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进行。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
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
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
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如《》对征缴范围的规定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规范了企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下不易掌握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能由工会组织管理和使用,国家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法的形式来保障的来源。
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拨缴工会经费,都可以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没有建立工会且税务机关又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如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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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X]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X]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X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1X]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鲁政办字[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省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收,其预算级次为市级。
三、代收工作经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3-5%提取,支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四、核算工作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提取,支付人民银行,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济南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和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比例: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方式:1、缴纳期限: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上年度7-12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本年度1-6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之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由济南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2.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的通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01]第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的通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01]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c002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63.png)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的通告正文:----------------------------------------------------------------------------------------------------------------------------------------------------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的通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01]第3号2001年4月26日)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经财政部门确认应使用税务发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实施税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有下列收费行为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领购发票手续: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两份;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3、事业单位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复印件两份;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两份;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两份。
三、办理地点:市区内各单位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一楼西首)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领购发票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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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和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比例: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方式:
1、缴纳期限: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上年度7-12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本年度1-6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之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由济南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2.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四、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缓缴审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五、处罚规定: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
工会依据《工会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