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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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其经营的监管模式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混业经营下主要存在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

我国金融监管应该从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监管组织结构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监管组织结构的监管成本、信息的沟通等方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单一监管;功能型监管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基本形态金融集团是指具有统一协调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为金融服务,并且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中至少从事两种业务的企业集团。

现实中,金融集团形式多样,代表类型包括全能银行、银行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

全能银行也就是综合银行,是指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德国是这种形式典型代表。

在全能银行内部,通过设立“中国墙”隔离各部门的业务经营,以防范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

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其设立或者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

这种形式在英国的实践中用的最多。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本身不从事任何主营业务,专门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

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又称为纯粹控股公司。

而上述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的银行除控股外,自身也从事业务经营。

美国、日本等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风险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由于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风险的种类也更加多样化。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除了面对常规金融风险外,主要面临以下风险:(一)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混合的金融风险由于各个金融机构的精细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深入,不同金融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运营模式的比较与借鉴(一)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运营模式的比较与借鉴(一)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运营模式的比较与借鉴(一)概述国有企业在西方国家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成功的运营模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管理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将比较分析几个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并探讨其中值得借鉴的方面。

德国国有企业德国的国有企业运营模式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强调政府和企业的紧密合作。

政府在决策和监管层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

此外,德国国有企业具有高度专业化和创新能力,能够快速适应市场需求。

从德国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中,可以借鉴其高度专业化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通过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使员工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并持续提升创新能力,从而带动企业的发展与创新。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注重市场竞争和效益导向。

政府在运营中更多扮演监管者的角色,鼓励竞争与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美国国有企业也注重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通过股东治理模式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从美国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中,可以借鉴其强调市场竞争和效益导向的理念。

将市场竞争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与效益水平,并通过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英国国有企业英国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特别注重效率和利润。

政府将运营权委托给独立的董事会,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

此外,英国国有企业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竞争性。

从英国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中,可以借鉴其注重效率和利润的理念。

通过明确的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目标,鼓励企业在运营中注重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结论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各具特点,从德国的高度专业化和创新能力、美国的市场竞争和效益导向,以及英国的效率和利润导向,都值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管理者借鉴。

我们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求,借鉴这些运营模式中的有益经验,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效益水平。

注:本文为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运营模式比较与借鉴系列的第一部分,后续文章将继续深入比较分析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运营模式。

英国和德国在经营中的角色、观念和行为的比较

英国和德国在经营中的角色、观念和行为的比较

英国和德国在经营中的角色、观念和行为的比较(一)研究的方法在我们选择用来研究的公司和职业中,我们寻找着两个国家的差异和不同的职业与工业之间的差异,当然不排除研究时间的限制。

我们的目的是研究两国之间大体相同的两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从他们身上发现工作价值观的差异。

(二)各对象公司之间的差异在结构上,德国公司比较夸张,它的员工很少,却拥有很多综合性的部门,同时,我们发现德国的很多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严谨,这使得经理们格外紧张,或许这是来源于德国人自身性格中的严谨、保守、刻板。

而在英国却不一,公司机构的经常变化,尤其是一些小的方面的变化使得经理们形成一种积极的品质。

这是大致上的差异,但也有具体的差异,诸如在英国,人寿保险竞争激烈,有多种形式和政策,而德国的公司自动化程度很高。

(三)要求和压力的比较和英德经理职业选择的比较英国和德国经理都认识到两个相同的要求:使其部门运转流畅和创造良好的工作气氛。

另外英国经理还有对自己部门进行预算的要求,而德国的部门经理没有此项要求,英国经理需要在部门之间的合作方面花一定的时间,因为英国公司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较弱。

压力主要来源于经济环境,此外,德国经理还有来自公司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压力。

而英国则抱怨来自公司机构方面的压力,大概是因为他们比德国经理更希望发挥个人的积极性。

所以英国经理对公司的机构规章约束感到更压抑,德国经理在员工短缺方面感到压力,同时又抱怨员工不称职。

在英国,职业的选择性较大,比较灵活,“工作是由你自己决定的”。

所以英国经理不像德国经理定期与老板开会讨论具体事项,对这一现象我们可以理解为德国经理任职时间较长,在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下工作。

在英国,职业和工作都经常更换,所以这种流动和不确定性使老板和下属之间不得不经常开会,重新确定工作责任和在具体事项上统一意见。

英国经理有更多的自由决定什么时候工作,可以迟到,午饭时间过长,但同时他们也工作到很晚。

但德国经理则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工作。

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 容 摘 要】 内
中 国现 阶段 实 行 的是 金 融 分 业 经 营 的 管理 体 制 ,而 金 融混 业 经 营 已经 成 为世 界 各 国金 融 业 发 展 的 新 趋 势 。 从 不 同 国 家金 融 混 业 经 营模 式 的 比 较 分 析 , 们 可 以汲 取 其 经 验 和 教 训 , 我 从 中 选择 更 加 适 合 中 国 的混 业 经 营 发 展 道路 。
各 国金 融 混业 经 营模 式 的共 同 特征


( 一)金融体 制的变迁具有相似 的背景和 动 因 1 、由于金融业的国 际化和金 融业务 的综 合化 , 金融业 面临变革 。 金融机构 为 了增 强 竞 争 力 、寻 求 新 的 利 润 空 间 , 金 对 融混 业经营产生 了强烈需求 。 2 、新制度 经济学的成就为金融制度 创新研究提供 了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 促进 了金融混业 经营体制的建立 。 险监管协 会和 金融集团联合论坛 。 9 9 1 9 年
【 键 词】 关
混 业经 营;分业 经 营;规 模 经 济;金 融 集 团 ;银 行 保 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美 国 、日本 、英 国 、德 国 和 法 国 都 经 历 了金融经营体制 由分业到混 业的过程 , 它 们 的 混业 经营 模 式 、 制 有 共 同之 处 又 体 各具特 色, 对我 国金融体制改革有很强的 借鉴意义 。 文试 图通过对上 述国家金融 本 混业经营情 况的 比较分析 , 我国的金融 对 体制改革起抛砖 引玉的作用。
实施标准 。
司作为公司治理结 构。 通常美 国的金 融控 股 公 司 是 纯 粹 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母 公 司 其 基 本上是空壳公 司, 所有的金融业务分别 通过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 子公司经营。 2 日本和 英国的金融 集团多采用银 、 行 控 股 公 司 形 式 。 国 的 金 融 集 团 前 身多 英 是 清算 银 行 , 因此 在 合 并 或 者 收 购 其 他 公 司形成 巨型金融集团后 , 其母公司通常仍 然 是清算银行 ,本身经营商业 银行任务 , 通过旗 下的子公司来从事非银行业务 。日 本 的情 况与 英国类似。 3 德 国 全 能 银 行 代 表 了另 一 种 金 融 、 混业组 织结 构。 全能银行 是指在 一个单一 的公 司架构 中生产 和销 售所 有 的金 融服 务 。 国最常见的全能银行 是将 商业银行 德 和投资银行合 并在 同一个公司里 , 他的 其 金融业务则通过 全能银行拥有的具有单独 资本金 的附属机构来 经营 。 许多欧 洲大陆 金融机构也 采用这种 模式。 4 、法 国金融混业最大 的特色是银保 公 司,指销售保 险产品 的银 行( 或销售银 行 产 品的保 险公 司) 。法 国 的银 保公司可 采用金融控股公 司的方 式 , 但更多 的是通 过 协议代理 、 略联盟 或建立合资公 司来 策 实行混业经营。 ( )金融监管框 架有所 不 同 二 1 以英 国为典 型代表 的统 一监管模 、 式。 对于不 同的金融机 构和金融业务都 由 个机 构负责监管。中央银行 专注于货 币 政策 ,金融 监管 由金融服务管理局 (S F A) 统一实施 。1 9 年后 ,日本 和韩国也转 向 96 这种模 式。 2 以美 国 为 代 表 的 牵 头 监 管 模 式 。 、 在 不改变原有监管 框架基础上 , 据金融混 根 业经营机构 的性质 , 指定一 家监管机 构负 责金融混业 经营机构 的整 体监管。 个主 几 要监管机 构建立及 时磋商协调机制以相互 交换信息 ,牵头监管机构 负责协调工作 。 3 以法 国为 代表 的分业监管模 式。 、 在 法国 , 行业 、证券业和保 险业有相应 的 银 独立监管机构 , 金融集团 没有指定 的牵 对 头监管人 , 是在 不同的监管机构之 间采 只 用谅 解备忘录等形 式相互合作 。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杜莉高振勇(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

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

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

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实践1.创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2024年金融危机后于2024年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FCA的设立旨在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FCA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宣传和销售行为,以及提供投资者保护和消费者教育。

2.重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重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在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将金融市场监管从金融服务权威(FSA)分离出来,并设立了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公共机构监管局(PRA)。

这种分离监管体制的措施旨在解决以往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问题。

3.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引入更严格的监管政策。

例如,FCA推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FCA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内控和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1.优化监管架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通过分离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架构,减少了监管冲突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新的监管机构职责清晰,协调性更强,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2.提高金融稳定性:通过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了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冲击。

3.加强投资者保护: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注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

FCA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监管的典范,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仍然存在一定难度,例如PRA和FCA之间的协作问题。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机制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机制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机制陈柳钦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20世纪30 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倍受冲击。

不过,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

比如,1974 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全能制经营模式进行了批评和指责。

对这一事件,德国政府并没有采用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的做法,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严格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

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从199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波及面大,连美国这样的金融霸主也受到很大影响,但德国金融业却能相对稳定。

这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了德国金融监管严格的作用。

一、德国金融监管的特点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

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

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

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

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

德国拥有为数较多的大银行,在国内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巨大。

若这些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风险,不但对德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经济金融活动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概况及特征

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概况及特征

2020中国发展观察世界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概况及特征文 娉 王天宇长期以来,德国坚持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发挥全能银行作用,合理分配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尤其是在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构建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希望通过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过程和主要特征的总结和分析,为深化我国金融改革提供参考。

德国金融体系及其主要特征(一)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德国金融系统用15年时间完成重建,推进德国经济较快恢复。

十多年前,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欧盟国家经济遭受重大冲击,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再次得到检验。

2010年后德国经济强势反弹,GDP增速达到3.6%,创下自1992年两德统一以来最快经济增速,成为此轮金融危机中第一个实现经济复苏的欧盟国家。

德国金融体系多次经受住考验,很大程度得益于较为成熟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融合为一体进行多元化的经营方式。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在工业化的大背景下,大量钢铁、煤炭、机械企业迅速扩张,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

以全能银行为载体的金融混业发展模式应运而生,银行在提供企业贷款的同时,也开始逐步参与到企业自身的融资行为中,例如:帮助企业发债、发股甚至直接对其进行投资。

由此,德国开启金融混业经营时代。

(二)德国银行体系及其主要分类德国属于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2019年,德国拥有1578家商业银行(见图1),包括1529家全能银行和49家专业银行。

银行业总资产达到8.2万亿欧元,占德国金融业总资产比重达到60%。

全能银行是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载体,全能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法人主体,从事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几乎所有类型金融业务以及工商企业直接投资业务,形成“单一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的体系框架。

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别,全能银行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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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杜莉高振勇(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

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

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

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

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

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

德国经济能够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

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

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

但是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

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自律的产物。

但是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尤其是英格兰银行的支持。

二战以前,英国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

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

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作者简介:杜莉(1959—),女,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

高振勇(1979—),男,山东沂南人,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

该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

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展开竞争。

英国的清算银行(即商业银行)率先打破了只经营短期信贷业务的传统界限,开始经营消费信贷、单位信托、商人银行(即投资银行)、保险经纪等业务,同时还打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1986年10月,英国实行了史称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允许银行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融合。

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至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

二、德、英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差异性(一)德国的主要组织形式:全能银行尽管英国和德国均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但具体的组织形式并不相同。

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其特征是一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

对于全能银行模式而言,从系统运行效率来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流动性最高,公司实现收入多元化;信息优势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实现程度最高,不同金融业务协调成本最低,金融系统运行实现高度效率;但从系统运行风险来看,风险可能会在全能银行内传递,整个机构要面对其内部任一部分发生的风险,另外全能银行内部大量频繁的内部交易也提高了系统风险。

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体系是金融混业的原型,银行不仅能提供短期银行信贷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承销和股票投资而开展长期资本业务;银行与其投资和持股的商业及工业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董事会建立紧密的关系。

全能银行模式对银行自身的资源、能力和管理质量有很高的要求。

如果银行自身无法达到实行全能银行的要求,那么采用全能银行制不仅不能体现全能银行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全能银行高度分散化所导致的银行管理复杂性会增加银行的风险。

多元化的边际成本也因为更加动荡和不确定的经济环境而大大增加,从而使得要在多种业务中保持盈利是比较困难的。

(二)英国的主要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英国金融混业经营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其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两种类型。

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

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

英国较多采用了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

相对于全能银行模式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信息交流的部分限制使信息优势减少,不同业务主体的隔离使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实现程度降低,业务协调成本和控股公司经营成本增加;但是另一方面,相对于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等系统风险有所减轻,扩展了证券部门的安全网,控股公司在市场和分销网络上可能实现协同效应。

与全能银行比较,金融控股公司透明度高,受到各国监管部门推崇。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完全分业经营模式相比较,结论则正好相反,即效率偏高、风险偏高。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业务范围广泛,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业务分散化和收入来源多元化,有利于风险分散化和降低替代风险;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密切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金融控股公司在应对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带来的金融市场深刻变化的挑战中,表现出较高的应变能力、灵活性以及较强的竞争力。

三、德、英两国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一)德国: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1、2002年以前:分业监管尽管德国是全能银行的起源国,经过长时间发展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混业经营体制最为发达的国家。

但在2002年以前,德国金融监管当局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银行监管局依据《联邦银行法》,对银行业联合履行监管职能;至于证券业、保险业,则分别由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予以监管。

这样,在长期内德国形成了一个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并存的金融运作模式。

2、德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兼并浪潮深刻地改变了银行的传统观念,加深了金融业内部业务的交叉,催生了大量的创新金融业务。

德国银行面临信贷风险增加、同业竞争激烈、内部机构臃肿以及银行盈利水平下降的挑战。

金融业内部的重组使德国出现了一些大的金融集团,这些都使得银行业、证券投资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

例如,安联保险公司与德累斯顿银行的成功合并就实现了金融集团内部业务的重新整合。

这些都使得银行经营风险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

在分业监管模下,各专业监管机构鉴于监管范围的束缚,部门利益时常发生冲突,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权利或是相互争夺或是互相推诿,引发了不同程度上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因此仅仅依赖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主动性”协调难以对众多跨行业金融产品实施有效监管。

这就意味着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不能有效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

针对分业监管模式的上述缺陷,德国金融界和学术界关于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呼声也越发高涨,出现了要求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趋势。

3、2002年以后:统一监管2002年,德国在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局,依照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

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财政部负责。

金融监管局按照德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特别的设计。

金融监管局的职能机构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3个分别接替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职能的委员会,另设3个特别委员会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1、1997年以前:分业监管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

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

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背景(1)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存在难以协调与配合等固有缺陷由9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及若干法律构成的监管体系,使英国成为较典型的多头金融监管的国家之一。

众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复杂、相互交错。

这些监管机构分别发布各自的指令,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指令。

分业监管的格局不仅使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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