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评价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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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0]135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8【实施日期】2010.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3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

《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重点工作,明确了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进行通报。

二Ο一Ο年八月二十八日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潍政发〔2009〕42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部门,全面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将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

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参保人数达到224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26万人、城镇居民98万人。

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处理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处理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处理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潍政办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处理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期,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就规范公文处理问题发出通知,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精简文电,把公文处理工作上升到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

为落实好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政务服务,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文秘和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和公文处理工作是保证各级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文秘和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保证了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

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公文报送程序不规范,应报政府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越级行文,主送机关不明确、多头报送;公文质量不高,文种、体例、格式不符合公文规定,请示事项不明确、目的不清楚、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文电过多过滥,内容空泛、照搬照抄,以文牍主义对待工作、脱离实际乱发文等现象屡有发生。

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分散了领导同志的精力,影响了政府工作的高效协调运转。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文秘和公文处理工作。

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文秘工作,并带头严格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办事。

要加强文秘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文秘和公文处理工作,积极开展业务研究,强化业务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文秘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潍政办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上属驻潍各单位:《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潍坊市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和县市区卫生药监部门职责、人员编制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和县市区卫生药监部门职责、人员编制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和县市区卫生药监部门职责、人员编制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潍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和县市区卫生药监部门职责、人员编制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71号),现就市和县市区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划转问题通知如下:一、职责划转(一)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门。

(二)将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人员编制划转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进行划转。

市和县市区卫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中承担上述职责的科室,整建制划转;其他相关人员,在编制限额内相应划转。

三、组织实施这次卫生药监职责和人员编制的划转,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市和县市区分步进行,整个划转工作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

划转之前,有关工作仍按原体制运转。

市直部门和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涉及的上述职责和人员编制划转,按照市里研究确定的原则,由市编办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人员交接手续。

其他八个县市涉及的上述职责和人员编制划转,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市里做法,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划转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划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岗任组长,副市长王桂英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宝胜和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张宝胜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潍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潍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4月9日召开的潍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推进政务公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因公出差或出国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潍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健康潍坊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Ο年八月三日健康潍坊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减少因环境导致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因素,最大限度消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因素,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山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康潍坊行动为载体,以“我行动,我健康”为主题,以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主要内容,动员全市上下,利用3年的时间,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疾病传播流行隐患,提高全民健康行为能力,促进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精心打造“健康潍坊”品牌。

(二)目标任务。

1.广泛宣传健康潍坊行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2.搞好卫生创建工作。

3年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1个;每年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10-15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街道)3-5个、卫生社区(村)10-15个、卫生户15-20个;积极开展潍坊市十佳卫生乡镇、十佳卫生街道、十佳卫生村庄、十佳卫生社区创建活动。

潍坊市2005年县市区重点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潍坊市2005年县市区重点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附件:潍坊市县市区重点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说明1、为督促县市区依法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创新,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2、《方案》以涉及教育改革与创新的重点教育工作为督导评估内容,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评估对象,从教育工作总体水平和年度发展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水平评估主要反映县市区的教育发展状况,年度发展评估主要反映本年度教育工作的提高程度。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将县市区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通知》要求,评估结果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纳入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作为评选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和专项表彰的依据。

3、《方案》分基础性指标、发展性指标、选择性指标三部分,设一级(A级)指标6项,二级(B级)指标24项,三级(C级)指标51项,水平评估合计分值为1500分,年度发展评估合计分值650分。

基础性指标是每年都必须坚持做好的基本工作项目;发展性指标主要是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近期要重点抓好的工作项目;选择性指标是供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自主选择的创新性工作项目。

选择性指标总分值310分,每县最高得分200分。

潍城区、奎文区C31指标的评估按潍教字[2005]13号文件执行。

4、评估过程分自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县市区自评,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要对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评整改工作;第二阶段是在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由市进行复评,复评时间为11月至12月。

部分指标采取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的方式进行。

督导评估前一个月印发督导评估通知,各县市区上报自评数据。

5、本《方案》既评估县市区政府的教育工作,又评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评估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指标是C1—C11、C14、C16、C18-C21、C24、C29、C35–C40、C43、C46-C48、C51-1、C51-2、C51-3;评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指标是:C10-C17、C19-C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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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评价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6]69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评价情况的通报
(潍政办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工作定期评价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发〔2004〕52号)精神,市卫生局于今年年初,组成两个专家评估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的方法,从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居民健康保障与健康水平、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行业管理等四个方面,对12个县市区和3个市属开发区2005年度卫生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5年度全市卫生工作评价情况
(一)各级政府重视卫生工作。

各级政府将卫生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
对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加强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项工作得到较好落实。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生部门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纠纷处理完成率达到了100%。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增强,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保持平稳,居全省较低水平。

(三)群众健康水平和健康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全市婴儿死亡率降低到5.78‰,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2.36燉10万,分别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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