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银行储蓄业务介绍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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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续)
各种储蓄存款在支付利息时,由银 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每月支取利息时, 不扣缴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在 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一并扣缴
30
业务基本规定
账户、账号、凭证号 -每一个储蓄存款账户均有一个账号 -每个储蓄存款账户(除东方卡项下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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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取
定期储蓄存款非到期日(包括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的非自动转存到期日)的 支取均视为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的部分支取也视同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时,客户凭存单、存折或卡和 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委托他 人代理支取的,还必须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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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操作-储蓄特殊业务
支付方式为密码(或指纹)的可以 通存通兑,不留密码的不通兑
支付方式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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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存通兑
支付条件为预留密码的储蓄存款可 以通存通兑及销户(包括同城或异 地网点之间)
储蓄存款为异地支取的,应请取款 人出示身份证件,如为代理取款的, 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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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填单业务
免填单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便利 当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只需告诉银行存、取款
15
东方卡约定定期存款(定活期互转)
根据客户的约定,每天将东方卡备用金账户中超过留 存金额部分以500元为一笔自动转存为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
约定定期存款可以作为备用金账户的补充,当备用金 账户不足时,在系统批量处理时自动释放约定定期存 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释放)
约定定期存款到期不取,由系统自动释放转入备用金 账户,然后按客户的约定再自动转存约定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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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公式(续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发文字号】农银函[2000]262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0.04.11【实施日期】2000.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11日农银函[200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教育储蓄会计核算手续,促进教育储蓄业务发展,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一、为规范教育储蓄会计核算手续,促进教育储蓄业务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教育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储蓄的科目设置设置常规业务一级科目“教育储蓄存款”,并根据其存期,下设三个二级科目“一年期教育储蓄存款”、“三年期教育储蓄存款”、“六年期教育储蓄存款”,分别核算本行吸收的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教育储蓄存款。
三、教育储蓄的凭证设置存折:使用“一单一折”式凭证的行,仍使用原存折;否则用“零存整取储蓄存折”代替,并加盖“教育储蓄”印章。
四、教育储蓄的利息计算(一)基本公式:教育储蓄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计算法。
计算步骤如下:存款余额日积数=每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存款天数”为前后业务间隔天数)积数总和=各次余额积数累计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二)根据储户是否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决定采用的存款利率。
子女教育储蓄协议

子女教育储蓄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建立子女教育储蓄计划,旨在为子女的教育和未来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二、甲方将向乙方每月支付固定金额作为子女教育储蓄基金,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日期存入乙方指定的储蓄账户。
乙方应确保该账户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以便接收并储存甲方支付的资金。
三、乙方应妥善管理和使用子女教育储蓄基金,确保资金用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乙方有责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制定教育储蓄计划,并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子女的教育支出。
四、子女教育储蓄基金仅用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目的,乙方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如乙方违约使用资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已支付的储蓄金额。
五、甲方有权在合理情况下随时调整子女教育储蓄基金的支付金额和频率,并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调整要求,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六、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子女完成学业或双方另有协商一致的终止条件。
七、终止本协议前,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好未支付的储蓄金额和其他相关事宜。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仅限于甲方和乙方双方之间,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十、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https://img.taocdn.com/s3/m/7a637dd33186bceb19e8bba9.png)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393号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6号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174号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533号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8〕458号24.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25.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26.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27.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28.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29.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30.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3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3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1号33.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51号3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35.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36.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4号37.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38.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56号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B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14号40.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102号4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902号45.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8号46.〘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47.〘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97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42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5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55.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57.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57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62.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6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6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66.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218号67.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541号6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3〕24号。
我能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的吗?

,
你 必 须 等 你 儿 子 接 受 高 中 或 中 专 以 上 教 育 时 . 取 在
得 高 中 或 中 专 以 上 学 校 的 有 效 证 明 的 情 况 下 支 取 教 育 存 款 时 , 能 享 受 优 惠 利 率 和 免 征 利 息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才 的 待 遇 ; 二 , 必 须 保 证 每 月 继 续 将 2 0元 的 存 款 存 第 你 0
蓄 管理办 法 》 布后 , 理 储蓄存 款业 务的金 融 机构 ( 颁 办 不
迁 往 上 海 的 一 切 手 续 。 因 此 , 想 把 我 家存 在 各 银 行 的 我
存 款 全 部 取 出 , 然 也 包 括 在 建 设 银 行 该 办 事 处 存 入 的 当 教 育 储 蓄 存 款 。 听说 支 取 教 育 储 蓄 要 有 孩 子 学 校 的 证 明 , 以 我 又到 儿 子 的 学 校 写 了一 份 证 明 , 明 我 儿 子 所 证
最 近 , 们 一 家 因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需 要 , 办妥 全 家 我 已
蓄 试 行 办 法 > 批 复 》 银 复 [9 9 14号 ) 规 定 ( 教 的 ( 19 ]2 的 《 育 储 蓄管理 办 法》 20 于 o 0年 3月 2 日颁 布 后 , 《 育 8 按 教 储 蓄 管理办 法》 规定 执行 )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 教育储 的 , 《
入 教 育 储 蓄 专 户 . 得 漏 存 ( 有 漏 存 , 在 次 月 补 齐 ) 不 偶 应 ,
直 到 符 合 第 一 个 条 件 时 。 为 《 育 储 蓄 管 理 办 法 》 七 因 教 第 条 规 定 : ( 育 储 蓄 ) 开 户 时 应 与 金 融 机 构 约 定 每 月 固 “教 定 存 人 的 金 额 , 月 存 入 , 途 如 有 漏 存 , 在 次 月 补 分 中 应 齐 , 未 补 存 者 按 零 存 整 取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保险理财规划师资格考试

保险理财规划师资格考试一、单选题1、在我国,理论上虽然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 )。
A: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正确]B:重大疾病保险业务C:新型人身保险业务D:普通人寿保险业务2、某客户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健康险产品,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且保险金按天计算。
由此推断该健康险产品是( )产品。
A:补偿型B:护理型:C:津贴型[正确]D:无法判断3、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主要特点不包括( )。
A:人身保险是一种不定额保险[正确]B: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C: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D:人身保险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4、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可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
A:伤害性质B:伤害程度C:承保方式D:是否可保[正确]5、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实际开办业务中,一般由()事先拟好条款,投保方只需要作出“是”与“否”的附合。
A:中国保监会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保险代理机构D:保险公司[正确]6、下列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正确的是( )。
A:审查保单→案件调查→立案→理算→审批→估损→赔款支付B:审查保单→案件调查→立案→审批→估损→理算→赔款支付C:审查保单→案件调查→立案→审批→理算→估损→赔款支付D:审查保单→案件调查→立案→估损→理算→审批→赔款支付[正确]7、( )是指需要特殊的护理专长,由医师下医嘱进行 24小时看护。
A:医护人员看护[正确]B:中级看护C:照顾式看护D:家中看护8、以下不属于定期寿险特点的是( )。
A:保险期限固定B:保费不退还C:保费低廉D:一般不发生逆选择[正确]9、下列对定期寿险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可用较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B:可用较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终身的保险保障[正确]C: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生存,不能得到保险金给付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生存,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10、如投保两全保险需要中途退保,用于支付退保金的是( )。
教育储蓄政策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教育储蓄政策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调查显示,近三年教育储蓄存款呈快速下降趋势,2020、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6市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分别为40.94、22.9和15.49亿元,2021年末较2020年末减少18.04亿元,减少44.06%;2022年6月末较2021年末减少7.41亿元,减少32.36%。
教育储蓄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业已影响到该业务的快速发展,应引起关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现行教育储蓄政策规定不尽合理1.教育储蓄存款最高限额较低,难以适应教育费用不断增长的实际需要。
《办法》规定,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的对象可以在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三个阶段时,每个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的教育储蓄优惠。
但近年高中、大学阶段的基本教育费用(包含学费、生活费)逐年逐级提高,增长较快。
目前,高中、本专科阶段年均费用分别为6600、11000元,分别较2000年增加1600、2000元;研究生阶段费用更高,仅一次性缴纳自筹费用就需3万元。
相对大学以上阶段的实际教育费用,2万元的限额明显不足。
2.教育储蓄存款利率低、收益少,难以同其他理财产品竞争。
如目前1年期教育储蓄利率2.52%,20000元到期利息504元;普通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1.8%,20000元到期利息360元,扣20%的利息税,最后利息288元;1年期20000元教育储蓄存款仅多收入216元,对相关居民不具吸引力。
近年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理财品种,如两全保险(分红型)、教育年金保险、开放式基金等,收益率较高,比教育储蓄更具竞争优势。
如光大银行推出的“金状元成长方案”4年期产品,平均年收益率4.12%,比1年期教育储蓄利率高1.6个百分点。
3.教育储蓄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影响储户利息收益。
《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如储户于2020年1月1日办理三年期教育储蓄,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按规定应执行开户日三年期2.52%的整存整取利率,但2020年10月29日同期利率调至3.24%,2022年8月19日调至3.69%,分别比存入日调高0.72和1.17个百分点,因执行固定利率,影响了储户的利息收入,若到期前再次上调利率,则对储户利息收入的影响更大。
教育储蓄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分析

育储 蓄提 前支 取 时 ,储 户 能 够 提供 接 受非 义务 教 育学 生 身份证 明 的 ,按 实 际存 款 和开户 日同期 同 档 次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储 蓄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并 免 征储 蓄存 款利 息所 得税 ” 但 在 实 际操 作 中却 出现 , 了金 融 机 构 对 提 前 支 取 的教 育 储 蓄 按 零 存 整 取 储 蓄存 款利 率 计付 利 息 的现象 ,甚 至 出现按 活期储
教育储蓄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分析
曹新跃 刘志平
( 中 国人 民银 行 安 泽 县 支行 山西 安 泽县 042500 )
摘 要: 教育储蓄为城 乡 居民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累了资金, 了 促进 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在实际
操作中出现了教育储蓄违规问题和执行难问题。本文列举 了六种主要问题及其危害, 分析 了形成的主 要原因, 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教育储蓄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是 《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税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 “ 教育储 蓄到期前 , 储户 必 须 持存 折 、 口簿 (户 籍证 明 ) 或 身份 证 到所 在 户 学校 开具 正 在接 受 非 义 务教 育 的学 生 证 明” 这 与 ,
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的现象。 二是《 教育储蓄管理 办法》 第七条规定“ 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
机构 约定 每月 固定存 人 的金 额 , 月存 人 , 分 中途 如
有 漏 存 , 在 次 月补齐 , 补存 者按 零 存 整 取定 期 应 未
教育储蓄“ 总额控制” 原则要求储户一次性存
款 最 高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 万 元 ,但 在 实 际操 作 中却
甚 至根 本不 去 办理 教 育储 蓄 。 ( 六 ) 责 权 利 不 平 等 , 作 欠积 极 工 一 是 学 校 不 会 在 办 理 教 育 储 蓄 中直 接 受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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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子女教育积蓄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此项业务顺利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管理和协调,督促、检查本辖区教育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上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编辑本段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
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十条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
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
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五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七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