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试论证劵法的公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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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nd7.1.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俗称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 开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平原则主要适用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人, 包括发行人、经销人、监管人、交易人;但主要的是发行人和交易人。公正原 则要求的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当然也有发行者和经销者。公正的 基本点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基本点: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 实不欺、信守诺言。
三、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给合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现, 但理论中认为这是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 现,但理论中也认为是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要分别设立,分开办理业务,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业务,不能既经 营证券业务,又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机构也只能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不能兼营证券业务。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 险业等都是经营货币或信用的,彼此之间的业务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极易发生资金的渗透使用和业务的交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浅析证券法体现的原则

浅析证券法体现的原则

浅析证券法体现的原则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它的双重性:一方面,在国家的经济运行中,它具有积聚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机制等重要功能;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中资金的大规模流动和存在投机性,又具有高度的金融风险。

因此,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于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证券业也成为我国的重要金融行业。

证券市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不长,还缺乏经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伪装上市,或者重筹资,轻转制;市场运行还存在较大风险,证券业务机构和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活动较多,资产质量不高,有的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欺诈投资者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尚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监管力度和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虽有不少规定,但不够统一,不够完善,也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金融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要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市场和要依法加强对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精神,正确地指导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汲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必要认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并参考借鉴国际上证券活动的有效规则,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法,将证券活动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法,正是一部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法律。

证券法规定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章,共二百一十四条。

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黄海燕
【期刊名称】《大众商务》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

三原则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相互评价,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

三公原则分别从三个不同的方面去维护证券市场次序。

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公正、公平原则是公开原则所追求的目标。

公开原则的实现是为了使证券市场有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使投资者不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取得公平的交易。

【总页数】1页(P205)
【作者】黄海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3
【相关文献】
1.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重述与建构 [J], 郑勇
2.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J], 黄海燕
3.试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J], 蔡鋆
4.规则、原则和实施证券法的竞争 [J], [美]詹姆斯·帕克;薛前强(译)
5.新证券法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现路径——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的转变 [J], 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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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

本文所研究的“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它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以筹集资金的市场。

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

按其有无固定场所,证券市场又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恢复国库券发行。

1987年,深圳成立了第一家证券公司。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撤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至2000年11月,我国个人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5500多万,拥有证券公司98家,证券交易部2600多家,上市公司1063家,总市值达46000亿元。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文所讨论的“证券法”主要是指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引导其健康成长。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他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证券活动所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

(1)公开原则,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简答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

宗旨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要求: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

(2)公正原则,即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要求: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

(3)公正原则,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基本要求: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浅析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浅析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浅析证券法的公开原则作者:李章豪来源:《魅力中国》2017年第06期摘要: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键字:公开原则;证券;投资;真实一、证券的概念和范围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

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证券的分类有多种分法,其中最权威的分法为将其分为广义上的证券和狭义上的证券。

广义上的证券通常指的是以财物形式充当的证券(比如货运单,当铺抵押券等)、货币证券,通常指以银行开出的各种票据为主的证券(如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的各种票据等)以及资本证券,所谓的资本证券主要是以各种金融投资,或者是和各种金融投资有关而直接产生的票据。

然而狭义上的证券仅仅是指资本证券,这一点与广义证券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二、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概述(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之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

它履行的主体有证券发行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持有一定数额股票的投资人等。

信息公开原则的履行过程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如果有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的公开在证券市场上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不如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数百年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各项政策有时候并不是非常完善。

可以这么说,我国的金融市场属于弱有效市场。

作为一个弱有效市场,每个个体在市场中会因为消息的明确和多少所得到不同的收益。

在弱有效市场中,股票或者其他證券的购买人可以通过基本分析来获得盈利。

所以这样看来,在我国公开市场信息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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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劵法的公开性原则
摘要
原则,是一定现象的出发点。

法的原则,是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并在这种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的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反映着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生活对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具有最高的命令性和普遍性。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

“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公开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

本文所研究的“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文所讨论的“证券法”主要是指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引导其健康成长。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这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合理化管理的
必然产物,也是证券市场正常发展的必然结果。

它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公开性原则的意义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

没有“公开”性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

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

美国大法官布兰迪斯(Brandies)的名言如是说:“公开是现代社会疾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电光是最棒的警察”。

公开性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

公开性原则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格式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布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资料,可促使发行人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同时,增加发行人内部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还可激励发行人全面加强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以改善各种上市指标,不断自我完善。

其次,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以股市价格为例,其价格的形成固然与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等公司外部环境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由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来决定的。

经营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盈利高低,从而也影响股票预期收益高低。

因此,有必要将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公开化,便于投资者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促使证券供求关系自然形成,市场可根据供求关系形成合理价格。

反之,如果公司是“包装”上市,误导投资者,形成虚假股价,造成“泡沫”,股市必然扰乱甚至破坏整个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再次,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来源于投资者的信心和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在我国,广大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是内幕交易的最终受害者。

公开性原则可以确保广大投资者在接触和了解证券市场信息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公开化了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既可防止盲目投资,以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风险,更有利于扼制信息滥用、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过度投机等行为。

最后,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公开的信息是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是其监督证券市场各方依法活动的重要法律手段。

依据公开性原则,监管部门既可及时有效地查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又可根据高度透明化的证券市场信息,及时防范、预警和化解金融风险,调控、引导证券投资及筹资行为。

并且,公开性原则还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公开化,将监管行为同样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的正确执法,更好地履行其监管的义务。

二、公开性原则的标准
公开性原则也有自身的衡量标准,以从各方面促成其自身的有效实现。

由于证券市场的绝大多数信息来源于各发行公司,且发行公司公开的信息对证券市场而言,更具有致关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仅就公开性原则在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具体化作进一步探讨。

(一)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客观性,是指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公司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禁止为了影响市场价格而编造虚假信息;一致性,是指公开的信息依据的标准,应保持历史的一贯性,如有变动应作出说明;规范性,是指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法所规定的对不同性质信息的真实性的不同判断标准。

证券投资者将公司信息作为对公司证券进行价投资判断的依据,必然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状况。

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

没有真实的公司有关信息,投资者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公开性原则便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二)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开的信息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述来实现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语言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使证券法在规制公开的信息的时候,必须贯彻准确原则。

信息的准确性是投资判断准确性的前提。

实践中由于虚假陈述与重大遗漏具有显现性,而“使人误解”则利用了语言的多义性并可能把责任推给投资者,因而,“使人误解”便成为公司信息公开活动中较为多见的违法行为。

准确原则,不是强调已公开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
是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一个虚假的信息固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是虚假的,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人们可依表面文义作出多种理解。

而只有一种解释的不准确信息,则构成违反真实原则。

并且,不准确信息往往具有非显现性,不易被人察觉,因此,更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投资者被误导。

(三)完整原则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

如果公司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即使已公开的各个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在已公开信息的总体上造成整体的虚假性。

证券的市场价格是由公司经营状况整体决定的,证券投资者的判断,是对特定公司所公开的全部信息进行的综合判断。

尽管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各种公司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与有用性的选择各有不同,但对于投资者整体而言,公司将各种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是投资判断公平性与正确性的前提条件。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无论怎样正确的信息,如果其公开的时期迟滞,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有用性将必然减退。

所以,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具有现时性的要件:首先,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即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其次,公司所公开的公司信息应一直保持最新的状态,不能给社会公众以过时和陈旧的信息。

法律应根据所公开信息的性质分别确定“及时”的合理的时间标准。

三、结束语
我国的证券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地方不尽人意。

但正因为如此,其发展潜力才更加广阔。

只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就有希望找到一条既可避免证券市场的固有缺陷,又可更快、更稳地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光明大道。

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健康、快速、持久发展的基石。

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把“阳光”利剑,为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周小川2000年12月25日中宏网。

2、《金融法》朱大旗著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主编2000年法律出版社。

4、《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郭锋编著2000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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