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修正)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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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2001年12月28日)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浙江省公积金贷款利息多少

浙江省公积⾦贷款利息多少浙江省公积⾦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第⼆次公积⾦贷款利率上浮10%,浙江省各个城市积⾦贷款额度有所不同。
关于“浙江省公积⾦贷款利息多少”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浙江省公积⾦贷款利息多少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第⼆次公积⾦贷款利率上浮10%。
遇到利率调整,贷款发放前利率调整的,适⽤新的利率,贷款发放后利率调整,期限1年以上的,⾃每次利率调整之⽇的次年1⽉1⽇起,按该次调整后的公积⾦贷款利率标准执⾏。
⼆、浙江省积⾦贷款额度各个城市额度有所不同,以温州市为例,温州市公积⾦各地区贷款额度如下:四区(瓯海、龙湾、⿅城、洞头)乐清、瑞安:单职⼯20-50万,双职⼯25-70万。
泰顺、苍南、平阳:单职⼯15-30万,双职⼯20-50万。
⽂成、永嘉:单职⼯15-40万,双职⼯20-60万。
三、浙江省公积⾦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
住房公积⾦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管理中⼼承担。
第⼆⼗七条申请⼈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对“浙江省公积⾦贷款利息多少”的回答,公积⾦贷款时,公积⾦管理中⼼会查询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情况,是否利⽤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骗取住房公积⾦贷款。
如有以上不良信⽤记录的,住房公积⾦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6]7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8【实施日期】200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步骤,可先在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逐步向其他企业推行。
到2010年,力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覆盖率达60%以上。
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扩面工作的考核,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完成。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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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接收、归档、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监管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档案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设区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档案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县、市、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及时收集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合同、协议、报告、审批文件、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十条档案归档实行年度归档制度,按照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顺序进行归档。
四、档案整理与保管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分为纸质档案保管和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纸质档案保管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保管应采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五、档案利用与开发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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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
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暂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