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初探(1)
《商品房预售制度》课件

签订合同
4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规划
开发商确定项目规划,包括建筑设计、 市场定位、定价策略等。
网上预定
购房者通过开发商指定的平台进行网 上预定,支付定金。
商品房预售的注意事项和风险
注意事项
•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权益保障。 • 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和资质。 • 注意房屋质量和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
房屋预售管理条例
规定商品房预售的监管要求和 合同相关事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公平交易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
规定开发商的准入资格和经营 行为的要求。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步骤
1
预售公告
2
开发商发布预售公告,公布房屋信息、 销售方式、预定、申购等相关要求。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建设、加盖、重建、改建商品房前,开发商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标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的一种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概述
定义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的一种制度。
历史
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完善和规范。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改进和展望
透明度提升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预售过程 的透明度。
法律法规完善
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 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保护。
市场发展
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预售制 度将进一步发展壮大。
主体
商品房预售双方主要包括开发商和购房者。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保障购房者权益
商品房预售制度通过合 同签订和监管,保障购 房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房地产预售制度的一点理解

关于我国房地产预售制度的一点理解经济法刘川F10087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
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与废一时成为社会热烈讨论的焦点话题。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简介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从此,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得以建立。
同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此后,我国房地产立法地位不仅提高,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时的房地产产权、私房买卖、租赁扩展到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抵押以及房地产使用、消费等新的领域。
但是由于商品房需求的普遍性和生产周期的长期性,处于起步阶段的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开发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先期工程建设资金不足、降低房地产业门槛、增加商品房供应以活跃房地产市场, 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文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房预售归口管理制度。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售制

弊处
商品房预售的弊端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 等四个方向讨论。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 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 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 所生的争执或纠纷。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
预售程序
预售程序
从主体上看,商品房预售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买受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 人或法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 动。
商品房预售制的弊端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根据1997年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 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但从实践看来,预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种形式:开发商设立的抵押;购房者设立的抵押;开 发商和购房者设立的重复抵押。(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 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 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 依据预售合同享有的权利并非物权,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 权。
试论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及改良问题的开题报告

试论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及改良问题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而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商品房预售是当前市场上最为普遍的销售方式之一,也是商品房销售利用资金最为灵活的方式,房地产公司和购房者都可以从中获得利益。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家政策、开发商规划、购房者利益、银行贷款等多个方面。
然而,当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买房难、买房贵、买房风险大等。
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让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购房者的满意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分析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及改良问题,明确其研究意义和必要性,并探讨其改善措施,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文旨在就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改良与完善的措施。
研究内容包括:1、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房价虚高、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购房者维权难等。
3、针对问题提出的改良措施,包括引导市场理性发展、严格核发预售许可证、加强购房者保护等。
4、商品房预售制度改进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评估。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搜集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运用SWOT分析法,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其可行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旨在发现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探讨开展这些改进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
通过研究,预期将获得以下成果:1、全面了解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帮助业界和政府更好地进行房地产市场的规划和管理。
3、为购房者提供更好的购买体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初探

于解决此类问题存在 的风险, 并进一步完善 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 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中图分类号】 938 D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8 62 (00 0 - 06 0 1 — 33 21)2 05 - 3 0
按揭是 9 o年代初传入我国 , 渊源于英美 担保制度 , 经 由香港发展成熟 的一种不 动产担 保方式。但 由于相关 法
明 , 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其 中权 利证书包括 以下 并
[ 作者简介] 刘庆 国, 中共清远市委党校 ( 东行政 学院清远分院) 广 法学讲师。
[ 收稿 日期] O0 2 8 2 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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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 政学 院学 报 2 1 00年第 2期
几个方面 : 商品房买卖合 同、 揭登记证 明文件 、 按 首期付 款 发票 、 办理保险 的, 还需 提交 保 险合 同。这种 证 书的交 付
者认为 , 虽然商 品房买卖是 按揭 的基础性法 律 , 二者 并 但
不存在从属或连带 关系 , 根据合 同的相对性 原理 , 这两 个 关系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完全不 同, 商品房买卖关 系的解 除
在预售商 品房按揭业务发展迅 速的今天 , 这种立法不完 善
的现状 , 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和规范预售商 品房按 揭的法律制度。
明确规 定为一种现行担保物权 的情 况下 , 将按揭规 定为一 种 新型的担保物 权 , 似乎 明显违 背 了这一 原则 。但 是 , 我 们 应该 认定的是 , 由于经济 和社会 的发 展 , 的有效 利用 物
方式 也在不 断更新 , 必然会 带来 新 的物权 类型 的形成 , 这 如果一 概局限在物权法定主义 的框 架下而予 以否定 , 势必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融资以及买卖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地房地产销售交易的主要方式。
预售房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显现出来许多问题,由于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不力,对市场以及消费者都有利益上的威胁。
文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的研究,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监管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关键词]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立法意义所谓的预告登记是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
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
[1]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许可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该制度的特征如下:(一)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家并没有实⼒的开发商,收⾛了200多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后,却迟迟交不了房。
发⽣在⾦华的这⼀事件,再次告诫我们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是很可怕的。
如果⾮要追究这⼀事件的责任,商品房预售制⾃然是脱不了⼲系。
那么,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
商品房“预售制”商品房预售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并由买受⼈⽀付定⾦或者房价款。
这种销售制度在西⽅发达国家并不多见,可以说是中国特⾊。
客观⽽⾔,商品房预售制有利于开发商快速回笼资⾦,有利于提⾼资⾦利⽤率,在房地产起步阶段,对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功不可没。
但是,商品房预售制的副作⽤也是显⽽易见的,⽐如开发商资⾦链断裂楼盘烂尾,卖完房⼦后变更规划、降低产品品质等。
同时也正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些开发商拿到地不久就卖起“图纸”,加剧了房地产⾏业风险。
当然最终的埋单者,不外乎是交了房款的购房者。
如果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可能当前困扰房地产业的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解。
如果是现房销售,⼀⼿交钱⼀⼿交房,就不可能出现交了房款却拿不到房⼦的现象。
即便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资⾦链断裂,也轮不到购房者来埋单。
此外,近期因为降价⽽风起云涌的房闹现象,也就不可能出现,谁会因为买贵了⼀套⼆⼿房⽽去找房东退房?⽽楼盘质量也会得到更好的保证,原因很简单,现房摆在那⾥,质量不好就不会有⼈买,或者价格就会⼤受影响,这就逼迫开发商严格要求施⼯质量,杜绝偷⼯减料、擅⾃变更规划等事情。
其实取消商品房预售的声⾳,在房地产业内⼀直没有停息过。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存在⼀些现实难题,⽐如短期内会造成市场供应紧张,对开发商资⾦实⼒也是⼀个⼤考验,会促使开发商⼤洗牌。
当前楼市库存较为充裕,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
⽽开发商的洗牌,也将有利于房地产业长远健康发展,利莫⼤焉。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1995年1⽉1⽇起正式施⾏,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1995年1⽉1⽇起正式施⾏,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由承购⼈⽀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商品房和住宅房的区别1、定义不同商品房和住宅房第⼀个区别就是定义不同。
商品房既可以作为住宅,⼜可以作为店⾯,也就是商住两⽤的意思,有的商品房楼下是商业店铺,楼上⼜⽤于给住户居住。
⽽住宅房的定义就⽐较单⼀了,就是提供居住的房屋。
包括别墅,公寓等,或者⼀些学⽣住宅,职⼯单位。
2、使⽤年限不同商品房和住宅房第⼆个不同之处就是使⽤年限不同。
⼀般来说,住宅房的使⽤年限能达到70年,⽽商品房中商业综合楼和公寓式酒店的使⽤年限只有40年。
3、税费不同商品房和住宅房的第三个不同之处就是税费不同。
住宅房的税费更低,维修资⾦只需要收取售价的2%,⽽商品房的税费很⾼,不能享受税费优惠,按照成本价的6%-8%收取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1995年1⽉1⽇起正式施⾏,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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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初探(1)
摘要: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
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制度;特点;条件;问题;对策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历史及定义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香港。
1994年中国大陆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
商品房
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
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
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
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
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
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质地优良、有诚信的房地产商能够运用商品房预售这一杠杆制度。
第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是已经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
因为,房屋依附于土地,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工建设和合法预售,必须以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前提。
第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为我国早已公布并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
这种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或选择性的。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忽视这一点而预售房屋,就会
使开发商自己尤其是购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三,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关于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建设项目已经实际动工,二是开发商必须自己投入一定的资金。
无论是投入土地的还是投入具体项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开发商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赖购房者的房款资金。
防止炒买地皮、炒买项目等投机行为。
关于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规定,则是为了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到期能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
从事商品房预售经营,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即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
这更加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立法意义。
四、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风险
自开始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近十年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但是,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还尚未正常发挥,导致仍
有许多地方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和管理活动还处于混乱状态,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或钻营法律空子,造成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
首先是交易不公平。
我国实行的期房销售制度,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
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
这实际上是以期房销售的名义,实现了现房销售的实质,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社会。
一是购房者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承担了开发的全部风险;二是开发商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模式,而且是购房者承担了资金利息;三是通过住房按揭把开发风险转嫁到银行。
其次是销售不规范。
住房是非标准化产品,由于位置空间不同,每一套住房都是不同质的。
购房者未验货就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由银行代付了全部房款,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
再加之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在发育阶段,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和管理功能不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规范。
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为不规范销售、违法违规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国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着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会所改变用途、延期办证,得房率、绿化率、容积率与实际不符,将
已抵押的期房销售、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用假按揭骗贷等种种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第三,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
期房销售制度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搞定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
结果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活得很好,而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
产业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
第四,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
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
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五、商品房预售制度问题的解决
对于事关众多利益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该如何解决它存
在的问题呢:
第一,要建立和完善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预售条件的严格审查制度。
尤其是两个许可证审查发放制度。
严格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制度。
第二,要建立商品房预售必须公开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
防止开发商以虚假广告、名不副实的宣传资料欺骗购房消费者。
第三,对于购房者来说,要考察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
购房人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规模、工商登记、财务状况、企业形象、知名度等;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五证一照;了解过去的业绩,到已完工的小区了解开发商的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状况;了解开发商有无纠纷等情况。
第四,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掌握。
第五,购房者要签好补充协议。
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应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回以修改、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
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所以,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合同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