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63号)各处室,各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科研队伍建设,实现科研项目与工作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管理系指针对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列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级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各类计划内科学研究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推广并有引导资金的科学研究项目。
科学研究项目按照计划、合同、委托形式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三条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领导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科研工作领导组对项目征集、立项申报、开题论证、研究开展、成果验收、推广应用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开展科研项目征集活动。
第六条厅属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年度项目需求。
项目的提出应符合山西社会发展规划,能够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有利于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宏观决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开发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截留、骗取科技经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财政拨款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其他科技投入为补充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使科技投入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再逐步提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逐步扩大科技进步基金。
科技进步基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专项拨款;本级部分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科技进步基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技投入的重点,协调有关部门配置科技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经费应当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属科研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战略部署,大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在原有创新平台基础上探索建设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重点创新平台),有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省科技厅决定在2016年试点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重点创新平台建设试点。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定位重点创新平台遵循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总体思路,以全省重点发展领域重大创新需求为导向,依托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基地,采取产学研协同、学科交叉融合、全链条一体化组织模式进行建设。
旨在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研发方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优势创新资源,打造全省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战略高地,形成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一体的研发体系,提升创新全链条支撑引领能力。
重点创新平台纳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专项进行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建设运行周期,执行《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实行目标导向、统筹布局、竞争择优、稳定支持的建设机制和年度报告、中期考核、期满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
二、组建模式重点创新平台根据不同领域的创新特点、发展需求和现有基础,可采取以下三种组建模式:(一)一家为主组建。
以具有高端创新平台和团队、综合实力强的行业骨干单位为核心,采取产权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吸纳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互补优势的创新平台和团队,逐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成产权明晰、资源共享、成果共有、风险共担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晋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全球科技最新进展,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遵循科学规律。
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三)聚焦任务需求。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四)坚持市场导向。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
强化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坚持规范高效。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实现科技计划目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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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第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责任:(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以下费用:(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三)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车辆使用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十一)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联合发文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
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20%,其中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劳务费开支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助总额的50%。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按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第十六条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经费。
具体包括以下费用:(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的2倍执行。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有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二十一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一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科研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所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六章决算管理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它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则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