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海外量化交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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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外机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这些机构大多涉及资金管理、投资等金融领域,对于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机构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经营和持续盈利。
本文将针对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希望能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二、海外机构资金管理概述1.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的特点海外机构资金管理与国内机构资金管理有着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多个国家的金融市场。
海外机构通常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进行资金管理,面临着跨境交易、外汇管理等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经验和专业知识。
(2)受到不同国家监管规定的影响。
海外机构在进行资金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多个国家的监管规定,确保合规经营,避免风险和处罚。
(3)资金规模庞大、风险较高。
海外机构往往管理着庞大的资金规模,涉及多种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风险控制面临着挑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2.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海外机构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资金的安全、盈利和合规经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利益。
海外机构作为资金管理者,需要为投资者谋取最大收益,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2)优化资金配置。
海外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提升收益,实现资金的最优利用。
(3)遵守法律法规。
海外机构必须遵守所在国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确保合规经营。
(4)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海外机构的资金管理活动,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是海外机构的基本管理要求,不仅可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还能够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只有制度完备,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证机构的稳健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1. 背景介绍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广泛应用。
根据这一制度,开发商在房屋项目建设之前,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融资,以支持项目的开发。
然而,由于历史上存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问题,导致购房者的利益受损。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我将在本文中提出一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2. 监管银行的角色与职责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中,监管银行起到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角色和职责包括:1) 接受开发商的预售款项,并在合规审查通过后进行划分和存管。
2) 建立并维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其与开发商的资金账户相分离。
3) 制定并执行预售资金的监管规程和流程,包括款项的划拨、使用及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4) 对预售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5) 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查询服务,提高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6) 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披露、报告提交等。
3. 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为了进一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监管措施:1) 资金专户管理:监管银行应建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担任资金划拨、结算和监管的角色。
该账户应与开发商的自有账户相分离,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 预售款项划拨限制:监管银行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划款条件和比例,将预售款项定期划拨给开发商。
对开发商的使用计划和用途进行审查和监控,确保合规使用。
3) 风险评估和监控:监管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预售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4) 信息透明与公示:监管银行应提供购房者查询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渠道,并定期向公众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XX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XX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范围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预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并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第七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背景为保障商品房销售款项的有效监管,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国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1. 预售资金专户银行应为开发商设立专门用于接受预售款的资金专户,并明确专户的使用要求及限制。
所有接受预售款的银行应通过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房款来源等操作防范洗钱、诈骗等非法行为。
2. 资金监管和管理银行应对预售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物业的合法销售和预售款的安全保管。
具体措施包括:•对预售资金的流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存贮。
•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将账户资金和凭证转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定期对预售物业的开发销售情况进行了解,并通过重大事件上报通道第一时间把风险预警通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银行应对预售款的用途实施有效的监管,以防止开发商将预售资金用于非房地产开发领域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4. 信息共享银行应当与相关银行业控制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预售资金。
结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的实施,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银行应做好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鼓励银行积极运用监管措施,共同推进商品房销售款项有效监管。
5. 提高监管效率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监管机制和业务流程,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应当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制定评估标准、定期检查、风险预警等制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6. 推进监管科技化银行应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推进监管科技化,提高预售资金监管水平。
应该采用一系列前沿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全流程、全要素、全覆盖”的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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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
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
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
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
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
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
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
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
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
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巴西政府和行业协会代表每年举行会议,确定第二年城市中各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幅度。
对于政府来说,这是征收地产税的依据;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则是地产商从政府手中拿地乃至制订销售价格的根本。
以巴西利亚为例,位于城郊的塔瓜亭加区的地皮价格约为每平方米900雷亚尔(1美元约合0.87雷亚尔),销售价格则不得高于每平方米4000雷亚尔。
地产公司可以根据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价格定价,不同楼盘的价格相差不大。
巴西盖房工期长,通常从动工到最后交房需要5年以上时间。
购房者在确定购买预售房时,与建筑商签署房贷协议,每月按照国家制订的标准向地产商交纳月供,低至一个月仅需数十雷亚尔;而在交房时,则与银行签署新的贷款协议,将未偿还的金额从地产商处转移至银行处。
购房者在交房前反悔,需向地产商交纳相当于房款10%—30%的罚金。
此外,地产商对于所建商品房承担5年质量保障义务。
德国:订立个性化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
德国长期以来普遍实行预售房制度,并通过订立个性化的购房合同和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房屋价款,大大化解了购房者和地产商之间的风险及纠纷。
在德国,一般房地产商在项目获批后即可开始销售房屋。
但房主购买预售房并不是从银行一次性贷款支付全部房价,而是按照工程进度在交房前分期支
付。
比如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付款,在地基动工后支付10%,在主体封顶后支付30%,门窗安装或者装修开始后再支付相应资金等。
如果建设进度延时,购房者可以随时谈判推迟付款,并要求付款折扣等。
如果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前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退款或者获得赔偿。
此外,购房者还可与房地产商签订详尽的、个性化的购房合同。
法国:严格管理预售款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在购房合同签署之前,开发商是不可以挪用、转让或扣押定金的。
购买预售房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
定金的支付方法为:不超过一年的工程,付买卖价格的5%;工程为两年付2%;超过两年,不用支付定金。
购买预售房的付款方式必须分期进行:房基建好交付35%;建房封顶交付70%;所有基本设施工程结束交付95%;剩下的5%交付房产时付清。
这最后5%的款项主要是在移交房产发生纠纷时,用作抵押金以确保卖主按规定执行合同。
卖方逾期未移交房产。
在期房买卖合同里,必须写明工程期限以及拖延交房的罚金。
作为卖主,从房地产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对售房后一切表面的瑕疵承担责任。
建筑公司则在交付房产后一年之内,保证所建房屋处于良好状态。
这方面的担保涉及建筑缺陷或不合格等。
按法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公司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设施,如门、窗、管道、厨卫设备等,在交房两年之内承担责任。
对于主体建筑,如不合格牵连到地质、建筑物本身、楼梯、天花板、下水道等,必须担保10年。
瑞典:通过专门机构管理商品房预售全程
在瑞典,所有新旧住宅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属于住宅居住权协会,并由其统一管理和出售。
房屋开发公司也只有在经过该协会高标准的审核后,才有资格建造新商品房项目并在协会的全权委托下开展商品房预售。
在瑞典,建造商品房项目所需的资金全部由开发商承担,而购买居住权的瑞典人则需要成为住宅居住权协会会员,向协会提交购房申请和相关经济税收证明等。
获得协会认证成为会员后,购房人可以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和购买居住权商品房项目详细情况等,而银行则在房屋全部建好、购房人和开发公司签署了正式购房协议后才会放款。
在所购居住权的商品房交房领取钥匙的前14天内,购房人需要把预购订金以外的房款全部交付给开发商。
随后,开发商将房屋大产权和所有居住权都转移到住宅居住权协会名下,协会会把获得银行贷款的购买人居住权转移抵押给银行。
日本:建立预售房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日本的预售房市场比较稳定,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大地降低了预售房消费者的风险。
1952年颁布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改的《宅地建筑物交易法》是目前日本唯一一部规范预售房交易的法律。
该法规定原则上禁止房地产交易业者出售预售房。
但是,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在完成“预售房定金保全措施”的前提下,获得政府部门建筑许可的预售房允许交易。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不熟悉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普通小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房地产公司之间的预售房交易则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预售房定金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为,在买主和房地产商签订预售房的交易合同时,房地产商须向金融机构申请买主定金的担保或保险,金融机构须将担保或保险的保证书提交给买主。
此项制度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倒闭等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保证消费者的定金能够返还。
不过该规定虽然有效分散了各方承担的金融风险,但日本预售房市场同样存在着住宅面积缩水、装修、噪音、阳光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纠纷。
为此,日
本国土交通省规定,房地产商在出售预售房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房屋交付使用时的详细情况,同时着手制定了说明事项的详细指标。
新加坡:购房者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款
新加坡的房屋预售制度是一种预定制度,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买卖行为都有要求,特别是对购买者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款的比例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新加坡,开发商只有在获得政府批准的建房计划和销售许可后才能开始售卖期房;开发商在房屋买卖活动中也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买卖合同书;另外客户支付的购房定金,以及所有建房贷款必须存入银行的房屋项目账户,该账户的所有提款必须与房屋建设相关。
另外,新加坡详细规定了购房者按照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款的比例。
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购房者总共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应达到20%;完成地基后再交10%;完成整体框架后交10%;砖墙,房顶,电线铺设、水管、门窗安装,车库、道路和排水系统等完工时分别交5%;确定无他人占用该房后交25%;最后确认所有项目建成时交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