备案情况做一些汇报。
1.要求要求全区各镇街园在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安监局申报,并填写区涉企检查审批(备案)表,明确检查的范围.时间.内容和检查的理由.依据,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区安监局除安排力量支持外,还积极协调其他部门,遇到其他涉企检查主体有检查任务时,也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因应对检查所消耗的时间。
2.涉企检查应注重成效,解决问题,接受监督。
一是经确认的常规性的涉企检查,要在检查后向区安监局监督科上报检查检查项目和发现的问题与隐患,防止检查走过场。
二是与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检查时。
区安监局主动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多头检查的现象。
3.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注重涉企检查实效。
区安监局利用讲座.试卷.等手段和载体,对全区安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发现隐患,解决问题的能力。
强化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本着为企业当好“保健医生”的态度涉企检查,遇到问题,为企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区安监局还拟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法人和被检查人对涉企实施的检查的综合评价。
4.加强领导和强化管理。
区安监局实行在检查前主管领导审批.登记制度。
各部门.各镇街园每一次都详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包括带队领导.人员的组成.检查时间.时限.内容.质量.效果等,并建立台帐。
区安监局组织力量对部门的检查.培训开展绩效评估,并作为目标考核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到被检查企业挟嫌报复,吃.拿.卡.要。
同时我区还推行了六项规定实施细则,方便各镇街园.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效开展涉企执法安全检查,更好地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营造企业生产安全环境。
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晋政发[1985]51号
![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晋政发[1985]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3fba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da.png)
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正文:---------------------------------------------------------------------------------------------------------------------------------------------------- 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85年5月16日晋政发〔1985〕51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以及乡、镇、街道企、事业(包括联营户、专业户、个体户)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一律征收排污费。
对采暖锅炉要收取烟尘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除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附表规定执行外,根据我省的环境特征,对煤矸石、土焦、土硫磺征收排污费。
煤矿堆放的煤矸石,已自燃的,每排放二氧化硫一公斤,收费零点零四元,无专用堆放场所或超越堆放范围,任意堆放煤矸石,每吨一次性征收排污费零点三元。
每炼一吨土焦收费五元。
每炼一吨土硫磺,按销售价的百分之十收取排污费。
严禁在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以及城镇近郊和人口稠密区炼土焦、土硫磺。
在公路干线、铁路两旁、河流沿岸、林区等三公里范围内炼土焦、土硫磺,要按征收标准的三倍至五倍收费。
第四条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承担污染治理、赔偿损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征收。
排污单位每月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监测方法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监测手段不完备者,可采用物料衡算方法提供数据,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核实后,作为收费的依据。
如限期内不报,按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征收。
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如与环保部门复核实查数据不符,按环保部门的数据缴纳排污费。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326号2000年8月31日)省消防局,各地、市物价局:我局以晋价房字[1999]第279号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规范我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经修改下发,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含消防设备,下同)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安部第30号令和公安部公通字[1996]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凡从事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向被检测单位和委托方收取检测费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才能开展检测服务,按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取得省公安消防局资格认证,并被授予《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委托书》。
(三)、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机关脱钩。
第四条、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的范围,按公安部第30号令规定执行。
具体检测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按《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评定规程》执行。
第五条、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要与被检单位或委托方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检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新建(含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附后)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12]3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83号)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企业和环境评价机构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三、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1 / 2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四、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于“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内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收费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财政部门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8日附件: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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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进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专业有偿服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在认真完成各类指令性监测任务,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外单位委托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下列有偿服务的,可适当收费。
(标准详见附表)。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四条:上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资料和属于环境监测站职责范围内应完成的环境保护监测任务,不准收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有偿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要讲究职业道德,保证监测质量。
第六条:接受单位委托进行监测,必须鉴定并信守技术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工作进度、经费预算、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成果权益归属和分享,风险的责任、违约的责任等。
技术合同由委托单位、承担单位、保证单位签字生效。
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单位。
第七条:环境监测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省环保局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资格审查、认证。
经审核领取《环境监测站开展有偿专业服务资格证书》后,(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开展有偿服务。
《资格证书》不得转借,一经发现,即停止服务业务。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有偿服务资格证书》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因监测数据出现争执,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仲裁解决。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凭《资格证书》方可到物价部门换领《山西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凭证收费。
第十条:各项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和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13号文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进行管理。
院按有关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事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监测仪器、设备、药品等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拔付的事业
费不足外,如有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超过50%,后备基金最多不得超过5%,奖励基金不得超过25%,福利基金不利超过20%。
收费收入的使用情况要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监测收费标准(暂行)
一、现场采样和监测收费:
凡现场采样或测试需事先察看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并制定出工作方案。
一次性收费用30元(交通费不包括在内)
烟道烟气、生产工艺尾气、汽车尾气采样、测试
说明:汽车监测中心不执行此标准大气、水、固体、现场采样
※SO2TSP、NO X
现场物理测试
二、实验室检验
1、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续)
注:凡底质、废渣、废(污)水、土壤、动植物、固体废弃物需前处理时、在原动收费基础上加收0.5倍。
2、气态污染物检验
3、生物检验
三、技术资料收费:
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30个数据以内一次性收费50元。
超过30个数据,每个数据增收1元,索取磁盘、磁带记录的数据,由双方商定。
四、外协监测技术人员工时收费:
高级工程师:40元/天
工程师:30元/天
助工:20元/天
其它技术人员:15元/天
五、技术培训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项目收费:
1、交通费:按实际费用计算。
2、仲裁样品污染事故监测,工程验收监测,科研成果鉴定,原则上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倍费用。
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3、以上水质分析,每批样超过10个时,在原收费基础上收费优惠10%,超过20个样优惠20%。
七、说明
1、本标准中未列入的监测项目,可参照类似项目的收费标准报经省物价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执行。
2、凡属新开的监测项目,其收费参照现有类似分析方法实际成本接近的项目收费标准,报经省物价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执行。
3、凡属鉴定、仲裁化验,应按委托单位要求,进行实验研究的,所需费用由双方面议。
4、外系统从事环境监测,需经环保主管部门鉴发资格认证后,方可执行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